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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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导语:为加强和规范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遗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及文化景观。第三条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大遗址保护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助经费,重点支持中央政府推动的大遗址本体保护示范工程。按照“中央主导、地方配合、统筹规划、确保重点、集中投入、规划先行、侧重本体、展示优先”的原则,经费安排优先考虑遗址本体保护需求急迫、有较好考古勘查工作基础、已编制规划或规划纲要、宣传展示可行性强、地方政府重视并有一定经费配套的项目。第四条按照大遗址保护工作需要和项目管理要求,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为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三类。第五条专项经费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第七条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第八条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一)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二)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三)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第九条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一)前期费用支出。指为大遗址保护项目实施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费用支出,包括考古调查和发掘、地形测绘、资料购置、规划设计、工程方案勘察设计、咨询论证和工程监理等。(二)保护工程支出。指对大遗址本体和遗址保护工程费用支出,包括大遗址本体、载体的抢险、加固和科学保护,保护范围内大遗址保存环境治理工程等。(三)保护性设施工程支出。指以大遗址本体保护、展示为目的的工程建设、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消防工程、避雷及其他防灾减灾工程、展示设施工程等。(四)保护管理体系支出。指为建立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所需的工作费用支出,包括重大保护课题规划费、重大专题调研费、专家评审费等。(五)其他支出。经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第三章部门职责与权限第十条财政部主要负责:(一)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二)会同国家文物局确定实施项目库立项;(三)审批国家文物局提出的大遗址保护项目预算;(四)确定年度专项经费安排计划;(五)下达年度专项补助经费;(六)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七)对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评估。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一)提出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二)负责项目立项、项目方案(含预算控制数)的审批;(三)汇总编制大遗址保护项目预算;(四)指导项目实施;(五)负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年报审核、分析,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六)负责实施项目的绩效考评;(七)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一)落实需地方承担的经费;(二)参与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初步评审工作;(三)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申请项目专项经费;(四)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五)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和绩效考核。第十三条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立项、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初审和报送工作;(二)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与财政部门联合申请年度专项经费;(三)负责本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年报汇总、审核、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四)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和考核;(五)协助国家文物局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一)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书、组织项目方案和预算的编制、报审;(二)具体负责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三)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配合绩效考核;(四)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项目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五条纳入国家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的'项目构成大遗址保护总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照《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项目立项申请书》(附1)的要求,编写立项申请书,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商省级财政部门后,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立项申请。第十六条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标准为:(一)遗址须符合大遗址的界定;(二)抢救保护工作急迫;(三)地方政府拟对项目采取保护措施并落实相应配套经费;(四)实施保护措施后具有良好的保护和展示效果。第十七条通过评估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并在国家文物局网站上公布,同时向省级文物部门下达编制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通知书,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立项申请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第十八条入选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预算编制工作由项目立项申请单位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和预算。方案涉及当地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产业发展规划等事宜的,报送前要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第十九条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方案和预算进行初步评审,涉及地方配套的项目,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通过初步评审的方案和预算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组织对项目方案和预算申请数进行审核,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纳入实施项目库。第二十条实施项目库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统一规划、共同建设,并按照下列原则共同管理:(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和项目的轻重缓急,对入库项目进行合理排序。(二)项目入库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三)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项目滚动进入下一年度实施项目库。第五章经费的申请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专项经费每年申请一次,申请经费的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要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往年批准的、需要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经费的项目。非实施项目库中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安排。经费申请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31日。第二十二条经费申请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单位须按照《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申请书》(附2)的具体要求填写申请书,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联署向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申请专项经费。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实施项目库排序和国家文物局所拟项目及经费安排计划,对申请专项经费的项目进行排查、审核后,确定补助数额并予以批复。第二十四条实施项目一经审核批准,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内容,须由省级文物、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批准后方能调整和实施。第二十五条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请,逐项核定,国库支付,按年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按照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照政府采购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财政部下达专项补助经费通知后,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经费使用方案,及时拨付专项经费。第二十七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净结余经费,经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核准,用于大遗址本体保护和科学研究。第二十八条已安排专项经费的项目,在批准文件下发两年之内仍未实施的,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补助项目。第二十九条专项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归项目实施单位,并纳入其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要客观、公正,且不得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具体项目申请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专项(项目)等措施,并依照国家法律,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二)被查明为虚报项目的;(三)重大施工项目组织领导工作未能落实的;(四)多渠道筹资项目,配套经费严重不到位的;(五)施工单位和主要技术问题没有解决的;(六)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未处理完毕的;(七)其他不具备实施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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