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导语: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业的竞争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北京市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业的竞争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规委办),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经首规委办批准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除外),均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二)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三)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四)特级和一级建筑物或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五)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项目。第四条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个。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议标。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经规划部门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三)设计任务书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筑平面位置图。第六条招标活动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项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第八条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书、工程概况、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对提交勘察成果报告时间的要求、对勘察技术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现场条件的`图纸和说明等内容。第九条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发送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需经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三章投标第十条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勘察证书的工程勘察单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单位的资格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核查,并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复核。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领取招标文件。第十二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真实准确,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勘察方案及说明书;(二)勘察手段、施工组织方案;(三)需建设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时间;(五)勘察费报价。勘察费根据投标书工作量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第十三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一经送速不得更改。第四章开标、评标、决标第十四条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并应当在全部投标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开标时应当对标书登记编号,做保密处理后送评标小组。第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当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宣布评标原则、决标办法和程序,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作开标记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投标书未密封;(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文字不清、内容不全、弄虚作假;(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四)投标书逾期送交;(五)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第十七条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和专业技术专家、该项工程的建筑设计人员五至七人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第十八条评标小组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书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投标单位执行规范和规程、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勘探和测试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进度以及投标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择优决定中标单位。第十九条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单位将评标报告报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中标通知书。第二十条决标后十日内,招标单位应当向所有未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投标书编制补偿金,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评标小组根据编制投标书的工作量确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勘察合同后,由招标单位返还。第二十一条中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招标单位按照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勘察合同。中标单位应当依照勘察合同进行勘察,不得转包给非中标单位勘察。第二十二条决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结果不予确认;设计单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责任单位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其中属投标单位责任的,责令投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一)按照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二)招标单位不符合条件,擅自组织招标的;(三)投标单位不符合条件,参加投标并中标的。本条第(二)、(三)项的招标、投标无效。第二十四条在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互相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互相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参与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或者招标,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中标通知发出一个月后,中标单位不签订勘察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第二十六条勘察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转包或者未按勘察合同进行勘察的,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对其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并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第二十七条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申请调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首规委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