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环法+第9课 船舶融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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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人的环保责任许多商船所有人在获得商船的过程中经常受到银行或其它贷方的资金支持。船舶融资人之所以与海洋污染问题相关是因为,一方面船舶所有人作为借款人需要承担数额较大的环保责任,另一方面船舶融资人自己可能也需要承担责任。在OPA-90之前,融资人本人无需承担责任。但是,鉴于ExxonValdez油污事件的清理成本和损害赔偿巨大,以及所有者根据OPA-90承担的责任较大,融资人非常担心所有人因资不抵债导致自己的担保无法补偿。船舶融资人的环保责任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由于船舶借款人没有对其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结果导致船舶借款的资产被强制执行,最后导致融资人的权益无法保障,比如贷款担保无法实现。二是在有些情况下船舶融资人本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第一节借款担保受损一、担保的类型船舶所有人借贷担保包括船舶抵押、船舶受益所有人的保证、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保证。由于船舶的丧失或严重受损会影响船舶融资人的担保利益,所以船舶融资人一般会要求船舶借款人对船体进行一定额度的担保,一旦船舶丧失,融资人可以获得船体担保金。如果船舶借贷人没有对责任进行担保,那么针对这种责任进行的索赔请求会严重消耗船舶借款人的资产,这会影响船舶借贷人的融资担保履行能力。在有些国家,船舶融资的担保权可能丧失,因为这些国家可能认为油污受害人的权利优先于船舶融资担保权。为了降低这种风险,船舶融资人通常需要加入P&I进行责任保险。二、相关责任得到P&I保险的情况船东加入P&I无法保证油污受害人不会通过扣押船舶或获得船体的担保金来保护其请求权。但是,如果船东的责任属于P&I合同的调整范围之列,那么融资人的权益可以得到一定的保护。比如P&I提供担保,要求法院不要扣押相关船舶。三、相关责任没有得到P&I保险的情况融资人面临的风险在于船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可能没有得到P&I的保险,因为:第一,P&I的财力无法履行相关义务,第二,P&I对船东的补偿请求具有抗辩权,第三,针对船东提出的赔偿请求超过船东在P&I下的保险额度。由于联营和再保险协议,作为国际保赔集团(InternationalGroup)成员的P&I因财力不足无法补偿船东的情况并不多见。P&I可以对抗船东的情况主要有:船东违反保险合同条款、船东进行不当的信息披露、船东没有首先用自己的资金进行履行责任。最大的问题是,在重大的油污事件中,船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可能远远大于保险范围,此时船东因承担责任影响融资担保利益的风险便较大。四、船东责任没有得到保险对融资人担保利益的影响如果船东的责任并不在P&I保险范围之列,那么融资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污染损害请求权primed船舶担保,因为有些国家认为污染请求权优先于船舶担保权;第二,母公司或受益船东所提供的担保毫无价值,因为他们因需要承担相关的污染责任而财力不足。1,污染受害请求权优先于船舶担保有些国家,船舶担保权优先于污染受害请求权,有些相反。在美国,船舶上的石油泄露到可行水域的行为被视为是海事侵权(maritimetort),它会导致针对该船舶所产生的留置权。依据美国担保法,侵权法上的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担保权。这便意味OPA-90规定的请求权优先于船东担保。这种规定会导致船舶担保利益可能全部或部分丧失。2,担保人的不能融资人通常会要求船舶借贷人提供保证人,比如要求受益船东或母公司提供担保。在美国,油污受害人可能要求受益船东或母公司提供担保,这会导致它们作为融资人的担保人的能力受到损害,因为它们自身的财产可能被减损。五、保险船舶融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会要求船舶借贷人进行保险,以防船舶借贷人的财力不足。此类合同最普遍当属承受抵押人的利息保险合同。融资人担心如果不要求船舶借贷人对责任进行保险,那么船舶借贷人可能到时无法还本或付息。保护融资人的保险通过只是适用于如下情况,一方面船舶损失或船东承担责任被船东的保险所覆盖,另一方面由于如下因素保险请求权无法实现:第一,船东的保险人对请求权具有抗辩权,第二,船东承担的责任超过保险合同可提供的额度。针对第一种情况出现船舶抵押权保险(Mortgagees’InterestInsurance(MII)),针对第二种情况出现(Mortgagees’AdditionalPerils(Pollution)Insurance(MAP))。(一)船舶抵押权保险伦敦市场上使用的标准的MII为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InstitueMortgagees’InterestClauses(Hulls)),它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确保其不会因Hull&Machinery或P&I拒绝赔付而遭受损失。依据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必须确保船东依据最低限度对船舶已实施保险。MII保护抵押权人不会因船东已提供保险的船舶的损失或严重受损而遭受利益损失。MII所保险的风险是诸多阻碍抵押权人依据船东保险合同进行求偿的辩护理由,它们包括违反强制法规定导致无法求偿、因缺乏信息披露导致求偿不能、没有尽到应尽义务、故意损害被保险船舶等等。MII只有在保险风险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而且抵押权不能参与秘密相关风险的制造。依据DutyofAssured(Sue&Labour)Clause,抵押权人有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讲损失最小化,保险商应该对相关费用进行补偿。按照MII的规定,只要参保人能够证明它无法根据船东的保险合同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相关的赔偿,那么它便可以依据MII提出保险赔付。如果存在争议,那么由法院或仲裁者来决定赔付条件是否满足。抵押权除了需要赔付条件已近具备之外,还需要证明其遭受的纯损失总额(amountofnetloss),损失总额主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定。抵押权可获得补偿至少包括如下内容,纯损失、保险规定的诉讼和劳工费用、MII规定的保险利益、依据船舶保险合同无法获得利益。(二)抵押权人附加风险保险由于P&I对污染赔偿设有最高限制额度,所以没有获得充分补偿的受害人可能要求船东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导致融资人的担保财产受损。这种风险在1989年的ExxonValdez案中得以体现。随后的OPA-90更是说明船东限制责任的权力极弱。针对这种风险虽然尚无标准合同,但是已有若干相互竞争的合同形式。这种保险合同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确立求偿的证据。船舶扣押之后,需要很多时间才能判断船东的责任是否超过Club的保险范围。如果MAP保险的请求权需要法院的判断才能确定便可能需要耗时很多年,正是由于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根据MAP保险获得补偿,融资人通常觉得这种保险合同并不好。为了及时证明索赔权,出现了三种方法:第一,法院作出初步判断,这比冗长的诉讼更佳。第二,一旦船舶遭到扣押的时间超过2年便可以视为索赔权得以创立。第三,第三方的意见认为船东承担的责任已超过P&I的包赔范围。第二节融资人的责任融资人之所以承担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当融资人因担保获得船舶所有权而承担责任。融资人是名义上的所有人,而对船舶没有任何实质管理权的情况在船舶融资协议较为普遍,比如船舶借贷人以光船租船人的身份运营船舶。第二,融资人不是船舶所有人,但是它参与船舶的管理,以至于其承担环保责任。比如当融资人为了实现担保权,在管理船舶等待期销售以便实现担保权的过程中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一、国际法体制(一)以所有者身份承担责任根据CLC和HNSC公约,名义上的所有者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即便以担保为目的,融资人也需要承担责任。(二)以管理者身份承担责任依据CLC和HNSC公约的Channelling条款,融资人无需承担责任。二、美国法体制(一)联邦法规下融资人责任框架CERCLA规定以担保为目的的名义所有者无需承担责任,这种所谓的有担保的债权人的免除制度(securedcreditorexemption)降低融资人承担污染责任的可能性。但是,一旦名义所有者参与船舶的管理,它们便需要承担责任,1996年的AssetConservationAct对此有详细论述。但是,由于OPA-90没有有担保的债权人的免除制度(securedcreditorexemption),融资人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二)OPA-90之前融资人的责任在OPA之前,融资人通常通过如下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担保利益。1,责任保险融资人会要求所有人除了对船体和机器进行保险,也应该对相关的责任进行保险。2,第三人保证由于船舶借贷人通常是出于特殊目的的公司,它的资产往往少于船舶本身,所以融资人通常会要求与船舶所有人相关的母公司或受益公司提供担保,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受损。3,股权质押(pledgeofshares)和其它担保银行有时通过采取股权质押来获得额外的保险,银行借此可以出售船舶公司或船舶。当融资人对借贷人的资金状况产生怀疑时,它也可以要求借贷人提供诸如现金担保之类的额外担保。4,融资租赁合同下的担保在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financelease)中,作为船舶所有者的船舶出租人签署购买船舶的合同,这种购买行为得到银行和借贷人的支持。作为船舶所有者的船舶出租人首先将船舶依据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出售给出租人。作为贷方全资子公司的出租人然后把船舶光船出租给作为船舶所有者的船舶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者的船舶出租人然后在规定的时间承担绝对责任。作为船舶所有者的船舶出租人然后把船舶转让给第二个租船人,石油公司的母公司然后为作为船舶所有者的船舶出租人和第二租船人没有得到保险的义务给租船人提供担保。(三)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虽然规定有担保的债权人的免除制度,但是在UnitedStatesv.FleetFactorsCorp案中,美国第11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融资人如果有能力影响船舶借贷人的环境保护行为便会剥夺免除权。901F.2d1550,1557(11thCir.1990),cert.denied,498US1046(1991).(四)EPA决策与1996年超级基金法修正案为了应对Fleet案引起的争议,EPA于1992年发布了一项规则来明晰那些情况下融资人需要承担污染责任。但是,环保署的规则受到密歇根等的挑战。基于此,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对超级基金进行修正的AssetConservation,LenderLiabilityandDepositInsuranceProtectionActof1996.40C.F.R.§300.1100(1992)。Pub.L.No.104-208,§2501-05,110Stat,3099(30September1996)。(五)OPA-90和州法1,OPA-90由于OPA-90的适用案例尚无,鉴于1996年AssetAct对超级基金法的修正较为全面,那么当法院对OPA-90调整的融资人确定责任时肯恩国会参考超级基金案的标准。2,州法诸如新泽西之类的州采取有担保的债权人的免除制度来保护担保人的利益,这种做法与环保署的决策详尽。此外,将来出现相关纠纷时,州司法系统依据超级基金修正案的做法极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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