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法涉外经济法的基本理论(1-4)涉外经济活动的法定形式(5)涉外经济活动的管理(6)涉外经济纠纷的处理(7)主要内容第一章涉外经济法概述要点提示:1、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涉外经济法的定义;3、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4、涉外经济法的作用;5、涉外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学习目标和要求•掌握我国涉外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了解涉外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了解涉外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掌握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了解涉外经济法的作用하도급건설기술자배치관리现代国际经济是世界范围的市场经济1我国涉外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一、市场经济与涉外经济法表12003-2012年1-9月中国进出口总体情况金额单位:亿美元年份进出口出口进口总额增速(%)总额增速(%)总额增速(%)差额20038509.8837.14382.2834.64127.6039.8254.68200411545.5435.75933.2635.45612.2936.0320.97200514219.0623.27619.5328.46599.5317.61020.01200617604.3923.89689.7827.27914.6119.91775.08200721765.7223.612204.5626.09561.1620.82643.40200825632.6017.814306.9317.311325.6718.52981.26200922075.35-13.912016.12-16.010059.23-11.21956.89201029740.0134.715777.5431.313962.4738.81815.07201136418.6422.518983.8120.317434.8424.91548.972012.1-928424.716.214953.897.413470.824.81483.06资料来源:中国海关统计하도급건설기술자배치관리调整对象——涉外经济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与涉外经济合作关系1对象的特征:A.是一种经济关系B.是对外的经济关系,具有涉外因素C.具有整体性,包含纵向管理和横向流转关系2二、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涉外经济法是指一国调整本国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在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中所产生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三、涉外经济法的定义(一)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指我国对外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责,对其他涉外经济活动主体进行领导、协调、组织、监督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管理范围:审批登记管理、进出口管理、土地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税收管理、商品质量检验管理、引进技术管理等等。与国内经济管理相比,涉外经济管理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涉外经济合作关系是指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涉外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协商(三)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与涉外经济合作关系的比较1、区别:性质不同管理关系:领导和被领导、服从和命令合作关系:平等互利2、联系:都由涉外经济法统一调整四、涉外经济法的特征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涉外经济法渊源的多样性涉外经济法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方式的二元性涉外经济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涉外经济法存在形式的分散性五、涉外经济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立的方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一)国内法规范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涉外司法解释(二)国际法规范1、国际条约(本国是条约成员国、条约具有经济内容、保留条款不包括在内)2、国际惯例有法依法,无法循例都是建立在我国认可的基础之上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国际条约: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2.巴黎公约(1985)3.专利合作条约(PCT)(1994)4.洛迦诺协定(1996)5.斯特拉斯堡协定(IPC)(1997)6.布达佩斯条约(1995)7.内罗毕条约8.海牙协定日内瓦条约9.专利法条约(PLT)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国际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2012年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增长14.0%2012年,PCT国际专利申请超过100件的省(区、市)达到16个。其中,广东申请9211件,排名第一。北京、上海依次以2705件、1024件,分列第二、三位。江苏(915件)、浙江(639件)、山东(531件)、湖南(448件)、台湾(370件)、天津(304件)、福建(266件)依次名列第四至十位。广东、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五省市的PCT申请量占全国申请总量的八成。《国际贸易术语通则解释2010》分别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用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以及适用于水路运输的用语,包括FAS、FOB、CFR、CIF。六、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维护国家主权,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国家经济主权包括:(1)一国有权自主选择其经济制度,任何其他国家和其他实体都无权加以干涉。(2)国家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为民族经济的民展创造良好条件。(3)一国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和全部财富享有最终的处置权(4)一国对其自然资源和全部财富享有永久主权(5)外商在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不行违反东道国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平等互利原则,谋求国际合作与共同发展(三)信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七、涉外经济法的作用1、创立涉外经济关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2、保障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涉外经济秩序;3、赋予中外双方当事人涉外经济活动的权能,明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4、确保涉外经济纠纷的妥善处理,促进涉外经济关系的持续发展。八、涉外经济法地位的主要学说1.独立部门说有学者认为,涉外经济法因具有特殊的调整对象,而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余先予主编的《涉外经济法总论》导论中指出:“涉外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调控涉外关系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组成部分说国内的经济法学著作一般都把涉外经济法视为经济法的调整领域之一。刘文华主张的“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四类: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王晓哗认为经济法体系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经济宪法、一般经济法和特别经济法,其中一般经济法包括企业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涉外经济法。此外,有些涉外经济法学论著,虽然强调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但也同样坚持“涉外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3.国际经济法渊源说国际经济法学者通常认为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例如,姚梅镇编写的《国际经济法概论》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一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4.国际商法组成部分说有些国际商法学者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内容,例如,冯大同主编的《国际商法》(新编本)把国际商法定义为:“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还在国际商法的渊源中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补充5.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私法学者通常把某些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例如,李双元等的《中国国际私法通论》认为:“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其中就包括涉外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韩德培的《国际私法新论》将国际私法的范围界定为:“国际私法还包括国际直接适用于包括涉外经济法律在内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九、涉外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1、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区别:A、调整对象不同(是否有涉外的成份);B、调整的手段不同(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C、作用不同;D、争议解决方式不同(涉外仲裁机构、协议管辖、选择适用法律)。2、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联系:涉外:一国与国际的经济关系;国际:国际社会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区别:A、调整对象不同;B、法律性质不同(国内法OR国际法的部门);C、任务和作用不同(一国对外经济关系、国际间经济关系的合理调整);D、法律渊源不同3、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国际私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区别:A、调整对象不同;B、法律性质不同(国内法OR国际法的分支);C、任务和作用不同(一国对外经济关系、涉外民事关系的合理调整);D、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渊源更广泛)关于对外贸易的立法关于吸引外资及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关于引进技术的立法关于涉外税收的立法关于涉外金融、保险的立法十、涉外经济法的体系第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关系要点提示:1、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概念;2、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客体;3、涉外经济法律事实。学习目标和要求•掌握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了解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了解涉外经济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了解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方法하도급건설기술자배치관리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1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2一、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概述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由涉外经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A、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纽带:物)B、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根据法律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C、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由涉外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1)涉外经济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要求掌握的难点问题)A、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当事人或含有外国当事人;B、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或涉及跨越我国国境的活动,如境外发行债券;C、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即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涉外经济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2)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对外经济领域。(3)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横向与纵向法律关系的有机结合。(4)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特征政府机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涉外经济法的主体(第三章详讲)三、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涉外经济权利: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法定权能。A、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活动;B、有权要求对方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C、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保护自己。涉外经济义务: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A、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一定的行为,以保证国家利益和权利主体的权利的实现;B、其履行的义务应限制在涉外经济法规定的范围内;C、其应履行的义务受国家强制力的监督、约束,如不履行或履行不当,都要负法律责任。四、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也就是主体享有涉外经济权利和履行涉外经济义务的目标。(物、行为、科学技术成果)物: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行为: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服务科学技术成果:工业产权(商标和专利)、专有技术四、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1、横向的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特点:A、主体双方地位平等;B、实质是主体双方之间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C、通常采用合同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D、目的是为了直接保证中外双方经济交往活动顺利开展和相互实现经济利益;E、产生于涉外经济交往活动的过程中。2、纵向的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特点:A、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B、实质是主体双方之间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C、由法律直接确立并规定内容,是一种非合同性质的关系;D、目的是为了直接保证我国政府能够顺利、正确和有效地对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E、产生于国家对涉外经济管理的过程中。五、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概念:指那些能够引起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2、涉外经济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A、涉外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