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汇编4篇】【学习指导】这篇学习资料“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汇编4篇】”由三一刀客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整理收集,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吉县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社会应急队伍)的管理,提高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活动管理的通知》《湖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吉县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应急队伍,是指在安吉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县应急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能够承担县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等辅助救援任务,以及在平时开展相关志愿服务的社会救援队。第三条全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全县社会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对全县的社会应急队伍加强领导,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队伍的主要职责第五条作为国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有益补充,参与各类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第六条协助社会应急联动办公室开展寻人救助、车辆救助等社会应急救助;第七条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大型体育赛事、旅游盛会及其他大型活动应急保障工作;第八条开展防震减灾等应急救援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第九条负责社会应急队伍救援人员的日常培训、装备的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第三章队伍的组织和管理第十条社会应急队伍由各队管理层建设和管理,实行队长负责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履行培育、管理、使用职责。第十一条社会应急队伍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按照各队的相关队伍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不得与本管理办法冲突。第十二条社会应急队伍实行队员登记制度。由各队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队员的招募、选拔、考核、登记、发证等工作。第十三条社会应急队伍的名称、队旗、服装及其标志标识仅限于执行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志愿服务等任务时使用。第十四条由县应急管理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应急队伍,全部录入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调度平台,接受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指挥调度。第十五条社会应急队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核心力量方面。各队伍登记在册的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核心骨干人员不少于20人(80%以上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救援培训合格证书)。(二)场地保障方面。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器材存放场所,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三)主要装备方面。有专业照明、通讯、绳索、破拆、登山、水域、高空、道路等各类救援类基本装备和专业装备;配备运输保障车辆2辆以上;橡皮艇、冲锋舟等累计2艘以上。(四)专业特长方面。各社会救援力量至少具备一项专业救援能力,能在应急知识宣传、演练比武及城市、山地、水域救援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能够与其他救援队伍团结互助、相互协作。(五)管理能力方面。社会救援力量必须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核心人员相对稳定,训练工作正常开展,实行24小时值守,确保接到调度指令后能随时赶赴事发现场。(六)救援成绩方面。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听从调令,具有跨区域救援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勇于承担救援重任,在救援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成绩较为突出,得到政府及相关方面认可。(七)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或区域布局等因素,县应急管理局认为应当纳入社会救援力量的队伍。第十六条社会应急队伍队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公益救援事业,认同公益救援理念,自愿遵守安吉县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志愿参加社会公益救援工作;(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奉献精神;(三)熟练掌握所属队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完成各队规定的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考察期不得低于3个月;(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社会应急队的救援。第十七条社会应急队管理层按月、季、年度进行队员抽查考核,考核内容应与日常救援和培训演练相结合,包括个人现状、救援情况、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参加培训演练情况。对长期不能履行义务的队员,经所在队核准后予以退出救援队。第四章装备管理第十八条社会应急队自行承担装备的配备、维修、保养、更换、补充等工作;产权属县级部门的装备,各队只有使用权,并履行维护保养、报废归还义务。第十九条各社会应急队安排专人每月不少于1次对设备清点和性能检查,确保装备性能完好,时刻处于备勤状态。第二十条县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演练、救援等实际需要,对各社会应急队的相关人员及装备进行调用,各社会应急队须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第二十一条经评审认证退出安吉社会应急队行列的队伍,其由县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有关场地、装备等其他用品必须在1个月之内无条件退出或归还。第五章培训和演练第二十二条各社会应急队应当根据应急救援职能、事故灾害情况,每年年初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对应急队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档案,记录队员接受培训的情况。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应急救援队规章制度;(三)相关应急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应急救援操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五)应急装备设施操作方法和规程;(六)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方法;(七)自救、互救知识;(八)应急通讯联络方法;(九)相关应急救援案例等。第二十四条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社会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多队伍联合演练。各队根据各自救援方向开展取证培训,并结合应急救援实际组织开展演练。第二十五条社会应急队员参加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培训、演练,其成绩均纳入社会应急队的考核评价机制。第六章应急调用与救援第二十六条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用社会应急队伍。第二十七条社会应急队伍原则上在信息登记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救援任务。确需跨行政区域开展应急救援活动的,应根据受援地应急救援需求(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类型、人员数量、相关装备以及物资器材等)和就近的原则,行动前应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后,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八条经统一调度参加救援活动的社会应急队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接受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第二十九条社会应急队伍设立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应当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并立即通知队员出动,同时向应急救援队负责人报告。第三十条社会应急队伍在抵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报告,服从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指挥。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当及时确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负责人员报告救援进展情况。第三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社会应急队伍应当清点人员、设备,经现场指挥负责人员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第三十二条社会应急队伍应当及时总结和分析每次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必要时组织对应急救援程序、措施等进行评估并改进。第三十三条社会应急队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派遣任务时,严格遵守事发地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或现场指挥部许可,救援队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公开发布相关救援工作信息。第三十四条救援任务结束后,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现场指挥部向救援队下达撤离命令,救援队应于撤离前,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救援数据报告。并于撤离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整体工作总结报告、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第七章保障与奖惩第三十五条社会应急队伍在开展演练、执行救援任务时,须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有关险种。第三十六条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开展社会应急力量诚信体系建设,对社会应急队伍进行考评和应急力量评估,加强对社会应急队伍的考核管理,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队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第三十七条对在参加培训演练活动、执行救援任务期间,不服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故意违反相关制度或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队伍和当事人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第二篇】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