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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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会计法一、会计法的基本原则⑴依法办理会计事务⑵设置会计帐簿,保障其真实、完整⑶单位负责人保证会计工作、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⑷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⑸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二、会计管理体制三、会计监督㈠单位负责人的义务⑴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⑵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义务⒈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⑴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⑵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⑶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⒉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设立帐外帐行为制止和纠正。⒊督促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⒋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㈢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⑴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指定会计主管人员⑵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制度⑶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⑷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以上的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⑸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接替人员继续使用。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⑺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24小时)[案例1]2002年2月,某市财政部门派出检查组对国有大型企业甲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1)2001年1月,该厂会计人员A脱产学习1个月,会计机构负责人B指定出纳C临时兼管A的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2)2001年2月,会计人员D调离该厂,在会计机构负责人B的监交下,D将自己负责的会计账簿移交给会计人员E,但E的交接中因疏忽未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3)2001年4月,会计机构负责人B调离该厂,该厂厂长张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F为会计机构负责人,F又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G在该厂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由G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2001年5月,张某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解聘了总会计师H,并任命会计人员I担任该厂的总会计师。问题:⑴会计人员A脱产学习1个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并说明理由。⑵出纳C临时兼管A的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⑶会计人员D对于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能否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并说明理由。⑷接替人员E因疏忽未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是否对该会计资料负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⑸张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F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⑹F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G在该厂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由G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⑺张某解聘总会计师H、并任命会计人员I担任该厂总会计师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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