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的背后的经济学启迪船入港口,白天还好,到晚上漆黑一片,船是很难找到方向的。所以需要建造一个灯塔来指引方向。显然,这个问题不是行船者个人能够解决的,最好是有政府或某个相关的公共组织来做。故事发生在英国,灯塔是由领港公会负责。领港公会有特权建灯塔,并向船只收费,但公会却不愿在灯塔上投资。17世纪初期,领港公会只建造了两座灯塔。在1610—1675年之间,领港公会一个灯塔也没有建造。但在同一时期内,私人的投资却建了10个灯塔。要避开领港公会的特权而建造灯塔,私营的投资者就要向政府申请特权,准许他们向船只收费。灯塔建成后,过路钱是由代理人收取的。一个代理人可能替几个灯塔收费,而这代理人往往是海关的公务员。这些私营的灯塔都是向政府租用地权而建造的。租约期满后,大多数政府收回让领港公会经营。到了1820年,英国私营的灯塔只剩22个,而由领港公会经营的是24个,但在这总共46个灯塔中,34个是私人建造的。后来政府立法将灯塔持续收购,到1842年后,英国就没有私营灯塔了。英国政府在当时解释要收购私营灯塔的原因,不是因为收费有困难,而是政府认为收费太高。故事讲完,很无趣吗?让我们来讨论一下。故事寓示的是政府的职能问题。确保航行安全的灯塔、浮标等设施,显然应该由政府来建立和维护,因为虽然船舶大海上航行时受益于灯塔,却不可能让船舶在每次使用时支付受益费,所以谁也不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去建立灯塔,除非国家强制课税,用税款补偿建立灯塔的人。换一个角度看,灯塔的确是一项充分的社会福利,但由于难以收费,它不能形成私人经济福利,这就需要政府支付这笔社会生产成本。再进一步想,灯塔难以收费是一个问题,但就算是容易收费,在经济原则上也是不应该收费的,所以灯塔由政府建造不仅仅是因为经营会有收费的困难而已,实际上这是政府必要的服务职能。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政府运营的东西总是不尽如人意。所以还有一种思路,灯塔可以由私人建设和运营,而且私人运营往往比政府效率更高。当然,私人建设和经营灯塔是有一个秩序的;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批准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土地建造灯塔,在特许期满后政府将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这也是一种保护私人财产的方式。围绕一个灯塔的这些观点事实上代表了许多经济学派的思想精粹,有穆勒。有庇古,有萨缪尔森,还有科斯。我们无法一一去研究这些经济学说,但是把这个故事套在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公共产品与社会现象上,我们也许会有更多的新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