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委干部思想工作情况汇报、2022年县乡换届条例讲稿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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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委干部思想工作情况汇报、2022年县乡换届条例讲稿2篇2022年县乡换届条例讲稿供借鉴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去年,中央对《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对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换届选举进一步作出规范,为做好新时代党内选举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换届工作有关安排,从今年7月份开始,我省市县乡将自下而上进行换届选举。大家都是具体负责党代会组织和选举工作的同志,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精神,确保党代会依法依规组织召开、市县乡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为帮助大家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特别是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提出一些新精神、新规定、新要求,我主要讲四个方面问题。一、关于两个《条例》的总体要求两个条例在“总则”一章中都对党内选举工作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方式方法等,需要大家重点学习把握。(一)适用范围《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以及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总而言之,地方组织选举条例适用于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选举条例适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就这次换届任务来说,市县党委换届要遵照地方组织选举条例,乡镇党委换届要遵照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二)选举工作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是这次条例修订的主要特点。在总则第一条中,两个条例都增加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容,旗帜鲜明地体现了在选举中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这一重要原则。在具体操作中,两个条例进一步作出了规定。比如,在代表选举方面,要求党组织要对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确认资格等进行全程审核把关;在委员会产生方面,要求提出的委员、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在呈报审批方面,要求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等等。通过这些具体的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2.体现选举人意志两个条例都明确要求,“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五条还明确了“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说既保障了全体党员的民主权利,又对一些受处分的党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增加了“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中止党员民主权利的具体情形,也便于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把握。3.差额选举《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要实行差额选举,但对代表、委员差额比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组织选举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仅提出“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对实行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是按照惯例,我们一般参照地方党委换届的做法,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一般都实行等额选举。4.按期换届选举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2018年中央出台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又对各级基层党组织的任期作出具体规定,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说关于各级基层党组织的任期,中央规定的已经很明确了,但从日常掌握的情况看,还是有一些基层党组织没有严格执行任期规定。我们通过专项排查,2018年对58个未按期换届的副厅级以上基层党组织发放了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提醒函,2020年又对53个基层党组织发放了提醒函,督促和指导他们做好选举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未按期换届的问题。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好关于建立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的有关要求,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督促提醒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两个条例对延期或提前换届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基层选举条例为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同的是,这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提出“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较以往增加了“提前”字样,也就是对提前换届的时间也进行了规定;《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则是延续了以往的表述,即“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提前多长时间没有明确。我考虑这样表述,是因为地方党委换届是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自下而上集中进行的,不明确提前换届的时间,主要是为以后的工作留有余地。(三)选举的会议形式按照条例规定,党的地方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应当召开代表大会;党的基层组织则有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两种形式。《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条明确:“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在日常工作中,有些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虽然不到500名,但为确保参会人数能够符合要求、会议更好组织,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在这里,我想和大家明确一下,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就说一般都要召开党员大会,只有在“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两种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这样规定主要是让基层党组织的全体党员能够直接参与换届选举这一党内的重要活动行使民主权利,接受党性锻炼,增强党员意识和规矩意识,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也是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的应有之义。所以,大家在审批基层党组织换届时,还是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审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二、代表的产生两个条例第二章都对代表的产生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代表条件、名额分配等相关内容,下午雪冰处长将进行详细介绍,这里我主要强调两个方面问题。(一)代表构成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一般都应对代表构成提出要求,即通常所说的提出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主要是使代表的构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比如,《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对于党的基层组织,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要保证各方面类别的代表名额,突出代表的广泛性。这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省级党代会代表的构成比例进行了明确,要求“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这次集中换届中央又明确提出,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的“市级一般少于30%,县级一般不少于40%”。从上次换届情况看,我省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市级达到了35%,县级达到了45%,可以说这次换届的要求较上届有所降低。但这次换届要求“工人、农民代表比例不低于上次党代会”,我们所说的比例不低于上次党代会指的不低于上次呈报的第一次请示中的比例,这一点大家要注意把握。在审查代表资格中,大家要注意严把身份关,建立人选资格联审机制,准确认定代表身份,避免出现身份失真失实问题,特别是坚决防止领导干部顶着生产和工作一线“帽子”当选代表的问题。在这里,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上次省党代会代表身份界定的要求,供大家在工作中参照。党员领导干部主要是指: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省和市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省属企业(包括拥有集团公司主要资产的股份公司)及其二级公司领导人员和市属企业领导人员;高等院校领导人员;金融单位省、市分行领导人员。生产和工作一线党员主要是指: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等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和科研、教学等工作的党员;县级以下党政机关的干部,包括乡镇、街道社区干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的科级及以下干部;省和市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省和市属企业和金融单位省、市分行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同时,我再介绍一下生产和工作一线中,其他类别代表身份的界定要求。工人党员主要是指:各类企业和金融单位中的非脱产管理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产业工人和营业员、服务员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非脱产管理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从事各类生产、服务工作的农民工。农民党员主要是指: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和从事农村工作的非公务员,包括村干部;乡村教师、乡村医师和广播员、放映员等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在编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党员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担任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职务,同时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在党政机关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领导干部,省和市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领导人员中的专家学者,不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这些规定,大家要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把握。(二)关于领导同志派选党委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机关的主要党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可以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的党员领导干部,就地方来说,必须是以下人员:①党委常委;②行政负责人,如党员正副县(市、区)长;③人大常委会党员正副主任;④政协党员正副主席;⑤法院党员院长;⑥检察院党员检察长。派选的程序一般为:①综合考虑领导同志有关情况,提出派选地方或单位的初步意见,报党委主要领导审批;②通知各有关选举单位,并提供有关领导的简历;③掌握各有关选举单位开会选举的时间,事先报告有关领导;④选举结束后由选举单位向领导同志报告选举情况。需要注意的是,乡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不能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乡镇党委委员如果未能当选为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员代表大会。三、委员、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这次修订,两个条例在委员、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方面修改的内容不多,在这里我主要介绍几个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一)关于候补委员的构成比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比如,十二届省委委员85人,候补委员15人,候补委员占委员、候补委员总数(也就是100人)的15%。大家在设置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的时候,要注意把握这一构成比例要求。(二)关于委员、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的差额《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第二十一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这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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