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电气消防设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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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消防设计问题解答一、应急照明设计1.学生宿舍、工厂职工集体宿舍是否属公共建筑,疏散指示照明如何做?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3.1.1打指出,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宿舍是有集中管理的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建筑,包括学生宿舍、单身教工宿舍和厂矿企业的员工宿舍(JGJ36-2005第4.2.1条及条文说明)。根据《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5.4条、第4.5.7条的条文说明,宿舍建筑又有公共建筑人员密集、人流交通量大和使用时间集中的特点,因此其应急照明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相关规定设计(见《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5.1条规定)。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0.4第2款规定,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可作为应急电源使用。因此,当重要建筑及高层建筑的通道、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处的照明采用上述由变配电所引来的两路独立电源,自动切换供电的照明回路,且所有灯具按应急灯要求材质配制,是否可以代替自带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另其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是否可以不再自带灯内电池?答:根据《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第3.7节规定,消防应急灯具可以采用“灯具内无独立电池而由集中供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对需要持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备用照明宜采用这类灯具。但对疏散批示灯及安全出口标志灯,宜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详见(GB50034-2004)第7.2.3条。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1.2条第2款2项规定,“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该条如何把握和操作,适不适用工厂厂房?另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2.3条规定不相一致,如何处理?答:○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4-2004)总则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显然本规定也适用于工厂厂房。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4条规定:“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灯标志。”(此为强制性条文)○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2.3条规定:“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灯标志。”二类居住建筑是指10-18层的住宅,设计时可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三者9.7.3条和《江苏省住宅建筑标准》(DGJ32/J26-2006)第8.7.2条和第8.7.3条规定执行,即应在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设置应急照明。4.多层建筑的应急照明(消防用电)专用回路的设计原则是什么?答: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定》(GB50016-2006)第11.1.4条的条文说明,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均应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设置。另见《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2.2条及第7.2.3。还可参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7.6条文说明。5.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灯,其蓄电池可否看作备用电源?答: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2.2条及其条文说明,蓄电池组,包括灯内电池和集中电池组,EPS或UPS等装置可以看作是备用电源。《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2.6条指出,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要注意两点:○1当具备有接自电网的第二电源时,应优先采用此方式,比较经济,且持续时间长;○2对于重要场所,也可采用以上三种方式任意两种的组合。6.商场营业厅的疏散指示标志安装位置在哪里合适?答: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疏散通道能被有效确认和使用。对于人员密集的商业建筑,特别是地下、半地下商店(场)及地面以上的大型商场,相关规范均有明确的规定,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4.1.5条B.6款规定,地下商店“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该规范第9.2.14条对地上商业营业厅的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在内)作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第8.2.1A条规定,“商业营业厅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5条规定,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畜光疏散指示标志上述规定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认真执行。它体现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因为只要按上述规定设置了疏散指示标志,在火灾发生时,即使在烟雾弥漫、货架柜台遮挡视线的情况下,密集的人流仍能沿着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迅速顺利疏散,从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7.高层建筑配电室应设火灾应急照明。某高层建筑电表间(内有配电箱,电缆配件桥架等),设计单位回复意见,按(GB50045-95)条文解释9.2.1条第3款,可不设,对吗?答:高层建筑配电室应设应急照明,除《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2.1.2条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1条款第2款(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11.3.1条第2款,(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5条第3款要求,“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宜预留电源插座,应设应急照明灯”。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规定,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在审图时发现,在每户的门口设了照明灯,该灯的电源由每户的配电箱供给,请问这能否算作楼梯的人工照明?答:只能算辅助手段,不能代替楼梯间疏散照明。9.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有的设计图将地下室汽车库照明全部采用二回路未端切换,应急照明和正常照明不分,这样处理合适吗?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9.0.4条、第9.0.5条均规定汽车库应急照明的具体问题,两路电源末端切换符合本规范第9.0.2条规定。全部当作应急照明来设计,属于超标设计。超标设计往往会造成投资增加,也是不允许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解决这个问题,投资将大得多;若用双电源切换来解决,则投资微增,会带来使用方便可靠,是完全可以的。10.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是否一定要写?人防要求应急照明为3h,如何实施?答:公安部发过一个公消[2000]250号文件,国标《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于2000年10月1日实施,“从2001年1月1日起,要求各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选用按行业标准(GA54-93)生产的消防应急灯具”,所以,设计中应注明持续工作时间。《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2.13条要求:战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该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2.4),此时间是2h、3h或6h,应当标注。根据该规范第7.2.6条、第7.2.11条及第7.2.13条规定,包括应急照明在内的人防工程供电电源可通过市电、柴油发电机和蓄电池组取得。11.应急照明中的公共建筑、封闭楼梯间的含义,办公楼、综合楼、职工宿舍是否为公共建筑,超过150m2的营业厅,其应急照明是否可以见“二次装修图”?答:笼统地讲,建筑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而“民用建筑”又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是相对于“居住建筑”而言的。公共建筑按使用性质可分为:办公与科研建筑;文化与纪念建筑;商业与服务建筑;观演与体育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等。顾名思义,都是为公众服务和使用的建筑。多/高层住宅、宿舍、公寓和别墅都属于居住建筑,而宿舍又同时具有公共建筑的特点(详见《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5.4条及第4.5.7条的条文说明)。封闭楼梯间的定义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用建筑物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1条第3款规定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营业厅应设应急照明,更何况大于1500m2的营业厅。一位负责任的设计人,尽管正常照明由二次装修设计人负责,平面图上不画正常照明,也得画出应急照明,试想一想,专业设计人都搞不清应急照明的问题,装修设计人员就更难清楚。1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1999)(2003年版)第6.5.3条规定,电梯厅不应设置自熄开关,目前大量使用的感应灯具有自熄的功能,又有自动开启的功能,可否使用?答:未见到规范组作出的解释之前,仍按规范执行,只要是感应自熄灯具,就尽量别使用或者应有紧急情况下能够自动点亮的措施。二、供配电设计1.消防重要用电负荷的供电应明确配电方式,如应采用放射式供电,不应采用树干式或链式供电?答:消防设备的配电,规范有“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和“宜按防火分区划分”的规定;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有“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规定。《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2.1条D第3款指出:“当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对容量较大和较重要的用电负荷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2.在高层建筑地下层一般均设有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负荷等级多为一级或二级负荷,消防电源为双电源自动切换,由于消防水泵房内常设有生活水泵类及其他用电设备,故设计中常将如变频生活给水泵、轴流送风机等回路接在消防水泵的电源母线上,是否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1.3条及条文说明中关于“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的要求?类似情况,如消控中心的配电箱既为消防报警及联动主机供电,同时又为其他插座系统供电;又如应急照明与一般照明等混接在同一配电箱内,是否也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1.3条的规定?答:消防设备专用供电回路只给消防设备及其附属设备供电,非消防设备无论属于哪一级负荷,均不得接入消防设备配电系统。3.用于消防自动补水装置的稳压泵,是否需要双电源供电?导线是否需要选择阻燃型?答:稳压泵属于消防用电设备,其负荷分级及配电线路的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1条、第11.1.4条、第11.1.5条、第11.1.6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1节相关条款的规定。对于穿金属管暗敷在具有30mm覆盖层的非燃烧体内的导线没有必须采用阻燃型的规定。4.消防类配电线路过载保护切断电源是否适宜?答: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作用于切断电路,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45-95)第4.3.5条、《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2.4.6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6.4条第3款的规定。5.水泵房内消防泵、喷淋泵与生活泵,如何采用双电源供电,是否一定要分开供电?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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