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报告【汇集4篇】古人曾智慧地说过,要通过实践付出努力,才能真正了解其中的道理。这也适用于我们日常的学习和工作。近年来,报告的使用频率不断上升,尤其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交的报告,往往只是单向传递信息的行文方式。在此,编辑向大家推荐1篇高质量的“申诉报告【汇集4篇】”文章,或许能够给您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申诉报告【第一篇】1、本申诉书供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4、“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法律。民事申诉书格式:需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于理由。范文如下:民事申诉书:申诉人:xxx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电话:xxx被申诉人:xxx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电话:xxx申诉人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申诉报告【第二篇】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xxx,男,1xx1年x月2x日出生,汉族,无业,因唯一居住的房子被法院拍卖,现居无定所。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顺英,女,1xx1年1月1x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保温瓶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xx1室。董xxx因与张顺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xxxx)历民初字xxxx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济民五终字第x2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xxxx)鲁民申字第33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申诉。一、申诉请求: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xxxx)历民初字第xxxx号及中级法院的(xxxx)济民五终字第x2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xxxx)鲁民申字第33x好民事裁定书,依法重审。二、具体事实与理由:我父亲董观龙1xx1年离休前曾任大众日报副总编辑、纪委书记等职。xxxx年12月11日通过婚姻介绍所与被申请人张顺英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xxxx年11月因胃癌开始住院治疗无效于xxxx年x月2x日去世。我父亲住院期间,被申请人张顺英拒绝到医院陪护;却趁我们在医院里日夜陪护父亲的机会,把我父母名下上百万元的动产非法转移占为己有后逃之夭夭,连追悼会也未敢露面。继而,又起诉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产。结果是:济南市历下区法院(xxxx)历民初字xxxx号判决书在使用证据时有误,造成应当属于申诉人的继承权利丧失。在上诉、申请再审无果的其情况下,现依法提出申诉,请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继承权利。申诉理由如下: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审判决的依据是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代书遗嘱、《见证书》以及司法笔迹鉴定。但是,这三个判决依据不具备证明力如下:1:代书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因没有对被继承人身份进行验证,且舍近求远的事实令人怀疑;有找律师事务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书遗嘱的嫌疑,不具备真实性。2:《见证书》不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属于无效见证。而且所见证的12月3x日的遗嘱根本就不存在!与本案认定的遗嘱日期没有关联性、真实性。有拉见证人凑数的嫌疑。针对以上两个疑点,在我们的口头和书面法庭发言中都有“我很想询问一下张顺英手里那份律师见证医嘱中的那两位律师的问题是:去做见证遗嘱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我父亲的体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没有被法庭许可。3:司法笔迹鉴定采用的“样本”是来源渠道非法;既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写给我大姐董毅的一封私人书信。而“检材”也是原告提供的只有一个代书人的代书遗嘱——这种鉴定结果只能证明是同一个人的签名,却不能证明是我父亲的签名。这就类似我只要以张三的名义和签名给张三的父亲写一封信,再以张三的名义写一张欠我一百万元的欠条,在司法笔迹鉴定肯定是同一个人签名的情况下,法庭就可以以此判决张三确实欠我一百万元一样荒唐——对此鉴定结果,本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提出了异议,但原审法庭并不理会。4:在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自书遗嘱中,既有手印也有签名。对此,在我的书面法庭发言中提出了四点质疑。于是,原审法庭就不对这份伪造嫌疑很大的自书遗嘱进行司法鉴定,而对上述只有一个代书人的代书遗嘱仅作签名的笔迹鉴定并以此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在听说房产的继承过户比赠与过户多交过户费用后,我父亲生前与我们签订了两份房产赠与合同并有济南市历下区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为佐证。临终前一个月还给我们留下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原审法庭应该对我们提供的以上书证予以确认。但是,原审法庭却以各种理由,甚至以不传唤见证人出庭作证等于没有见证人的办法,在判决书中写下了“对于被告提供的xxxx年x月2x日由罗炳南代书的遗嘱,因代书人罗炳南及见证人徐伟和均未出庭作证”的理由不予确认。适用法律错误二:3x年前,我父母就腾出一套房子,作为给弟弟董强的结婚用房。房改时,由董强缴清了购房款。父亲生前也与董强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赠与房屋,如果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产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且不说董强已经占有使用了该房产近3x年,即便只占有使用一天,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也只存在一个“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问题!但是,原审判决书却把法律“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说成是“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x3号3号楼3单元3x2室住房的房产证由被告董强“保管”并分割给原告一份!适用法律错误三:我们的委托代理人李吁泉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xxxx)历民初字第xxxx-1号民事裁定书”都能证明我大姐董毅是被告。但是,原审判决书却为了其它目的而把我大姐董毅说成是“原告”了。适用法律错误四:对于同一事实,出现了两种相反的证据,法庭可以按证据证明力大小作出确认。但是,在本案中出现被继承人先后两次立遗嘱既两个事实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仍然按证明力大小只确认一个事实而否定另一个事实的发生显然违背了《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再审理由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因为银行不许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观原因,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但法庭没有依法调查,致使我们无法按反诉数额缴纳反诉费用。于是,原审判决书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了分割,而我亲生父母辛劳一生积累的上百万元的动产至今下落不明。综上所诉,一、二审和高级法院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在没有查清被继承人立遗嘱的事实和动产数额的情况下,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分割。致使申诉人在无业和生活极度困苦情况下,承担着“被神经病”的风险过着到处上访的生活......现依法申诉,望贵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申诉报告【第三篇】被申诉人:xxx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电话:xxx申诉人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xxxx年6月22日作出的(xxxx)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xxx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11月8日作出的(xx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申诉报告【第四篇】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11月24日出生,住xx路xx号,电话:xxxxxxxxxxxx。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xxx年x月26日生,住xx路xx号.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x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请求事项: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xx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城北路x3号的平方米的房屋。..............二、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漏洞百出,严重背离客观现实,不会是法官“眼花”了吧?..................三、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位于城北路x3号的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家俱、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