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气象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气象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第一条根据辽宁省气象局《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气发〔2005〕2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部门要认真排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第三条各部门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摆放位置,严禁随意挪用或搬动。第四条各业务岗位值班人员(含节假日行政值班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⒈、当面交接班,不允许电话交接班或擅离岗位。⒉、当班日禁止喝酒。⒊、严禁在值班室吸烟。⒋、严禁在值班室玩麻将和扑克。⒌、严禁在值班室和休班室用电炉子。⒍、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值班室或休班室。⒎、各休班室中的电褥子由当日使用人员用后负责切断电源。第五条雷电防护工作应遵守以下要求:⒈、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设备,至少每半年一次。⒉、及时维护检查避雷器具的可靠性,至少每季度一次。⒊、雷雨季节应及时提示有关人员做好防护工作。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则:⒈、作业前驾驶人员应对车辆状态认真检查,如有问题严禁出车。⒉、火箭发射架应满足技术要求,严禁带病实施人工增雨作业。⒊、参加人工增雨现场实施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⒋、弹药应存放于指定地点。第七条车辆管理规定1、市区内公务用车,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出车;防雷中心车辆在市区内出车需经防雷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出车。2、盘锦市区外出车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3、副科长以上领导不允许驾驶公车。4、司机应严格遵守驾驶员有关规定。第八条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造成责任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本制度由盘锦市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执行。气象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一、局办公室负责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排全局节假日的期间的安全保卫值班工作,监督各股室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二、业务股1、负责本股室工作中的安全用电,注意防火。冬季用电取暖要做到人离开办公室必须关闭电取暖器。冬季观测场草枯萎,要密切关注接近观测场的人员,预防观测场失火。2、做好气象探测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做到人离值班室关好门,避免原始资料丢失。3、在值守班期间要密切监控观测场,及时制止无关人员攀越围栏进入观测场内,以防止损坏丢失探测仪器。4、业务人员在进行土壤湿度测定时,应严格微波炉操作规程。5、业务人员在值好业务班的同时,夜间还应对气象局院内进行定时巡视,以防不法分子盗窃财物。三、科技服务股1、外出进行防雷检测、验收,施放庆典气球等工作时,应注意交通安全,做到安全驾驶。2、防雷检测工作安全要求:一是要注意被检测单位的安全,二是要注意检测工作人员的安全,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1)高空作业安全:为了检测数据的准确,对有些工厂车间、烟囱、水塔、高层建筑物顶,除了目测外还要进行实地检查测量,进行高空作业时,在实测时必须切记注意安全,要配备必要的保护工具,发现严重锈蚀着,不要轻易人上去。(2)防火防爆系统的安全:易燃易爆场所,在检测时,不要带火种、吸烟、穿化纤服装、钉子鞋,不要在库区内随意碰撞、敲打,以免产生火星,造成重大事故。(3)检测油库、化学、农药仓库,进库前先用气体浓度分析仪测量,看是否已达爆炸或超过卫生标准。还必须遵守被检测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毒品仓库,一次不要在库内耽搁太久,以免中毒。(4)下雨天或有雷雨大风潮时,不得开展检测工作。雨天检测数据不准确,有遭雷击的危险。(5)在检测配电房、配电柜,变电所、配电所和电气设备时,小心触电,严防烧毁仪器设备和造成伤亡事故。(6)在线检测SPD时,不能影响系统工作,并注意系统设备和人身安全,最好不要带电作业。3、施放庆典气球安全工作要求:要严格执行施放氢气球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工作。(1)在施放现场充气时,5米以内不得有围观人员,不要带火种、吸烟、穿化纤服装、钉子鞋,以免产生静电、火星,造成事故。(2)搬运氢气钢瓶时要小心搬运,避免随意碰撞。(3)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4)在施放气球的球体上或者附属物上要设置识别标志。(5)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6)系留气球升放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7)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并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施放结束后应及时收回。气象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气象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和我局干部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各项气象工作正常运转,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教育和处罚并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各机构应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内设机构归口管理制度。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四条、全体干部职工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有及时反映安全生产隐患的义务;有及时举报领导隐瞒、拖延、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义务。在出现了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全力救助,任何人不得擅离职守。第五条、各机构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有关气象基本业务、科技服务和产业、部门内部安全生产等各类规章、制度。第六条、各机构应经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每季度都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细致的检查,堵塞漏洞、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第七条、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健全,做好防火、防爆、防盗。第八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严格遵守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人工防雹增雨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必须是国家规定的人工防雹增雨专用合格产品。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产品。高炮、火箭发射系统未经审验,禁止使用。炮手、火箭手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点的炮弹、火箭弹的存储、保管必须实行人弹分离,并做好防潮、防火、防盗,禁止无人看守。拉运炮弹、火箭弹,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准运证,禁止无证拉运炮弹、火箭弹。第九条、从事雷电防护工作,应严格遵守防雷电安全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从事防雷电工程及检测工作,从业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其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禁止无证上岗。防雷电装置检测,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出具的报告应规范,数据客观真实、结论正确。不得出具虚假报告。用于防雷电装置检测的仪器设备必须按检定周期进行检定,不得使用超检仪器。登高从事防雷电检测或施工,不得违反有关高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规定。雷达、卫星、计算机网络系统,应安装防雷电设施,防雷设施未经定期检测的,不得使用。第十条、制氢机、贮氢罐和充球平衡器等应接地良好,电气开关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禁止携带火种或穿戴易引起静电的服装、鞋进入制氢室。第十一条、单位公车应配备专职司机或相对固定的有驾照的兼职司机(不得占用人员编制),由省局备案;禁止县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保养和维护车辆,不得病车上路、超期服役。各单位应定期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司机不得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出借出租公车。禁止酒后驾驶。人工防雹增雨作业车只能用于防雹增雨业务,不得作为日常交通工具,不得装载与防雹增雨作业无关的物品。第十二条、单位应落实消防措施,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积极开展自防自治,经常检查和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三条、各单位组织文艺演出、体育运动会、庆典等集体活动,应精心组织,确保职工人身安全。禁止单位组织集体旅游。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制定突发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业务与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第十五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市气象局和县领导;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省局。第十六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虽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纪律处分:(一)未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的;(二)未经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的;(三)重点要害部位的操作人员,不按制度和规程操作的;(四)要求持证上岗而无证上岗的;(五)未经批准,跨地区或跨省出车的;(六)人工防雹增雨作业车作为日常交通工具使用的;(七)人工防雹增雨车辆装载与防雹增雨无关物品的;(八)未进行安全生产零报告的;(九)未制定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十)其他违反本规定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纪律处分;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开除的纪律处分:(一)重点要害部位的操作人员,不按制度和规程操作,或擅离职守的;(二)要求持证上岗而无证上岗的;(三)使用不合格的人工防雹增雨炮弹、火箭弹的;(四)使用未经审验的高炮、火箭发射系统的;(五)存储、保管在人工防雹增雨作业点的炮弹、火箭弹,无人看守的;(六)无证拉运炮弹、火箭弹的;(七)在高压电线附近施放氢气球的;(八)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及人群集中场地充灌、施放氢气球的;(九)四级风以上天气施放氢气球的;(十)携带火种或穿戴易引起静电的服装、鞋进入制氢室的;(十一)明知司机喝过酒而要求驾驶的;(十二)专职或兼职司机酒后驾车的;(十三)组织集体旅游的;(十四)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第十八条、实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气象局、省市气象局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归口管理处(科)室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纪律处分:(一)未进行安全生产零报告的;(二)对安全事故隐瞒、拖延、谎报的;(三)直接发现或群众反映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四)未制定突发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五)聘用无证人员到要求持证上岗的岗位的;(六)明知司机喝过酒而要求驾驶的;(七)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八)其他对安全事故防范不力,有失职、渎职情形,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第十九条、非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评比中不得评为优秀。涉及经济赔偿的,追究有关人员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统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发生火灾、爆炸、车祸等,造成人员死亡或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发生火灾、爆炸、车祸等,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事故。重点要害部位是指人工增雨与防雹、防雷检测和工程施工、水电暖、中央空调、电梯、车辆驾驶、档案室、财务室、库房、业务值班室、通信网络机房及其他重要场所、岗位。突发性安全事件是指地震、火灾、水灾、公共卫生(传染病)、网络病毒、恐怖及其他自然、人为引起的突发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