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常德名牌产品监督管理,规范常德名牌产品的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省政府颁发的《质量振兴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常德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本市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第三条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第四条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常德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目标、原则、范围和任务,组织实施常德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加强常德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名牌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有关常德名牌产品的投诉处理。第六条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具体评价工作。第七条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常德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常德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报常德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本市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三)企业年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入库税收、现金净流量、资产负债率、节能指标等居本市同行业前列;(四)产品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产品商标已获准注册;(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或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本市同行业前列;(六)企业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八)企业实现了污染物达标排放,推行清洁生产。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常德名牌产品称号:(一)使用境外商标及未注册商标的;(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三)近三年内,有被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四)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六)有其他严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四章评价指标第十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第十一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和用户满意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年销售收入、入库税收和节能减排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第十二条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确定。第五章评价程序第十三条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三季度由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公布申报常德名牌产品目录、受理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第十四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常德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推荐意见,再送市名牌办。第十五条市名牌办汇总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家评价。第十六条市名牌办将各专家评价意见汇总分析后,提交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第十七条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一周,广泛征求意见。第十八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议,12月底最终确定常德名牌产品名单并公布。第十九条以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名义授予“常德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常德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并按税收级次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对既获得市名牌产品又获得省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以最高奖项计奖,不重复给奖。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常德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资料中使用常德名牌产品的称号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常德名牌产品称号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常德名牌产品称号;被暂停、撤消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禁止转让常德名牌产品称号,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常德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假保名优”活动的重点保护范围,常德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作好打假保名优工作。第二十二条常德名牌产品优先列入创湖南名牌产品计划,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名牌或国家免检产品。常德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优先列入创湖南省质量管理奖企业,择优推荐国家质量管理奖企业。第二十三条对已经获得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有权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第二十四条参与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常德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常德名牌产品申请。第二十六条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组织实施。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市级名牌产品评审活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常德市名牌产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