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收费管理职责本人观点:一、该停车场系收费停车场,在车子驶入停车场后,双方保管合同自动成立,停成场管理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和协助调查义务;二、大型公共停车场,车辆进出频繁,基于安全防范目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非常完备。处理结果:一、主动电话联系车场物业管理负责人G先生,如实陈述事情经过,请求协助查勘监控明确事情和责任;经查,改区域电子监控不属其物业,约半小时候回复,车辆所停放泊车位置为监控盲区,无法提供任何影像记录;另告知,停车场收费泊车,仅仅是提供车位租赁服务,在停车入口处也有明文告知,对车辆在停放期间损毁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12315维权:根据上述回复,因停车场收费已属于消费行为,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遂致电12315咨询;得到结果:谁主张谁举证,因停车位置为盲区,消费者无法举证说明具体情况是否在消费场所发生,故消费维权无法受理。另依据当地司法机关提供的法律案例,类似损毁情况主张无法胜诉。建议到12348司法援助咨询;三、12348司法援助咨询:咨询前度娘,类似案例有获得赔偿的.不少,也有不主张赔偿说法,因地方相关停车场管理办法不完善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视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倾斜角度权衡处理。12348咨询情况:公共停车场不存在赔偿责任,主张赔偿自然不成立;就算证据明确,赔偿主张依然不成立;地方司法机关已结案案例显示,公共收费设施确实只提供一种租赁行为,没有承担任何损毁的赔偿责任。至此,事情告一段落,尽管依然觉得有不甚合理的地方,但各方都给了这样的答复,问题的根本已经知晓、明确了,也算通过各方学习了。总结归纳:在金华地区内任何收费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车辆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毁均由车主本人承担,停车场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和义乌;换言之:停车场在收取费用的同时,双方报关合同是不成立的,仅仅是提供一个临时租赁位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