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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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收缴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一、根据《总控通知》规定,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由增设的门诊诊疗费和住院诊疗费收入中按10%提取,专项用于促进本市医学科技发展、医疗临床技术进步和在国际医学领域占领先地位的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以及人才培养项目。二、首都医学发展基金按照预算法及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三、各“总控”单位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的.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上缴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于2月底之前将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并按综合财政收支计划要求于3月底之前将使用计划报送市财政局。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专家对本年的使用项目进行评审,经审核批准后将资金核拨到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设专帐管理。四、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使用范围只限于实行“总控”的各医疗卫生单位。基金项目的评审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经专家组论证后予以确认,并根据项目的规模,合理安排资金。五、各用款单位要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做为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的必要补充。同时,用款单位要与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签定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年终编报资金决算。六、开展科研课题的招标、投标、论证、评审和“总控”工作的调研、检查、培训等经费支出,由市卫生局在上缴首都医学发展基金的同时,将这部分经费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审核后,在基金中安排。七、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市财政、卫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每年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有关人员组成专项资金检查小组,对基金的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检查。八、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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