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流程,严格防控风险,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第四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第五条公司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第二章业务组织架构第一节组织架构设置的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未经总部许可不得擅自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资产委托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证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等业务严格隔离,中间设置防火墙。第八条内部制衡原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第九条授信集体审批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严格审批制,实行推荐权、决策权、否决权相互分离的基本原则。由信贷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批并决策,公司授权人员具有否决权,具有融资融券客户推荐权的前台业务部门不能进入信贷管理委员会。第十条严格奖惩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各环节制定明晰的职责,并落实相应责任人,如出现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全程监控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检查各部门在执行中是否存在偏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第二节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第十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和运作。第十三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战略,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审议批准融资融券业务经营报告。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总额度、利率标准和费率标准。第十四条信贷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机构,独立于各职能部门,直接对公司经营班子负责。第十五条信贷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在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总额度内,根据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审批客户资质认定和授信额度;在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标准范围内,审批客户的利率和费率;在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审批标的证券品种、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及其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等信用标准;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回顾等。第十六条信贷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信贷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包括:公司总裁、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财务总部负责人、营运中心负责人、合规部负责人、研究所负责人、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零售客户总部、销售交易总部具有融资融券客户推荐权,因推荐权与决策权分离原则,不参与信贷管理委员会。财务总监和风险监管总部负责人应参与信贷管理委员会的讨论,并对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具有最终否决权。第十七条业务执行部门包括信用交易管理部、研究所、零售客户总部、销售交易总部、计划财务总部、营运中心、风险监管总部、法律部、合规部、信息技术总部、稽核审计总部等在业务经营中承担一定日常职能的部门。第十八条信用交易管理部的职责。(一)信用标准的评估与拟定。在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依据公司研究所对融资标的证券、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评级、折算率和保证金比例的建议,评估和拟定公司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等信用标准,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可在信贷管理委员会审定的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各相关部门拟定、修订信用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经风险监管总部和合规部审核后,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批。(二)客户信用的评估与管理。对零售客户总部和销售交易总部推荐的信用交易客户进行征信调查、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评估,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拟订和完善客户选择标准、客户征信、客户资格审查和授信管理等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在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的范围内,拟定具体客户的利率和费率,提交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建立客户资料及信用档案,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披露。受理客户对账异常等反馈信息,受理零售客户总部、销售交易总部转发的客户投诉,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处理。拟订和完善客户信用账户的开立、查询、对账、变更、挂失、冻结、注销、司法执行、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等制度和流程。(三)信用风险的监控。对客户信用资金、证券账户进行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发出追加保证金指令,发出并执行强制平仓指令,调整客户信用记录;对融资融券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对逾期债权进行前期处理;审批相关证券股东权益的行使等。拟订和完善逐日盯市、追加保证金、强制平仓、融资融券资产风险分类、逾期债权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证券权益行使等制度和流程。第十九条研究所的职责。在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建立公司的融资标的证券池、融券标的证券池、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池;对证券池进行动态管理,提供证券池内所有证券的盈利预测、投资评级,提供折算率的建议,提出品种及比例调整的建议;对影响担保物和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对该品种的影响程度做出及时评估;提供宏观分析报告以及市场策略报告,研判宏观及市场趋势,对公司融资融券的总规模提出建议。拟订和完善担保物和标的证券管理等以上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第二十条零售客户总部的职责。分析客户数据与需求,制定融资融券的产品方案,在公司限定范围内提出具体客户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建议;培育与推广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和推荐人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各类客户告知事项的协助管理;客户投诉接待与投诉处理转发跟踪。拟订和完善分支机构业务资格管理、推荐人资格管理等以上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第二十一条销售交易总部的职责。分析客户数据与需求,制定融资融券的产品方案,在公司限定范围内提出具体客户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建议;培育与推广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推荐人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各类客户告知事项的协助管理;客户投诉接待与投诉处理转发跟踪。拟订和完善推荐人资格管理等以上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第二十二条计划财务总部的职责。拟定融资融券业务额度规模提交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在公司核定的总额度内进行资金计划调度和融券保证金的动态管理;负责融资融券利(费)率管理、坏账率控制等成本管理;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融资融券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动态监控净资本指标;安排客户融资资金的交收计划并实施预交收应急处理。拟订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额度规模管理、资金计划调度和保证金管理、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以上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第二十三条营运中心的职责。(一)集中办理信用交易的清算交收。处理公司与登记结算公司信用交易的一级清算;实施公司所有信用交易客户信用资金及证券账户的二级清算;管理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安排客户资金交收计划,并实施预交收的应急处理;收集、汇总、提供资金划拨数据。(二)信用交易客户资产的存管、核算。公司信用资金账户第三方存管系统的流程制定、参数及账户设置,在运行中及时提出完善系统的优化方案;核算公司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第三方存管记录的正确性、及时性,并及时提供对外存放资金的核对基础;审核清算交易、资金划拨的内部结果与外部数据的一致性,防范清算资金的差错;核对公司记录的托管信用交易证券数量与交易所记录的托管信用交易证券数量,并审核、跟踪分支机构的托管信用交易证券数量核对工作运行情况,保证客户资产安全;检查、核对与清算托管业务相关的客户账户资料、交易席位等基础数据;负责公司法人级信用交易证券托管库即客户明细数据库的建立及维护工作。(三)按照后台标准化流程办理信用交易后台业务。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信用交易后台业务的标准化制度流程;对信用交易后台业务的标准化制度流程的实施与落实状况进行督导;分支机构办理信用账户后台业务柜员权限的设置;信用交易专用席位的管理。(四)拟订和完善以上职责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第二十四条风险监管总部的职责。(一)风险评估。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对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各环节的风险隐患进行评估,对信用交易管理部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合规性进行评估,提供意见和建议。(二)参与授信额度的审批。参与信贷管理委员会的讨论,对于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中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决议,具有否决权。(三)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全程监控。(四)分支机构风控专员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现场监控。(五)拟订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第二十五条合规部的职责。(一)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方案、流程、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等进行合规审查。(二)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司向外报送的融资融券业务重要文件进行合规审查;(三)监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管理和员工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合规检查。(四)检查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落实情况。(五)对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合同、报告、信息披露等进行合规审查。(六)配合监管机构、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合规信息交流共享,合规风险及时联动处置等合规检查工作。(七)其他监管机关或公司要求履行的合规职责。第二十六条法律部的职责。(一)融资融券合同文本的存档与客户账户资料的管理。定期对公司全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正本进行收集、整理与归档;上收全部融资融券客户账户资料原件,对账户资料进行核对与清理,并责令相关部门补充与修改。(二)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资产保全事务及涉诉案件的处理。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逾期债权的清理与资产保全事务;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涉诉案件的应诉工作。第二十七条信息技术总部的职责。融资融券技术支持系统的业务需求分析,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完善;融资融券技术支持系统的部署,配合业务部门进行系统推广;融资融券技术支持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日常使用中的技术支持。第二十八条稽核审计总部的职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全面稽核,向公司提交稽核报告,对整改发现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拟订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稽核制度和流程。第三章融资融券业务三级风险控制体系第二十九条融资融券业务纳入公司三级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业务中的客户信用风险、营运和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各类风险。第三十条第一级风险管理职能由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信贷管理委员会承担。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风险资产比重、融资融券规模控制、重大事项处理等进行风险审核。信贷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整个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二级风险管理职责主要由法律部、合规部、风险监管总部、稽核审计总部四个风险职能部门承担。第三十二条公司通过非现场监控系统中的融资融券业务监控模块和融资融券系统中的风险控制模块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实施集中监控。公司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业务对净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的影响以及公司融资融券总规模、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客户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单只证券融券规模、客户担保物等情况,以确保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三十三条第三级风险控制职能由信用交易管理部、研究所、零售客户总部、销售交易总部等业务操作部门承担。各业务操作部门定期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定和公司制定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树立风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按照标准业务流程规范操作;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措施,确保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操作和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营运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