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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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供借鉴一、总体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带头遵守制度,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三重一大”决策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县政府要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部署,围绕县委提出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举措等重大决策,切实抓好落实。(二)坚持依法决策原则。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按照行政机关单位职责和权限进行。坚持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项与政协协商制度。(三)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运用科学方法,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xx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四)坚持民主决策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并按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报县委审定。(五)坚持廉洁高效原则。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大力弘扬干事、干练、干净的作风。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科学有效配置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除依法依纪应当保密的决策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予以公开。(六)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使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各项重大决策正确贯彻执行。三、事项范围(一)重大决策事项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2.政府规章制度、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以县委、县政府联发和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以县政府名义上报三门峡市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3.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4.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5.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事项。6.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需要长期实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7.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区基准地价标准的确定等。9.县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由部门举办或者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10.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二)重要编制和干部任免事项1.县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机构改革方案。2.县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职能职责修订和调整,县与乡镇的重大事权划分意见。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决定,依法依规任免工作人员。(三)重大项目安排1.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2.使用县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和本县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3.县政府主办、承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4.重要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设立、合并、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重大项目。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县级财政预算编制原则、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方案。2.县本级财政净结余资金、财政超收财力审批;县本级财政资金临时性借款。3.年度预算以外的大额度专项经费、办公经费(固定支出除外)及除已纳入年度计划以外的单笔大额项目资金追加等事项。由县本级财政承担本息的大额贷款。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县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转让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或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项。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四、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县政府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的决策,应及时按程序在相关会议上通报。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主要有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专题会议)等形式,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特别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研究决策,紧急事项由县长办公会(专题会议)研究决策。参会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有关会议。会议由县长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集体决策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一)酝酿决策1.充分征求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在提交决策事项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土地供审方案、城市规划方案,应分别由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先行审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评估。重大事项需要听证或合法性审查的,还应当提交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听证报告或合法性审查报告。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副县长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策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通过沟通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县政府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先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4.做好相关准备。与“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的材料、资料以及会议通知等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二)集体决策1.充分发表意见。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上,县政府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同志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县长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2.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县委,请求裁决。3.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4.记录存档备查。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有关讨论情况,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记录人,存档备查。要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三)提交审议县政府审议通过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规定需提交县委审议的,按中共xx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要求办理;需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按照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要求办理。县政府在对事关本县域内经济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报告的事项主要有:1.经济体制改革、产业政策、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重大调整;2.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3.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及重大调整;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重大调整;5.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发展规划的编制和重大修改;6.物价、就业、医保、养老、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举措;7.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方案的制定和调整;8.宪法法律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9.上级政府授权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10.县政府认为需要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等。(四)决策执行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副县长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县长明确一名副县长牵头。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集体决策的意见。同时可向县政府反映意见。3.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变更决策的,应由集体研究后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县政府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集体研究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4.各责任单位负责抓好会议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5.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五、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一)监督管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情况的监督,确保事项议事规则落实到位,并及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决策过程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二)责任追究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有如下行为的,予以责任追究: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县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2.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3.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4.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责任追究的方式按照相关制度、办法执行,对于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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