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到也摸不著的财产(ppt 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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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到也摸不著的財產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助理教授邱榆淨2日常生活當中,哪些東西屬於『看不到也摸不著的財產』呢?3創意(Creativity)「不變的原則就是不斷的『變』」找到好點子(goodidea),解決問題應用在科技發展的重點,則是把「創作」潛能用產品展現「有創意就有活力」,個人、組織都如此。活力的展現不僅在產品推陳出新,也可在工作手法、組織運作或經營模式的創新4這是啥東西??5原來是墊手的6有彈性~7哦?這又是什麼東東8開瓶器!9想一想,這個…10原來是止門擋11其實創意來自觀察生活週遭,以增進或改善生活環境與品質。創意可以用產品來表達。12智慧財產權簡介專利權(patent)著作權(copyright)商標權(trademark)營業秘密(tradesecret)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法(IClayout)公平交易法(FairCompetitionorAntitrust)13智慧財產權的內容種類內涵要件需申請審查權利範圍年限專利發明、新型、新式樣新穎性;實用性;進步性需要排除他人製造、販賣、使用或因圖販賣而進口自申請日起20年,12年及12年不等著作語文、音樂、建築、視聽、圖形、電腦程式原創性不需要人格權、財產權自然人:至著作人死後50年法人:至公開發表後50年電路佈局光罩原創性;非屬平凡、通或習知者需要排除他人複製、輸入、散佈(但不得排除還原工程)自申請日起十年營業秘密秘方、程式、設計、方法、製程、裝置、或其他可用於生產之資訊機密性;具商業價值;努力保護機密程度不需要排除他人以不當方式洩漏、取得或使用無年限限制商標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商標應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需要法律上給予保護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得申請展延每次十年資料來源:工研院邱紹成先生演講資料14專利權法簡介我國專利法自民國33年公佈,於38年1月施行。現行法係83年1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佈,新修定專利法於90年10月24日公佈施行,全文139條立法目的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15專利權定義:國家對於發明及創作給予所有人專用之權利,包括:發明專利權: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如免用底片之照相機新型專利權:指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如特別敏感之相機對焦裝置新式樣專利權: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如流線形之相機機殼取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並獲准後取得專利權。16專利權權利期間: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二十年屆滿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十二年屆滿新式樣專利:自申請日起十二年屆滿17專利特性專利特性專利排除條款屬地主義申請主義揭露義務排他權利專利三要件產業可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專利特性鱼骨圖資料來源:王世仁、王世堯,「智慧財產權剖析-論生物科技專利策略與實務」,頁11。182003年美國前十大專利獲得企業排名數量企業名稱13,415IBM21,992佳能31,893日立41,786松下51,759惠普61,707美光71,592英特爾81,353菲力普91,313三星101,311SONY19台灣廠商面對的一些事實(為人辛苦)台灣為全球CD-R生產大國,但中環、錸德、國碩、巨擘等大廠須付飛利浦、太陽誘電、新力等發明及規格標準制定廠商,每片10日圓或售價3%(取其高者)之權利金,約為目前售價之1/3,造成沉重負擔。最近報載﹙2005/3/23﹚:飛利浦控告國碩、巨擘侵犯其CD/R,CD/RW之專利官司,美國聯邦法院判決飛利浦勝訴。當台灣大尺寸LCD面板全球市佔率,已逼進韓國,甚而直趨龍頭時。也面臨缺乏專利保護,遭索取權利金之龐大壓力。資料來源:工研院邱紹成先生演講資料20國內產業運用專利遭遇的問題可移轉之根本型專利(essentialpatent)不多研究成果商業化之接軌體系不完整專利有價之體認不足,專業認證制度仍未建立專利流通所需之支援不足企業專利交易不夠熱絡,後續商業化風險高專利技術創業,受限於國內各資金不願承擔投資風險,增加新創事業的生存難度資料來源:工研院邱紹成先生演講資料21美國商業史上最嚴重的研發災難寶麗來(Polaroid)v.柯達(Kodak)寶麗來有2,108US專利,柯達則有14,644件7個專利權侵權訴訟14年(1976-1990),損失30億美元(包括賠償9億2500萬、關閉耗資15億廠房、5億買回銷售產品、1億美元訴訟費用)歸因於研發策略錯誤,未指示研發部門繞過寶麗來的專利去開發產品,卻堅稱對方專利無效將全部事業押在一個高風險的希望上資料來源:工研院邱紹成先生演講資料22專利管理失當的代價以為這個專利沒有在用…Honeywellv.Minolta1991年Minolta侵犯自動對焦攝影機專利賠償1億2750萬美元一不小心就得關廠!Genetech基因公司v.Toyobo製藥公司1991年Toyobo侵犯了心臟病藥物TPAToyobo製藥公司被迫關閉新的製藥廠房小蝦米對大鯨魚!Fonarv.GeneralElectric(GE)1997,核磁共振影像技術(MRI)GE賠償1億2870萬美元(相當於Fonar年營收10倍)資料來源:工研院邱紹成先生演講資料23智權管理失當的代價(續)賠上整個公司!Procter&Gamble(寶鹼)v.ParagonTradeBrands(模範商品)1998,紙尿褲專利Paragon賠償1億6350萬美元,最後被迫宣告破產目前,P&G維持可觀的智權人力(每年申請約300件)約翰霍普金斯大學、貝克斯特藥廠、貝迪公司v.細胞博生技公司1997,人類細胞分離技術專利細胞博生技公司賠償1560萬美元(蓄意侵權,3倍罰金),宣告破產、清算,股價由16美元跌至0.06美元資料來源:工研院邱紹成先生演講資料24不取得專利的代價IfXerox(全錄)取得圖形使用者介面(GUI)的專利…從1984-1998,全錄可以從麥金塔及視窗的銷售中獲得5億美元(以1%權利金計算)If程式設計師Bricklin取得試算程式VisiCalc的專利…從1979年至今,約可從Lotus123、Excel等試算表軟體上獲利上億If瑞士製錶人協會將電子石英錶申請專利…瑞士的錶業將超越現在Seiko、Citizen的規模資料來源:工研院邱紹成先生演講資料25專利侵權控告工研院向新竹法院提出建興電子「侵權控訴」,指控建興侵犯「薄型光碟機控制技術」,要求建興支付1000萬元專利授權金,及權利金(估計每年約需1.8億元)。2005/3/22據報已達成和解,建興電子付給工研院專利授權費及權利金1000萬元日本SHARP公司控告台灣東元、友達專利侵權聯發科控告美商Zoran侵害「具有同步及防震功能的CD播放系統」專利台積電控告大陸中芯半導體侵權,雙方和解,由中芯分6年支付台積電1.75億美元美國Guardian及Honeywell兩公司,向美國聯邦法院控告包括:台灣宏碁、明碁、光寶、友達、中華映管與廣輝電子在內的數十家個人電腦與面板廠侵犯其智慧財產權資料來源:工研院邱紹成先生演講資料26電子商務的專利權Amazon取得One-Click的專利權Priceline取得顧客出價交易方式的專利權趨勢科技在空中抓毒專利訴訟大勝的消息,更是助長企業積極申請專利權的風氣電腦軟體專利27著作權法簡介民國75年公佈施行,現行法係87年1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佈,全文共117條。立法目的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著作可分為十類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28一個創作的結晶是來自於腦力與心力的結合,這也是我們設計著作權先生造型中,頭部有一個插頭,以及胸前有一個燈泡的原因。當插頭接上電源,也就是運用我們的腦力,創意便會源源不絕,燈泡便會發亮,也就是「讓智慧發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9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30著作權定義:國家對於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給予所有人專用之權利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31著作權著作權,因著作而產生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性質之不同而有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著作人格權:以保護著作人之名譽、聲望或其他有關人格利益之權利,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護權等32著作權之取得與權利期間取得:不需註冊登記;本國人著作在著作完成時,外國人著作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發行時,當然取得。權利期間:著作人格權:永久。著作財產權:一般著作: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別名、不具名、法人、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33著作權法的一些說明洛陽紙貴西晉文學家左思所著<三都賦>廣受歡迎,爭相抄傳從現代著作權法觀點,左思的著作未受到著作權保護MP3、Kuro對音樂唱片著作權人權利的衝擊網路世界中,著作權法是不是已經死亡?「版權所有,翻印必就」「版權」一詞只是通俗說法,法律上稱著作權版權=著作權某電視據國外版權賣給A公司,意指A公司擁有該電視劇的「公開播送權」資料來源:工研院邱紹成先生演講資料34著作權的熱門議題電腦軟體網路著作權(MP3、網路傳輸音樂電影)網路犯罪(刑事處分)35著作權合理使用之意義所謂對於著作權之合理使用,通見係指:「著作權人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專有權利,縱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仍得在合理的範圍內,以合理方法,自由、無償加以利用之主張」對於著作權之合理使用,「並非權利,而是許可」(notaright,butaprivilege),乃是著作權人對於利用人之行為提出侵害著作權訴訟後,利用人據此主張其利用行為,係對於著作權之合理使用,擬藉此免除其構成侵害著作權責任的一種訴訟上防禦方法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36著作之合理使用第六十五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37暫時性重製我們使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來看影片、聽音樂、閱讀文章的時候,這些影片、音樂、文字影像都是先重製儲存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內部的隨機取存記憶體(RAM)裡面,再展示在螢幕上。同樣的,網路上傳送的影片、音樂、文字等種種資訊,也是透過RAM,達成傳送的效果。所有儲存在RAM裡面的資訊,會因為關機電流中斷而消失,換句話說在開機的時候,處在重製的狀態,關機的同時這些資訊就消失了,這種情形就是一種暫時性重製的現象。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38不違法也不侵權的暫時性重製情形將買來的光碟,放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裡面,看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在網路上瀏覽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買來的電腦裡面已經安裝好了電腦程式而使用該程式,例如使用電腦裡面的Word、Excel程式網路服務業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資訊校園、企業使用代理伺服器,因提供網路使用者瀏覽,而將資料存放在代理伺服器裡面維修電腦程式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39中國大陸漢王科技控告台灣精品科技公司侵犯其「手寫漢字識別軟體」著作權,遭大陸北京法院判賠30萬元人民幣美國參議院通過「2005年家庭娛樂及著作權法案」,打擊日漸猖獗的電影盜版行為,如果在電影院偷拍、側錄被抓,將被處以三至六年的徒刑。(2005/03/11聯合新聞網)美國亞利桑那大學(Ar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