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的股票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适用范围为证券公司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的质押登记。第三条托管于本公司的股票,其持有人可依法办理股票质押。出质人应当对出质股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第四条股票质押,须由质押当事人双方签订质押合同。本公司的职责是根据质押双方的质押合同,依据本公司股票托管数据为股票持有人办理股票出质登记,并出具《股票出质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第五条股票一经质押登记,在质押期内不得重复设置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被质押股票不得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章股票质押登记第六条本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登记,视不同情况可采用有纸化质押登记和电子化质押登记两种形式。第七条采用有纸化形式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的,质押双方应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和有关证件:(1)股票质押登记申请书;(2)质押双方签定的质押合同;(3)出质人的股票帐户;(4)加盖出质人印章的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质押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八条本公司对上述文件予以形式审查,并在核实出质人申请质押登记的股票符合本实施细则后,于完成质押登记当日向质押双方出具书面证明书。第九条采用电子数据文件形式在本公司进行股票质押登记的,质押双方应与本公司签定《股票质押登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的具体条款由本公司制订。第十条质押双方以电子数据文件形式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的,应事先在本公司预留电子签名,并通过本公司提供的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办理。第十一条本公司制定的电子数据文件格式,供本公司及质押双方使用。未经本公司同意,出质人或质权人均不得更改有关文件格式。第十二条通过PROP向本公司提出股票质押申请时,质押双方应按协议书的约定,正确提供电子数据文件。本公司核实质押双方申请质押登记的股票符合本实施细则的,通过PROP向质押双方出具证明书。证明书发出之日为该股票质押登记日。第十三条采用电子数据形式办理股票质押登记的,如质押当事人需要书面证明书,在质押期内可向本公司申请另发书面证明书。第三章质押股票及其权益的管理第十四条本公司为质权人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资金结算帐户,为出质人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特别股票帐户须以指定交易方式指定在质权人的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上。第十五条本公司出具证明书后,用于质押登记的股票将转入出质人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中,并予专户管理。第十六条出质人可开设一个以上的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已经用于质押的特别股票帐户,在该笔质押未注销前不得再次用于质押登记。第十七条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股票帐户须交付的文件:出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股票帐户开户费人民币400元。第十八条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资金结算帐户须交付的文件: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九条质押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如送股、分红派息等),由本公司结算系统自动计入相应的质押登记帐户。第二十条质押股票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配售时,配股、配售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质权人应予以配合。出质人应提前将配股、配售资金划入质权人特别资金结算帐户。配股、配售的股份自动随质押物一起质押。第四章质押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第二十一条股票质押期间需要增加或减少质押股票品种和数量的,质押双方可通过PROP完成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在申报登记确认的第二日生效。第二十二条股票质押登记因下列原因注销:(1)质权人提出申请;(2)其他法定事由。第二十三条本公司的PROP只接受质权人提出质押登记的注销申请。质押期限届满是否注销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决定。第二十四条采用有纸化形式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登记的变更或注销由质押双方协商一致后到本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第五章质押登记费用第二十五条办理股票质押登记,质押当事人应向本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股票质押登记费用。本公司通过结算系统向出质人收取,并在质押登记日自动计入出质人当日清算净额。该费用质押双方可协商解决。第二十六条质押登记费用标准如下:股票按面值的1‰收取,500万股以上的,超过500万股部分按面值的0.1‰收取。基金按面值的0.5‰收取,500万份以上的,超过500万份部分按面值的0.05‰收取。第二十七条质押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变更登记时增加质物的按第二十六条的标准收费;减少质物的不再收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质权人或出质人不按本公司规定格式发送电子数据文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质权人或出质人承担。第二十九条由于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原因,造成本公司通过PROP办理股票质押登记发生故障的,质权人或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质押双方办理质押登记后不遵守本实施细则的,本公司可作出相应处分,质权人或出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性技术故障、系统被非法入侵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