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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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石家庄经济学院教案学院(部、中心):法学院教研室(研究所):法学教研室课程名称:刑法学(一)授课对象:本科授课教师:刘建民职称职务:讲师使用教材: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石家庄经济学院教务处制1刑法(一)课程教案授课时间课时安排2授课题目(教学章、节):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明确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领会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掌握刑法的概念与性质;理解刑法的目的与任务、刑法的解释;了解刑法的创制和完善、刑法的体系。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重点: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性质、刑法的解释。难点:但书的理解,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绪言(简要介绍)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重点)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简单地讲,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讲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二)刑法的法律性质:第一,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第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第二节刑法的创制与完善(自学)一、刑法的创制二、刑法的完善第三节刑法制定的目的、根据和任务(一般理解)一、刑法制定的目的刑法制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二者密切联系、有机统一。二、刑法制定的根据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国情依据。三、刑法的任务2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简要介绍)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内容在条文结构上的组合排列,也就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三的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条、款、项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但书的含义及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方式。二、刑法的解释(重点讲授)(一)从解释的效力上分类,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刑法的立法解释,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中的用语和规范本身的含义所作的阐明。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学理解释指有关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法律工作者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明的结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用词、语法、表述方式、标点符号等,从字面含义上进行的解释。论理解释指根据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对刑法条文所做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包括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大解释制对刑法条文的含义作出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限制解释指对刑法条文作出小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作业:自学本章第二节。思考题:1、进行司法解释应当注意什么问题。2、谈谈你对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用的认识。3、司法实践中应用刑法法律条文注意什么问题。参考资料(含参考书等):1、《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2、《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3、《新编中国刑法学通论》王志祥刘江格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授课类型(请打√):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其他□教学方式(请打√):讲授□讨论□其他□教学资源(请打√):多媒体□挂图□音像□其他□3刑法(一)课程教案授课时间课时安排2授课题目(教学章、节):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界定标准;掌握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了解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渊源及沿革。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重点: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点: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基本要求。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沿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一)三权分立原则(二)心理强制学说(三)尊重人权的思想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2、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既往的效力。3、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4、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期刑。5、罪刑的明确性。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1、总的方面:(1)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2)重申了刑法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3)废除了类推制度。2、罪之法定:(1)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即刑法第13条的规定;(2)在总则中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各种要件及正当行为、犯罪形态等问题;(3)在分则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在罪状表述上一般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而较少采用简单罪状。3、刑之法定:(1)明确规定了刑罚体系;(2)规定了各种量刑原则和量刑制度;(3)分则中以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法定刑,并且规定了适用不同幅度法定刑的具体情节。4五、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强调了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当原则的概念和沿革含义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法第5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二、罪刑相当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种学说,即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三、罪责刑相当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1、在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2、总则中规定了科学的刑罚体系。3、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如防卫过当、从犯等因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要从宽处罚,而累犯等则需要从重处罚。4、规定了比较科学的刑罚分则体系及轻重有别的法定刑,以作到罪刑相适应。四、罪责刑相当原则的司法适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定罪与量刑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思考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是什么?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参考资料(含参考书等):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2.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授课类型(请打√):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其他□教学方式(请打√):讲授□讨论□其他□教学资源(请打√):多媒体□挂图□音像□其他□.5刑法(一)课程教案授课时间课时安排2授课题目(教学章、节):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了解刑法效力范围的概念和基本原理;理解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和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以便正确地处理不同地域、不同人和不同时间所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掌握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和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处理原则。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重点:我国刑法规定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溯及力。难点:刑法的溯及力。第一节刑法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哪些地方和对哪些人有效。概括起来,解决空间适用范围的主要原则有: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5、折衷原则。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一)领域的含义: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空。(二)拟制领土:船舶和航空器。凡是在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上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三)关于使领馆问题。(四)行为结果择一: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五)“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六)属地原则优先:当属地原则和其他原则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属地原则。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6六、外国刑事裁判的效力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经外国的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一、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一是刑法规定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刑事法律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二、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基本上有三种情况:一是立法机关明确废止的时间。二是刑法明文规定有终止失效的时间,即所谓限时法。三是由于新法的实施而旧法自然失效。三、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一部新的刑事法律通过、施行以后,对它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如不适用,这一法律就没有溯及力。溯及力是新旧法律交替期间无法回避的问题。各国解决溯及力所采用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的原则(4)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国刑法典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新法处理较轻的,可适用新法。思考题:1、解决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有哪些?含义是什么?2、刑事司法管辖权冲突的问题。3、如何理解刑法的溯及力?参考资料(含参考书等):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2、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李希慧《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4、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授课类型(请打√):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其他□教学方式(请打√):讲授□讨论□其他□教学资源(请打√):多媒体□挂图□音像□其他□7刑法(一)课程教案授课时间课时安排2授课题目(教学章、节):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理解犯罪、犯罪构成的概念;掌握犯罪的基本特征;了解犯罪的本质。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重点: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难点:犯罪构成概念的理解、犯罪的本质。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关于刑法上的犯罪的定义,人类历史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犯罪的形式定义、犯罪的实质定义、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二、犯罪的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1、社会危害性的基础2、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3、社会危害性的程度4、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5、考察社会危害性的方法、原则(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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