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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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法学专业课程—刑法分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本章概述概念: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分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生产、销售假药罪(141)生产、销售劣药罪(14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8)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行为方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结果: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主观特征:故意罪数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罪—按重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并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本节犯罪的既遂标准2个行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14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2个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5个结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生产、销售劣药罪(14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8)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本节犯罪的竞合关系第149条第1款: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141至148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限于走私出口)走私贵重金属罪(限于走私出口)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废物罪(限于走私进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直接走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国(边)境虽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偷运、偷带物品进出国(边)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变相走私(15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间接走私(15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走私罪其他问题多次走私(153)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共犯(156)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武装掩护走私(157)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157)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与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158)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0)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61)妨害清算罪(16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62)虚假破产罪(16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6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6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失职罪(16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员滥用职权罪(16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6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69)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为特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相关罪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货币犯罪侵害金融机构业务的犯罪伪造、变造犯罪信用卡犯罪股票、证券、期货交易犯罪金融业务活动犯罪外汇犯罪洗钱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伪造货币罪(170)客观特征: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主观特征:是否以使用为目的?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别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金融工作人员伪造货币后换取真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持有、使用假币罪(172)行为特征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别罪数伪造货币又持有、使用购买假币又持有、使用出售、运输假币同时又使用假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行为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观特征: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合法民间融资的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行为方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信用卡犯罪1997年刑法典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刑法修正案(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信用卡的含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第5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与借记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7之一)行为方式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洗钱罪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洗钱目的: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洗钱方式: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共犯:事前通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03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受聘到怡佳公司工作后,了解到该公司拟将某园林绿化工程对外招标承包,即告知津辉公司的李某,并约定如中标,李某以工程总价的10%向袁某某支付“信息费”。其后,袁某某与他人一起到津辉公司考察,并向怡佳公司副总经理作了汇报。此后,怡佳公司在多家参与竞标单位中确定由津辉公司中标承建。事后,李某在工程施工期间用虚开苗木发票透出的现金分多次给袁某某共计9.5万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货币犯罪伪造货币罪(170)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持有、使用假币罪(172)变造货币罪(17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侵害金融机构业务的犯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4)高利转贷罪(175)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75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伪造、变造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8)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信用卡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7之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77之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股票、证券、期货交易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80)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8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8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8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金融业务活动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85)违法运用资金罪(185)违法发放贷款罪(186)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87)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88)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外汇犯罪逃汇罪(190)骗购外汇罪(决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持有、使用假币罪甲欠乙1800元人民币,经乙多次催讨,甲提议用其捡得的假人民币8000元偿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洗钱罪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的帐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帐提供帐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帐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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