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人性论的经济分析作者:覃寿蒙学位授予单位:陕西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常国良.刘玉娟先秦法家人性论的心理试探-青海民族学院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23(1)先秦法家各代表均从趋利避害或自为角度对人性问题进行了阐述,由此主张以严厉的教育来规范人的行为,使其心理发展观蒙上了极浓的功利色彩.比较而言,法家人性论的心理学意义不如儒家明显,但仍能提供一些经验或教训,给人以思考.2.期刊论文周展宏先秦法家治道观的思想根基-中州学刊2001,(5)本文从先秦法家思想理论和法家变革的实践,总结了法家治道观的四大思想根基:务实的价值论、自为的人性论、变古的历史论、知治统一的认识论.这四论构成了法家治道的哲学观,也是指导法家改革实践的理论基础,并且四论之间相互关联和影响.3.学位论文谭宝刚先秦法家及其思想略论2002先秦法家及其思想是学术界尤其是法律思想史界研究的重点之一.但是,当前学者们的研究大都是从微观的角度去探讨某一法家人物和他的思想,论述之详细可谓叹为观止,然而缺乏宏观的考察.对于把法家作为一个学术思想传承的整体加以研究则是一片空白.该文以法家宏观思想为主线,结合法家的思想渊源和法家人物的个人经历,以思想的传承为基础,将生活在不同时期的法家人物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旨在探究先秦法家及其思想发展的历史轨迹.同时涉及礼法起源,和法源于礼、礼法相分,礼法之争最后再回到礼法合流.全文分为七个部分加以叙述.一、法的起源,该部分从法字释义入手,结合古籍中关于法之起源的几种说法进行论述.二、法家诞生的社会根源.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剧烈变动,井田制瓦解,宗法分封制动摇,礼治的经济基础和血缘亲属基础遭到严重削弱,二者的合力促成了礼崩乐坏局面的出现.要建立一种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统治秩序,只有寻求另一种途径和方式.三、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渊源.战国时期法家思想渊源于春秋时期改革家思想,此外还有儒、墨、道三家思想.四、法家主要思想和观点.法家思想是一个庞杂的学术体系,但在删繁就简后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不断发展的社会历史进化观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重农抑商和好战尚武,君主集权与专制;排斥礼治,主张严刑峻法镇压人民.五、法家人物的个人悲剧主要有两点原因:现实上旧势力的反扑,理论上法家人物个人行为与主张相悖.六、先秦时期的礼法之争是儒法两家治国方略的论争,各自从自己的立场出发以维护本阶级本阶层的利益.余论、秦的兴亡与法治的关系给我们带来深刻的历史反思,礼法合流才是最好的治国方略.4.期刊论文丁德春.DingDechun先秦法家的法律起源思想评论-广西大学梧州分校学报2006,16(2)先秦法家在春秋战国的变革时代对法律起源思想作了许多有益的探讨,他们从历史进化论和人性论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法律起源的理论前提,并从利的层面出发阐发了法律起源思想.历史地分析和评价其思想有助于对以法治国理论的理解.5.学位论文时显群论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以“治”为视角2009一、法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华民族的发展道路有着深刻的影响。先秦法家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以法治国”的思想。先秦法家“以法治国”的“治之道”是因道全法的道法论、社会进化的历史论、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务实功利的价值论。法家推行“以法治国”的“法治”,其立法原则:第一,法的制定权集中在君主手中。第二,立法应该考虑其功利性。第三,法要因时制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第四,立法应考虑到它的通俗性和可行性。第五,贯彻厚赏重罚的原则。其执法措施:第一,加强法制教育,彰明法令。第二,君主虽不受法律制裁,但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第三,信赏必罚,以维护法制的严肃性。第四,执法必须严格谨慎。第五,多用刑罚而少用赏赐。第六,用道德的力量辅佐法制的实施。二、除了“法治”外,法家的术治、势治也是法家“以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家认为权势是推行“以法治国”的基础,只有统治权掌握在手,才能发号施令而令行禁止。为此,关于权势的重要作用、权势的形成条件、握权用势的方法、丧失权势的原因等一系列问题形成了法家的势治学说。术是君主驾御群臣的一系列的策略,包括“形名术”、“用人术”、“听言术”、“无为术”和“治奸术”等。法家“以法治国”方略主张法家的法、势、术相结合。法、势、术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以顺应时势、合乎人心的法为基础,以维护和强化君主专制的势为目标;势和术的运用必须建立在法的基础之上,而法和术相结合共同增强势即维护和强化君主专制和王权统治。三、学界一般认为“秦朝推崇并奉行法家路线是导致秦朝速亡的根本原因或重要原因”。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秦朝统治者只注意到秦国实行商鞅的重刑路线,而没有考虑到推行重刑与当时秦国的地理、民风相关,与秦国当时社会生活背景相适应。秦朝统治者没有考虑秦统一中国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法家“以法治国”方略生搬硬套,违背法家一贯强调的法律应当在维持相对稳定性的同时“随时而变,因俗而动”,以及“法与时转,治与时宜”的基本精神,因而对法家“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理解和适用只停留在表面和形式,而没有真正把握与贯彻法家治国方略的基本精神,在法治、势治、术治方面均出现重大失误。因此,秦朝的速亡不应该归咎于法家。关键词:先秦法家,以法治国,法治,术治,势治6.期刊论文周展宏管理学视野的先秦法家治道模式-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1(3)先秦法家的治道思想以法家价值论、人性论、历史论、知识论为基石,构成了法家管理思想的哲学观;法家治道以道为本,以国之治强为目标,以法为行为标准,以势为运行力量,以术为操控方法,法、势、术结合,构成了法家思想的管理观,即包括管理的本质观、目标观、行为观、组织观、控制观,以此构建了管理型法家的治道模式.7.学位论文王丽论《商君书》“法治”思想及其现代意义2006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一种西方语境下的理论、模式、概念和命题。因此称中国古代思想家具有“法治”的理论往往有不伦不类的感觉。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具有的是“法制”而非“法治”。这里,我们首先谈一谈“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是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其实际内涵为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行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人民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与中国所固有的“法治”在内涵上具有很大的不同。这里要强调的是,本文在研究《商君书》的法律思想时,不是以西语为坐标,因为那样会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因东西方属于不同的体系而倍感尴尬。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明确提出“法律”概念的是先秦法家人物,这些人物中留下比较完整的著作并且极具代表性的又以商鞅和韩非为首。韩非被称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他的学说可以说总结和发展了先秦法家的主要观点。然而笔者之所以选择商鞅作为研究对象,一是因为商鞅“重法”,他的法律思想相对于韩非而言相对纯粹;二是因为商鞅毕竟是中国由古至今几千年来主持变法最成功的历史人物,对于正在变革的当代中国社会来说,商鞅的变法实践会在某种程度上给我们以启示。本文以《商君书》为研究对象,较为系统地阐释商鞅及其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挖掘其法律思想产生的内在原因,分析其思想对法家及中国传统社会产生的影响和所具有的法律文化学意义,并对《商君书》“法治”理论的成败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进行了思索与探求。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商鞅其人,认为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的春秋战国大变革时代和秦国的现实状况以及商鞅个人的经历背景造就了他特殊的法律思想。商鞅以“重法”自成一派,具有法家惯有的务实精神,并通过他主持的变法活动使积贫积弱的秦国成为统一天下的强国,其自身却因为触动了旧贵族的利益而在赏识他的秦孝公死后惨遭车裂,这是“权势大于法律”的封建时代不可避免的悲剧,也是商鞅的理论所无法解决的痼疾。研究商鞅,最信实的依据是《商君书》。《商君书》作为商鞅的著作流传于世,但晚近许多学者考证出《商君书》并非商鞅一人的遗作,而是他以及其后研习法律的其他法家著作的合编。因此,本文论及的是《商君书》中的法律思想,并非商鞅一人之学问。商鞅在先秦法家中以“重法”闻名,他的法律思想总结起来是一种早期的“法治”思想。《商君书》中所持的进化史观、“变法论”、“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治富强王”的功利主义是其“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而对法律的一般认识(即法律具有的规范性、公正性、平等性、公开性等内在价值)、法的“定分止争、兴功禁暴”,驾驭臣吏的作用,正是《商君书》中论证“法治”必要性和优越性的依据;“作壹”是法治的前提和标准,将全国所有的民力集中于“农战”,有利于巩固统治和维护社会稳定;而法治的实施则需要兼用“法、信、权”,同时书中也提出了为后世许多法家学者继承并逐步极端化的,颇遭其他学派思想家非议的“以刑去刑”的重刑理论;与重刑理论同出一辙的是“赏罚论”,即不仅要善用“赏罚”,而且还应当“赏少罚多”,“轻罪重罚”。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商君书》的“法治”理论。《商君书》的“法治”论在它成书的那个时代看来,是具有先进性的,是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登上历史舞台的战斗檄文。正因为如此,秦国通过这种理论达到了富强并统一了中国,并以法家的思想为指导制定了封建社会性质的《秦律》。《秦律》中的基本内容为后世历朝历代所沿用,法家思想随之影响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从法律文化学的角度看,法家的理论无论在思想领域还是制度领域,无论对君主还是普通民众,无论对人们的行为还是心理,都有着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尽管“秦二世而亡”给法家学说以沉重的打击,尽管封建正统统治思想确立后,法家的风光不在,作为法家批驳对象的儒家思想大获统治者青睐而成为影响中国几千年的统治思想,但是对于统治者来说,他们虽不再高举“法”的旗帜,但在统治手段上却没有也无法放弃极具实效的法律,仍以法律的强制手段巩固其统治,维护阶级利益,只是为严厉、集权的统治制度披上了仁义道德的温情脉脉的面纱。统治者的本性没有改变,但在统治技巧上则较露骨的法家更胜一筹。在笔者看来,《商君书》的法治理论虽然随秦朝统治的灭亡走向沉寂,但因其理论对于促进富国强兵具有及时的功效和具体的可操作性,且专制集权思想又深合封建君主的口味;因此,自汉以后,统治者虽然崇尚礼法,将儒家思想作为“台面上”的正统政治法律思想,却仍然将刑名之学隐蔽于幕后,以“阴法”的形式继承下来并且揉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支撑中华帝制达两千多年,成为历代王朝统治之暗流。法家思想不仅影响了作为国家统治阶级的君主和官僚,也因统治集团施行其统治方式而被推而广之,根植于广大民众的意识之中。由此可见,古代中国其实是一个“外儒内法”的封建制国家。儒法并用、双管齐下,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几千年来能在总体上保持稳定和统一趋势的重要原因之一。《商君书》距今已有几千年,以现代人的视角来看,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中也有一些合理成分可供我们借鉴。当代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法治与《商君书》中所谈的“法治”具有本质区别。然而,只要存在国家,就必然有国与国之间的实力竞争。现代社会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激烈。这种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以便使我国能“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这与《商君书》中以“农战”为中心,力图达到“治富强王”的理论正是不谋而合。而书中“从严治吏”、“任法去私”、“信赏必罚”和法律的平等观念则为我们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提供了途径。另一方面,《商君书》存在的局限性多是由它所处的时代和阶级本性造成的。随着历史的演进,我们发现法家和他们所推崇的“法治”并未被社会广泛地接受。“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这些教训中汲取经验,有利于我们走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征途中的每一步。笔者认为,研究法治与法治环境之间的关系,通过改善法治环境来实现法治;同时,注意法律与道德在社会控制方式上的调整,将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德”结合起来,在中国社会真正树立起对于法律的信仰,才能使我们的国家不断迈向社会主义新法治,才能真正成就和谐法治与和谐中国。8.期刊论文吕星星论韩非的人性论及其现代启示-内蒙古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