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经济系投资与理财专业一、融资融券的概念“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二、融资融券的内容(一)、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一般规则:1.证券公司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2.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l00股(份)或其整数倍。3.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客户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本条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人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4.客户融资买人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人资金。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募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人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人证券。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人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人证券的,按照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10.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二)、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交易模式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人提供。1、分散信用模式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香港市场也采用类似的模式。2、集中信用模式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人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3、双轨制信用模式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种模式,在各国(地区)的信用交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选择哪种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三)、管理机制各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一套管理机制来控制信用交易中的各种风险。1.证券资格认定证券资格管理是信用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防止恶性炒作、形成良性投资理念的必要手段。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信用交易证券选择的主要标准是股价波动性较小、流动性较好,因此应选择主营业务稳定、行业波动性较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流通股本较大的股票。在实际操作上,我国以一些成份股作必要调整来确定信用交易股票,并由交易所定期公布。2.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是在证券市场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是影响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用扩张程度最为重要的参数,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例和维持保证金比例。我国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不足部分还可以向投资者追索。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300%。3.对融资融券的限额管理规定券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应该超过净资本的一定限度,规定券商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规定券商对单个客户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如台湾地区规定,单个证券公司对单个证券的融资不应该超过10%,融券不应该超过5%,对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250%。我国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单个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4.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或被操纵。参照海外市场的经验,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其流通股本25%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超过融资额时,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三、我国融资融券推出历程2010年03月30日:沪深交易所通知融资融券交易试点3月31日正式启动。2010年01月08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开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2008年10月0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2008年04月25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04月08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2006年09月05日: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06年08月29日:中证登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08月2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2006年0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四、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募集、发行上市等。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历史较短,我国券商的资本实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相差悬殊。2000年底,我国全部100家券商的注册资本之和也不过508亿元人民币,而摩根士丹利一家投资银行的权益资本1999年就达到180亿美元。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可以极大的满足券商的中长期融资需求。私募增资扩股是当前我国券商募集中长期资金的主要方式之一,但由于证券公司收益率出现分化,私募增资扩股难度越来越大。而且在2002年证券业出现全行业亏损后,券商的增资扩股更是举步维艰。二是银行间同业拆借。根据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准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但这种融资期限太短,最短为1天,最长为7天,除新股申购外,过短的资金用途对证券公司意义不大。同时,商业银行在市场波动加大时通常会降低证券公司的信用等级,收缩授信额度,对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查,这直接影响了证券公司对这一融资方式的使用频率。三是国债回购。国债回购是当前券商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主要方式。国债回购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它是金融衍生工具的一种形式,具有现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相结合的特点。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较高,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致使券商的融资成本较高。四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虽然股票质押贷款具有杠杆效应,使得券商可以实现低成本扩张,获取较高收益,但由于股票质押贷款属于债务融资,在负债增加的同时,其融资风险也大为上升,并且由于被质押股票在质押期内被冻结,无法进行操作,使证券公司缺乏利用这一渠道的积极性。五是发行金融债券。由于我国以往发债条件较高,只有几家综合类证券公司具有发债资格,并且由于市场低迷,券商发债利率过低,导致其对投资者不具吸引力,使发债这种中长期融资渠道受阻。2004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大幅度的降低了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门槛。2005年修改取消了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将债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亿元改为5千万元,如此一来,使发债公司对债券期限和利率的确定更加具有弹性,从而使证券公司债券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进一步的拓宽了券商的融资渠道。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五、我国实施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的特殊意义信用交易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普遍实施的一种交易机制,从境外的实践经验来看,它在改善市场供求、平抑市场价格波动、满足投资者不同投资偏好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除此之外,在现阶段实施通知融券机制对我国证券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