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例为做好拟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应制定规范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下面网友为大家分享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1第一条为确保南平市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第六条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第七条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第八条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会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第九条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第十一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第十二条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第十三条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四条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第十五条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务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三)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2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第二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第三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办事处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各科室拟公开的信息须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查并经办事处保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公开。第五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六条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三)由办事处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七条我办事处与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八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办事处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九条各科室在信息报送审查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办公室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第十条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3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第三条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旅游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第五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作或获取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局保密员审核;未经保密员审查的信息严禁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发布。第六条拟公开信息中如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该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并以局面形式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送局保密员审查。第七条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全局性信息,涉及到国家、省、市领导的信息),信息生成部门应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局保密员审查;特别重大的信息,局保密员应当送局主要领导审查。第八条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局保密委员会上报市保密委员会确定。第九条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责任部门必须填写《无锡市旅游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相关责任人就审查内容应当签名表示确认。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提出质疑的,由局相关部门负责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第十一条各部门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职责、不依法履行公开信息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局保密委员会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