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离婚遭遇财产转移哈尔滨市平房区居民李丽女士流着泪说,她让自己的老公“涮”了。李丽正与老公打离婚官司,已经开了两次庭。第一次开庭是在今年7月。当时,她抛出了杀手锏:老公为二奶郭××买了一处二手房,地处平房闹市区,价值15万元。她用自己的泪水换来了原房东的证言及买卖合同书,证实这套房子确实是李丽老公买的,是他付的钱,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二奶的名字。家里本来很有钱,丈夫一直做运输生意。可直到离婚前,她才发现钱都不见了,不仅如此,还莫名其妙背上了1万块钱外债。第二次开庭是9月初,庭上,李丽老公也出示了一份由房东签字画押的证言,证实房子是二奶郭××出钱买的,与李丽老公无关。庭审因同一人出具了两份完全不同的证言,事实无法认定而暂时告终。财产转移花样百出据了解,与李丽境遇相同的女人大有人在。阿城市居民唐伟女士婚后住的是婆母的房子,她从未想过要将房产更名。今年春节后,丈夫开始不回家了。等到她费尽心机找到丈夫重筑的爱巢时,得到的只有一句话:“离婚吧!房子是爹妈的,除了房子,剩下的全归你。”唐伟开始细心盘点财产,老式21英寸彩电,单门电冰箱,双缸洗衣机,一台VCD,这些便是全家最值钱的东西。她记得家里有一张定期存单,存了8万元钱,那是她结婚十年省吃俭用的全部积蓄。她找遍了每一个角落,就是不见存单的踪影。最后,老公摊牌了:“别找了,我全都换成股票了。股市赔了。”结果,唐伟仅分得婚后共有财产3000元钱。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据哈市一家“私人侦探所”负责人介绍,在其受理的婚姻咨询类业务中,询问如何识别共有财产、如何找回隐匿、转移财产的占了50%。而且,在婚姻行将破裂的边缘,夫妻双方可谓使出了浑身解数。有的盗出存单转投股市、国债;有的将财产转移到国外,让对方根本摸不着边;有的老板甚至做假帐,证明自己投资失败,不仅没钱,反而背上了债;有的干脆利用买房置地机会,将财产转至他人名下。哈尔滨市妇联权益部何淑艳说,在因丈夫有外遇、婚姻面临破裂而上访的妇女中,丈夫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倾向的,占了近一半。许多妇女坚定地说,家里至少也有十万八万,可就是拿不出有效证据来证明。寻找证据,摆脱“转移”陷阱姜华先生有一点特殊。他是上了妻子的当,即将面对既赔夫人又折兵而债台高筑的境地。姜华开的是夫妻店,经营办公用品,地处哈市香坊区繁华地段。他负责跑外,妻子管帐。今年春天,妻子三番五次做他工作,让他向自己娘家人张嘴借钱,以便于融资,扩大再生产。在妻子的授意下,他出面借了3万块钱,并立下了借据,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半月前,妻子突然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这时,他才得知,自己苦心经营的小店原来一直在“赔本经营”,从来往帐目上看,不但没有赚到一分钱,反而欠下厂家2万元货款。加上他向妻子娘家借的3万块钱,夫妻共有债务高达5万元钱。这个结果是他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的。因为小店生意一直不错,客流不断,很少看到妻子有钱倒不开手的时候。他们是1997年结的婚,1998年开的店,开店时,夫妻俩已攒下2万元家底。他想不明白,这生意怎么能越做家越穷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陈庭长认为,婚姻一方转移财产的手段虽然五花八门,但并不是无懈可击。以姜华为例,只要细心审查小店帐目,并到银行、进货厂家、长期客户处仔细察访,就不难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到其中的漏洞。最稳妥的办法就是一旦出现离婚苗头,就及时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监管”共有财产。新《婚姻法》虽然对如何认定感情已破裂有了明确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常因无过错方找不到确凿的证据,致使藏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成为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最大障碍。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文明指出,在李丽的案例中,虽然同一人作了两份不同证言,但这并不表明无计可施了。总有一份证言是真的,一份是假的,这时便不应该继续纠缠于此,而应该从外围入手,设法查找原始买卖合同文本,以及当时到房产交易部门交易时出具的手续等证据,只要能证明购房款确实是从其丈夫的腰包中掏出去的,李丽便有权分得其中的一半财产。遇到这种情况,最关键的就是冷静、机智,从貌似天衣无缝的“事实”中找漏洞。比如说炒股了,赔钱了,那么就应该从炒的是哪支股,证券公司交易手续入手;财产转移到国外了,那么银行等机构一定会有记录;以他人名义买房置地了,那么最开始的交易记录大致会写清交款人姓名,如果使用的是现金支票,从支票号也能判断出钱款出处。夫妻财产公证是“预防针”哈工大生活方式研究专家王亚林认为,夫妻财产公证是预防离婚时财产转移的灵丹妙药。他指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财产组成成分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现代人财产已不仅仅局限于现金、首饰、房产,而是转向多元化。其中包括固定财产,比如汽车、家用电器、家具;金融资产,比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如股权、期权、股票、保险等;无形资产,比如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很复杂。如果在婚姻的延续过程中,夫妻双方没有对这些财产的权属作出明确约定或公证,那么一旦有一天“大难来时各自飞”,势必要为财产划分焦头烂额。家庭虽然并不是功利场所,但是,随着市场机制不断走入家庭,夫妻财产公证势在必行。黑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家王世昌说,夫妻财产公证的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在结婚前就婚前自有财产、婚后有可能获得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公证,也可以在婚后随时对取得的财产进行公证。怕麻烦的夫妻还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无须取得任何部门认可,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和妻子一起用单位的40万元住房补助购置住房,但买房不到一年,张军却把房屋退给单位,随后与妻子离婚。眼见夫妻共有财产化为乌有,前妻将如何处理?王英和张军原是一对夫妻。2003年3月,张军所在的单位考虑到张军住房困难,作出由单位出资为他购房的决定,张军用单位提供的“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买了一套房屋。但谁知,在装修期间,夫妻俩出现矛盾,随后离婚。就在张军起诉离婚前两个月,张军把房子退还给单位,由其同在该单位的兄弟张强承接。就这样,这套房子变到了张军兄弟的名下。王英得知此事后,起诉到法院,索要房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军在与王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公司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两人已向开发商支付完全部房款及办理房屋产权的税费,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所以这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军在没有取得王英同意而且事后也没有得到对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追认的情况下,将此房屋退回公司,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而且,张强与张军是兄弟关系,张强在没有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备案在自己名下,并非法律上的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所以,张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所以,这套评估价值为100万余元、装修10余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应依法分割,但张军在离婚期间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少分。由此,法院一审判决,王英和张军所争议的房屋,归王英所有,王英补偿张军3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张军不服上诉。成都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偷偷转移财产离婚仍可维权[案件回放]陈女与李男系夫妻,长期在外经商,2007年8月陈女取出存款10万余元后,于同年9月和2008年3月两次起诉要求与李男离婚,并称取走的存款已用于偿还债务,李男坚决不予认可。[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女在起诉前一个月取走大量夫妻共同存款,而没有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存款的合理支出去向,应认定为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故10万余元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判决陈女返还李男5.2万余元。[律师评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于本案所涉及财产该如何处理,因对婚姻法条文理解不一,出现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案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分割夫妻现有的财产,包括债权,而对于已经不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应纳入处理,在本案中因其争议的存款已经不存在,就不应再进行处理。换言之,就是不应再将其上述争议的存款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陈女在起诉前一个月取走大量夫妻共同存款,而没有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存款的合理支出去向,应认定为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故10万余元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一,要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的法律含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这里,离婚时不应是一个时间点,而应是一个时间段。也就是说,在法院正式判决离婚前,婚姻关系一直处于持续期间。很显然,本案情形符合该条的规定,在起诉前一个月取走的10万余元存款,因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存款,并且陈女并不能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存款的合理支出去向,应认定为是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第二,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项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证”的原则。在本案中,陈女对10万余元存款的合理支出去向应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将推定其仍持有该存款。第三,离婚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中一方利用伪造的债务关系,企图将伪造的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将依法保护利益被损害的一方权益,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在本案中,根据调查得到的证据,能够证明10万余元存款数额,且以上存款是在起诉离婚前由陈女支取,且在法院调查时却不提供具体债务内容,主观上具有恶意隐藏、转移的故意。因此,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对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陈女进行少分,以保护李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