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学习目标通过学习,了解仲裁的原则和我国仲裁机构的设置,理解仲裁的概念及特征,明确仲裁协议的内容及有效条件,掌握仲裁程序;了解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基本内容,掌握经济诉讼的概念、管辖制度、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内容。学会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明确经济诉讼法律制度是我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并能运用所学知识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济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事诉讼目录某市副食品商店甲与某县副食品供应公司乙签订供销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商店供应鲜蘑菇5吨,乙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商店提供了鲜菇5吨,甲商店收到鲜菇后,以鲜菇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质量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试问:(1)如果双方经协商未达成协议,乙公司单方面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该不该受理?为什么?(2)如果甲商店和乙公司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甲商店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1)不能受理。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双方自愿。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的受案依据。该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只有乙公司的单方申请,仲裁机构不该受理。(2)法院不应受理。我国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原则,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必须按裁决执行。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三、仲裁机构四、仲裁协议五、仲裁程序六、申请撤销仲裁和仲裁裁决的执行一、仲裁与仲裁法概述第一节经济仲裁仲裁: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经济仲裁正面角度: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2、我国仲裁法也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经济仲裁不适用仲裁法: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对这类争议和纠纷的处理,国家另有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第一节经济仲裁(一)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3、依法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三、仲裁机构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委员会1、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2、国务院根据需要可以批准设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如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3、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三、仲裁机构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三、仲裁机构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此外,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四、仲裁协议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内容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争议案件的依据。四、仲裁协议第一节经济仲裁仲裁协议必须书面形式:(1)仲裁条款(独立性);(2)仲裁协议书;(3)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材料的往来)四、仲裁协议第一节经济仲裁2、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四、仲裁协议第一节经济仲裁(二)仲裁协议的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四、仲裁协议第一节经济仲裁仲裁协议无效的效果:1、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2、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3、对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五、仲裁程序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的申请和受理1、仲裁的申请(条件)①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五、仲裁程序第一节经济仲裁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理由。③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④所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⑤申请仲裁的年月日。⑥申请人的签名、盖章。2、仲裁的受理仲裁庭裁定是否受理仲裁规则、仲裁员手册&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申请送达申请人提交答辩状5日内补充完备5日内仲裁规则&仲裁员手册送达申请人仲裁庭裁定受理五、仲裁程序第一节经济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二)仲裁庭的组成第一节经济仲裁1、仲裁庭的组成1)3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2)1名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二)仲裁庭的组成第一节经济仲裁2、仲裁员的回避应当回避情形: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三)开庭与裁决第一节经济仲裁1、开庭:仲裁应当开庭不公开审理1)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2)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3)庭审调查;4)当庭辩论阶段;5)仲裁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三)开庭与裁决第一节经济仲裁2、裁决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做出的终局权威性判定。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三)开庭与裁决第一节经济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生效的仲裁裁决;(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六、申请撤销裁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第一节经济仲裁(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7、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六、申请撤销裁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第一节经济仲裁(二)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1、撤销仲裁裁决2、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六、申请撤销裁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第一节经济仲裁(三)仲裁裁决的执行1、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2)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六、申请撤销裁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第一节经济仲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三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二、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三、民事诉讼程序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特点:1)在国家审判机关的主持下进行;2)具有严格的规范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事诉讼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事诉讼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事诉讼1、短期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诉讼时效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事诉讼2、长期诉讼时效: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时效。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3年;2)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3年;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四)诉讼时效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事诉讼3、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四)诉讼时效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事诉讼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四)诉讼时效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事诉讼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2)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四)诉讼时效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事诉讼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3)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四)诉讼时效二、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第三节民事诉讼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级别管辖第三节民事诉讼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