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民政服务机构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各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形势总体稳定,根据上级统一部署要求,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聚焦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治、宣传动员和基层基础建设等内容,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穿到各项工作之中,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面开展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摸清底数、排查隐患,建立完善消除火灾风险隐患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依法整改各类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民政服务机构的火灾防控能力,确保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成立全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定期调度通报整治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会商研判,找准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全市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民政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排查整治的高压态势。市民政局重点抓好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底数核实、非法服务机构的查处取缔、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等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重点抓好排查整治期间的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重点监管、“查隐患”结果运用等工作。三、整治对象、范围和重点(一)整治对象和范围全市养老院、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公墓等民政服务机构。(二)整治重点1.是否符合设置的基本标准,是否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建筑;是否按规定经过年度检查合格;是否办理变更手续,活动是否超出批准范围。2.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3.是否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组织整改。4.是否建立并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是否定期检查,有无违规用火用电现象。5.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接入市政自来水管网条件的,是否建有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等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安装应急呼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是否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加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外廊式建筑是否有两个以上的消防通道。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8.已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各种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是否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是否处于自动位置。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增设消防技防、物防设施。9.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消防设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着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是否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是否优先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10.是否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护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新上岗、转岗前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11.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专职、志愿消防队是否按照“一三五”灭火应急处置机制定期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四、整治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要协同配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互相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二)强化源头治理。各县(市、区)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要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切实落实“谁许可(备案)、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服务的机构,属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要报告当地政府,抄告相关部门,责令停办并协调安置入住人员。(三)落实十项规定。各县(市、区)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要严格落实民政部制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督促社会福利机构严格执行“九个严禁”,即严禁使用达不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卧床吸烟、使用明火;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动率电器设备;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四)落实监管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履行对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标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于小微机构,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管理办法措施。民政部门、各民政服务机构要分级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培养消防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组织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培训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五)落实消防应急管理。各民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应急管理预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机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等特点,细化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操作性,并组织开展消防应急预案演练、初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练,职工受训率需达100%。职工需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本单位火灾报警和事故处理程序。(六)强化“查隐患”结果运用。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要认真梳理“查隐患”行动中对各地民政服务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并逐一对照建立的台账清单彻底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五、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5月26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要联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实施领导分片包干,层层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取得实效。(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前)。各民政服务机构要针对本次整治范围、重点和整治措施开展自查自纠,列出隐患细项清单,研提解决方案,定人、定责、定时明确整改措施,对照落实整改,并填写附件1报辖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三)督导检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民政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填写附件2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于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下发法律文书,督促整改,民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服务机构落实整改责任、方案、资金和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但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对久拖不改的重大隐患进行媒体曝光。(四)总结提升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前)。及时总结通报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和存在问题。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将在年度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对隐患整改不力或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民政服务机构是典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大、社会影响大。各级民政、消防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责任担当和压力传导,把本次整治行动摆在突出位置,协同配合,联合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二)严格依法整治。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问题的服务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开展标准化建设。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落实长效机制,对民政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将标准化管理内容纳入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中,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民政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中,定期对机构落实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机构评级、评优的重要指标。(四)加强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对照整治范围和重点开展检查,列出隐患清单,督促民政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对各类隐患逐条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整改截止日期,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人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措施不力、隐患整改不完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落实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公众公开工作进展,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附件:1.民政服务机构机构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2.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