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不良贷款的管理本章内容1.概述2.现金清收3.重组4.以资抵债5.呆账核销内容框架1.不良贷款的定义2.不良贷款的成因3.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13.1概述一、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债务人未按原贷款协议按时偿还本金或利息,或债务人已有迹象表明其不可能按原贷款协议按时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我国实行五级贷款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有问题贷款或受批评贷款:包括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二、不良贷款的成因①社会融资结构的影响②宏观经济体制的影响③社会信用环境影响④商业银行自身及外部监管问题三、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现金清收重组核销内容框架1.现金清收准备2.常规清收3.依法清收13.2现金清收一、现金清收准备(一)债权维护1.妥善保管能够证明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客观存在的档案材料2.确保主债权和担保权利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主要是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保证责任期间,确保不超过生效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3.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二)财产清查二、常规清收常规清收包括直接追偿、协商处置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清收等方式注意:⑴要分析债务人拖欠贷款的真正原因,判断债务人短期和中长期的清偿能力⑵利用政府和主管机关向债务人施加压力⑶要从债务人今后发展需要银行支持的角度,引导债务人自愿还款⑷要将依法收贷作为常规清收的后盾。三、依法清收(一)提起诉讼(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银行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有两方面作用,一是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保障日后执行顺利进行;二是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影响债务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迫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三)申请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应当及时进行。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2年。(五)申请债务人破产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且经营亏损的趋势无法逆转时,应当果断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内容框架1.重组的概念和条件2.贷款重组的方式3.司法性贷款重组13.3重组贷款重组:债务重组根据债权银行在重组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债务重组划分为三类:自主型行政型司法型债务重组一、重组的概念和条件(一)概念重组是指借款企业由于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还款困难,银行在充分评估贷款风险并与借款企业协商的基础上,修改或重新制定贷款偿还方案,调整贷款合同条款,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的行为。(二)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其他贷款条件没有因此明显恶化的,可考虑办理债务重组:1.通过债务重组,借款企业能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2.通过债务重组,能够弥补贷款法律手续方面的重大缺陷;3.通过债务重组,能够追加或者完善担保条件;4.通过债务重组,能够使银行债务先行得到部分偿还;5.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在其他方面减少银行风险。二、贷款重组的方式(一)变更担保条件(二)调整还款期限,主要根据企业偿债能力制定合理的还款期限,从而有利于鼓励企业增强还款意愿(三)调整利率,主要将逾期利率调整为相应档次的正常利率或下浮,从而减轻企业的付息成(四)借款企业变更,主要是借款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情形时,银行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到第三方(五)减免贷款利息(六)债务转为资本(七)以资抵债三、司法性贷款重组(一)破产重整①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均有比较成熟的破产重整制度。②定义: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或债权人等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在法院主导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调整债务偿还安排,尽量挽救债务人,避免债务人破产以后对债权人、股东和雇员等人,尤其是对债务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③目的:由于这类债务重组主要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而且一旦重组失败以后债务人通常都会转入破产程序,因此这类重组被称为“破产重整”。④操作:法院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其他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对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程序,都应立即停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共同协商债务偿还安排。根据债权性质(例如有无担保),债权人往往被划分成不同的债权人组别。当债权人内部发生无法调和的争议,或者债权人无法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会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裁决。(二)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①所谓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过程。②所谓整顿,是指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各国破产法虽都有和解制度,但把和解与整顿结合起来,则为我国破产法的独创。不过,这种独创是与我国制定破产法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分不开的。现行《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和解与整顿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第二,和解与整顿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第三,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当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内容框架1.以资抵债的条件及抵债资产的范围2.抵债资产的接收3.抵债资产的管理和考核13.4以资抵债以资抵债是指因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保证人)不能以货币资产足额偿付贷款本息时,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与债务人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债务人各种有效资产的处置权,以抵偿贷款本息的方式。它是依法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一以资抵债的条件及抵债资产的范围(一)债务人以资抵债的条件1.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依照有权部门判决、裁定以其合法资产抵偿银行贷款本息的;2.债务人故意“悬空”贷款、逃避还贷责任,债务人改制,债务人关闭、停产,债务人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其他情况出现时,银行不实施以资抵债信贷资产将遭受损失的;3.债务人贷款到期,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以事先抵押或质押给银行的财产抵偿贷款本息的(二)抵债资产的范围1.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2.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3.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4.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5.其他有效资产。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①抵债资产本身发生的各种欠缴税费,接近、等于或超过该财产价值的;②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③资产已经先于银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⑤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⑥其他无法变现或短期难以变现的资产。二、抵债资产的接收确定其价值借、贷双方的协商议定价值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11.4.3抵债资产的管理和考核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抵债资产的管理主要涉及抵债资产的保管、抵债资产的处置、监督检查及考核等四个方面的内容11.5呆账核销呆账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部审核确认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投资从账面上冲销,从而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健全的呆账核销制度,是会计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是客观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和有效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学习目的理解并掌握呆账的类别及范围了解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的内容及要求理解呆账核销后的管理工作的内容及要求了解呆账核销制度的发展方向内容框架11.5.1呆账的认定11.5.2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11.5.3呆账核销后的管理11.5.4呆账核销制度的发展方向11.5.1呆账的认定呆账是指金融企业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或者股权具体内容借款企业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等待11.5.2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一、呆账核销的申报呆账发生后,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转账的原则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申报核销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三类材料:(一)核销申请材料,包括核销申请报告、核销申报表以及责任人处理文件等;(二)债权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等文件;(三)贷款已经符合核销条件的证明材料。二、呆账核销的审批各级分支行发生的呆账,要逐户、逐级上报,上级行接到下级行的核销申请,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由总行审批核销。11.5.3呆账核销后的管理一、检查工作呆账核销后进行的检查,应将重点放在检查呆账申请材料是否真实。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进行处理和制裁。二、抓好催收工作呆账核销是银行内部的账务处理,并不视为银行放弃债权。三、认真做好总结做好呆账核销工作的总结,可以吸取经验教训,加强贷款管理,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1.5.4呆账核销制度的发展方向银行业正在逐步推行以贷款风险分类法为基础的呆账核销制度两大特点(1)分类提取呆账准备金。在实行贷款风险分类法的国家,银行一般计提以下三种呆账准备金:一是普通呆账准备金,按照各类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二是专项呆账准备金,根据资产分类的结果,对各个类别的贷款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分别计提;三是特别呆账准备金,针对风险较大的某个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专门计提。(2)商业银行自主决定呆账核销,但是呆账核销的政策、程序和结果要接受来自金融监管当局和税务部门两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