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区域代理合同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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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app区域代理合同精选4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app区域代理合同精选4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app区域代理合同【第一篇】供货方(甲方):代理方(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共担风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内容的规定执行。二、代理委托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代理推广由甲方生产的产品。2、合同约定的推广区域为_____省_____市______区______县合同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3、双方可根据各自意愿另行商讨续约事宜并签定新的代理合同书。如至本合同中所述代理期限届满时没有续签,则视2/21为双方自动放弃继续合作,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三、代理品种及价格品种规格单位零售价结算底价/盒装箱量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协助乙方制定并安排乙方代理区域内的营销战略、销售形式、管理运作等销售事宜;2、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知识培训、经销商营业资料;3、负责向乙方提供用于产品销售、促销、推广、广告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所需相关证明手续;4、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开具普通发票,甲方承担底价税款,超出部分的税款由乙方承担;5、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享有独家代理权。甲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直接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乙方代理的产品。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产品推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2、乙方负责所代理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招商、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3、乙方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产品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守产品广告批件所核实的疗效范围;4、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权区域范围外以任何名义进行相关3/21销售活动,如欲扩大代理推广区域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工作;5、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及产品流向实际情况,合同范本六、仓储及运输1、甲方负责将乙方订购的产品发往乙方指定的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等均由甲方承担。2、由于运输不当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须在到货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损坏或丢失证明,甲方负责更换补偿等量货物。3、乙方保证所收到的产品在符合标准的仓储条件下存放,否则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七、结算方式1、款到发货;2、乙方向客户结...app区域代理合同【第二篇】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于20年___月____日,就乙方承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域销售总代理事宜,在4/21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定本区域销售总代理合同书,具体条款如下:一、地区总代理的确认经双方确认:甲方开发生产的系列产品有广阔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1)甲方授予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域的销售总代理权,由其全权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2)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甲方不得在乙方总代理的区域内另设其它代理商或经销商。二、乙方承诺(1)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将集中力量,尽快地在所代理的区域内建立起有效的()销售。(2)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下订单。每一份订单的货物规格为一种至数种,每种规格产品的订货数量要达到甲方的要求(具体见甲方订单基数表)。(3)乙方年订单总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代理保证(1)如果甲方在乙方总代理地区以内,以任何方式给其他代理商或经销商授权,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损失,以乙方当年订单总金额月平均数作为赔偿标准,并立即取消该地区其他的代理商或经销商的授权。(2)乙方的总代理权只在授权地区生效,5/21不能在其他已授权的地区扰乱市场,否则,将取消其代理资格。(3)乙方在代理期间,若自动放弃代理权,或无法完成本合同所列的相关要求,甲方均有权终止本代理合同,在该地区另寻代理商,四、地区代理价格,见代理价格表(不含税)如因通货膨胀或其它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所定供价必须调整,甲方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并共同协调双方利益。以上供价均为甲方发站价,运费由乙方负责,甲方代办托运,甲方所付运费,由乙方在下次订单结算时付清。五、订货及供货(1)经双方协定及认可,甲方接下乙方的订单后,甲方应积极为乙方组织生产,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货源,尤其是甲方生产及原材料紧张时,更必须优先保证乙方的订单。(2)乙方下订单时,应预付订单金额的%给甲方,作为订金。(3)具体操作细节依照甲乙双方拟定的订购合同。六、付款方式和运输方式(1)银行结算。(2)现金支付。(3)具体操作细节依照甲乙双方拟定的订购合同。七、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1)甲方产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并经质检部门严格检验合格后出品。6/21(2)为保证用户利益,用户所购产品,按照国际电子类产品通行标准,给予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八、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由各方自负,与对方无关。九、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暂定一年,期满乙方有续签优先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随时协商解决。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果。甲方:代表签名及盖(公司)章__________________日期: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名及盖(公司)章__________________app区域代理合同【第三篇】1、《代理统一法公约》与《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这两个公约都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该协会很早就致力于统一代理法的工作,由许多著名比较法学家参加。《代理统一法公约》初稿的最后文本由梅杰斯(eduardmauritsmeijers)提出,并于1952年得到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委员会的批准。《代理合同统一法公7/21约》草案的最后文本由古扎威勒(maxgutzwiller)和哈麦尔(josephhamel)提出,1960年得到批准,这两项公约草案经协调后于1961年4月公布。这两个公约是建立在大陆法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基础上,前者规范的是直接代理,后者规范的是间接代理。(1)《代理统一法公约》。该公约的特色表现在:第一,与英美代理法一样,不区分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第二,公约只对两大法系没有争议的直接代理进行了规定,而没有涉及英美法上的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或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即行纪)。公约最初的设想是,像英国法那样,除显名代理外,还规定隐名代理与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但这个方案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该方案的采用将在不适用普通法的国家带来一些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后来,公约保留了隐名代理,并与显名代理同等对待,但剔除了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第三,没有明确规定表见代理或英美法上的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byestoppel)。尽管该公约第10条规定:“代理人由于他所处的地位而具有代理权的情况下,该代理人拥有以本人名义去做那些由于他所处的地位通常可8/21以去做的法律行为”,但该条规定的情形属于英美法上的默示通常权限(usualauthority),是实有授权,不是外表授权。第四,原则上不允许复代理,即除非本人同意,代理人无权委托他人代为代理。总之,该公约回避了有争议的问题,对直接代理中的原则问题作了简洁明快的规定。(2)《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该公约所调整的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间接代理制度,其特色在于:第一,公约中的代理人类似于德国商法中的行纪人。该公约第5条规定:“佣金代理人是以佣金代理为职业,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本人)利益而买卖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人”。依此规定,代理人必须是以佣金代理为职业和从事货物买卖活动。这与英国的行纪人(factor)有很大的差异,因为factor不必以代理为职业,也可以从事货物买卖以外的活动,同时也不限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第二,公约放弃了德国商法上行纪合同中的两个合同结构的模式,承认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直接合同关系,即本人或第三人都可以创设出这种一个合同的局面。公约第19条规定:“假如在买卖合同中或签订合同时的种种情况中可以看出,买方或卖方的身份是佣金代理人……本人即可以向作为第三人买方或卖方行使请求权,但该请求权须从属于第三人可9/21以向佣金代理人提出的一切抗辩”。同时,第20条也规定“在未履行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情况下,第三人有权向本人主张该买卖合同项下的利益,但本人可以向佣金代理人提出抗辩的情况除外”。第三,公约没有像大陆法中行纪制度那样允许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介入权,而是采用英美法的做法,不允许代理人在不向本人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自己与本人进行交易。第四,公约规定了信用担保代理,即佣金代理人只有在“作为第三人的担保人”,或者依其营业地的习惯性作法通常应该给予担保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的付款或合同履行承担个人责任。总之,公约整体上采用大陆法上的行纪制度,但又有限度地吸纳了英美法上的做法。上述两个公约,之所以未能生效,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公约本身存在缺陷,同时也没有得到商业界或各国政府的支持;其次,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未能协调大陆法系国家与普通法系国家关于商法上概念的根本分歧,如佣金代理人、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不容否认代理等;再次,20世纪60年代人们还没有认识到统一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性;第四,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没有及早地推动这两个公约的实施。尽管如此,它们对后来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产生了重大影响。2、《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由于《代理统一法公约》与《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并没10/21有消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代理问题上固有的分歧,其内容和形式主要带有明显的大陆法痕迹。为解决这一难题,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自1970开始,准备起草一项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代理合同中的实际问题的新统一法规。到1972年将前述两个公约合并,制定了新的草案文本。此次草案文本,排除了特定类型的代理,仅限于调整国际货物销售中的代理,其目的既规范代理的外部关系,也规范代理的内部关系,同时摒弃了大陆法中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分。1981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成立了一个由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的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对草案文本进行审查和修改。小组建议删除争议较大的有关代理人与本人关系的内容,仅就代理的外部关系拟定一个统一法规,至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留待将来的国际公约规定。协会理事会接受了这一建议,并重新拟定了文本。1983年2月由49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会议上最终通过了这一文本,称为《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也称《日内瓦代理公约》)。依照公约规定,经10个国家核准一年后生效,目前只有法国、意大利、墨西哥、南非和荷兰批准了该公约,故尚未生效。《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共511/21章35条,分别是“适用范围与总则”、“代理权的设定与范围”、“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效力”、“代理权的终止”、“最后条款”。主要内容如下:(1)公约的适用范围。第一,代理的含义。公约规范的代理是“当某人(代理人)有权或意欲有权代表另一人(本人)与第三人订立货物销售合同时”的代理(第1条第1款)。这一定义避免了大陆法中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的划分,更多地采纳了英美法上的代理概念。第二,代理的范围。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本公约不仅调整代理人订立货物销售合同的行为,也调整代理人旨在订约或有关履行该合同的任何行为”。可见,代理的范围没有像大陆法那样只局限于法律行为。第三,公约所规范的代理只涉及以本人或代理人为一方与第三人为另一方之间的关系(第1条第3款),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不属调整范围。第四,公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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