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运行保障视角下公务用车管理研究公务用车管理的新问题公务用车管理改革以来,各单位着力推进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系统推动公务用车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效能和公务出行保障水平,为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公务用车是机关运行保障的重要物质基础,提升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有助于提升机关运行保障的综合管理效能,推进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全面推进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构建了系统全面、务实管用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管理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核实核减公务用车编制,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进一步加强车辆编制和日常使用管理,推行标识化、平台化、信息化管理,实行公务用车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制度。公务用车管理新模式促进了机关作风转变,构建了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为各级机关高效运转提供了有力保障。公务用车管理的新问题公务用车管理改革以来,各单位着力推进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系统推动公务用车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效能和公务出行保障水平,为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在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一些新问题。公务用车管理职能不够明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机关事务部门履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职能,但财政部门仍承担着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独立审批职责,有些地区由财政部门履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等管理职责,个别垂管部门因工作需要给下级部门配发车辆(容易产生超编、超标现象)。目前公务用车管理体制机制与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的“五统一”管理目标尚有一定差距。公务车辆统筹使用力度不够。实行公务用车平台集中管理与派驻单位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了集中办公区和独立办公单位的用车需求,但仍存在公务车辆忙闲不均、使用率低、车辆集中统管度低的现象。平台集中管理车辆服务单位多、使用率较高,派驻单位管理车辆仅服务本单位、使用率相对较低,容易出现公务用车及司勤人员闲置的情况,造成资源浪费。据调查,部分地区公务用车集中度在50%左右,约一半的公务车辆由派驻单位自行管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车辆派驻单位的车辆产权、车辆调度及车辆运行费用没有实行集中统管,无法整合和调剂派驻单位的公务用车资源。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控存在问题。新形势下各部门的职能不断拓展深化,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公务用车供求矛盾凸显,租赁社会车辆较为普遍。但目前大部分地区未建立统一的社会车辆租用管理平台,未完善公务租车管理规定,未细化各类车型、各类情况的出行价格;还存在租赁公司证照不齐全、租赁合同签订不规范、租赁收费标准不统一、部分用车单位租赁车辆费用居高不下等情况,导致公务出行租车行为难监管、服务难评价、费用难控制、责任难追究。基层公务出行供求矛盾突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部分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不断增加、管理区域不断扩大,公务用车需求量较大,如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职能陆续下沉一线,乡镇森林防火、抗洪抢险、环保督查、安全检查、突发事件等应急事务繁多。一些偏远乡镇社会化公共交通还不能全时全域地满足公务出行需求,租赁社会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基层公务出行保障供求矛盾突出,影响基层工作的开展。对新能源汽车的认同度不高。《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的通知》中明确,“推动公共机构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更新用于机要通信和相对固定路线的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时,原则上配备新能源汽车;提高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数量。”目前,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相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新能源汽车续航里程、电池安全等技术问题制约更新购置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功能使用推进有难度。按照有关要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公务用车信息平台功能建设,但因平台使用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等,导致单位信息、车辆信息等基础数据不能及时更新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务用车运行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开展,导致公务用车信息平台的车辆购置处置管理、运行费用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未能完全使用。常态化管理不到位。一是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因对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人员业务知识不扎实、难以将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与相关政策规定有效衔接,导致公务用车信息登记不完整、公示制度执行不严格、绩效评价制度难落实。二是存在违规现象。有的单位履行网上申请派车程序不规范,存在未申请审批先派车、放宽派车条件、审批把关不严等问题;有的单位车辆定位系统损坏不及时报修、更新购置车辆不及时喷涂标识和加装北斗定位系统,脱离监管;有的单位存在用公务用车油卡为私车加油、在公务用车维修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私货等情况,车辆运行费用中的“跑冒滴漏”现象未能完全杜绝。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对策建议厘清理顺公务用车管理职能。公务用车管理是机关事务部门的重要职能,应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厘清职责分工,建议将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独立审批等职责移交给机关事务部门,做到财权与事权分开,让公务用车的编制、标准、配置、购置、处置归口机关事务部门统一管理。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做好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加强公务用车的集中统一管理。公务用车是机关运行保障的重要资产资源,为提高机关运行保障综合效率,应推动机关运行保障所需资金资产资源归口管理、统筹配置、集约使用,统一公务用车权属和运行经费管理,将资产管理的关联职能整合到机关事务部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统管,更好地整合资源,建立公务用车派驻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合理统筹调剂使用,解决公务用车平台集中管理车辆与派驻单位管理车辆使用不均、重点部门保障车辆闲置以及集中统管度偏低等问题。制定完善“少而精”、针对性强的管理制度,严格制度的执行和考核,全面提高机关公务出行运行保障效率。规范社会车辆租赁管理。适应新形势和部门职能变化,在公务用车不足的情况下,通过租赁社会车辆参与机关运行保障,满足机关必要的公务出行需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通过招标采购证照齐全、管理规范、服务优良、价格合理、安全保障体系完备的专业车辆租赁公司,纳入公务用车信息平台,按照公务用车标准管理。制定和完善公务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规定,明确租赁社会车辆的情形和条件,细化车辆租用、使用、管理流程,把好公务租赁行为审批关口。严格公务租赁公司监督考核,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租赁服务行为、考核评价租赁服务质量、严格审核租赁费用支出、依法依规追究违规租车行为。规范基层公务出行差旅费管理。为解决基层公务出行矛盾,各地应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基层特别是偏远乡镇公务用车编制,科学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鼓励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实报实销。对公务用车无法保障、公共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等,公务出行者可自行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出行,给予适当补贴。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合理划定区域范围,实行定额包干补贴的方式减少基层公务出行矛盾,提高保障效率。制定基层公务人员保险保障计划和风险处置制度,通过事前严格申报审批、事中依法合规审核、事后联合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程序,杜绝费用报销弄虚作假行为。明确交通违章罚款等不合理支出由驾车者自行承担,出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商业保险机构赔偿解决。合力推进绿色公务出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坚决履行助力改善生态环境的政治责任,积极推进公务出行与节约型机关建设相结合,大力倡导绿色出行,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严格落实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发挥党政机关的示范引领作用。协调工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增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全面推进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功能使用。按照公务用车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建设,全面推进运行保障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数字化智能化。除涉及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完善车辆基础信息,建立公务用车一车一档、一车一围栏和单车核算制度,做到公务用车全生命周期信息实时可查、公务用车行驶和停放情况实时监管、系统内车辆运维费用实时记录,实现市域、省域公务用车信息一张网和平台内用车申请、调度、使用、结算、更新购置等一站式高效管理。完善公务用车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定,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全过程信息监控、全方位立体监督,持续巩固拓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一是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全程监督。通过车载终端系统或手机APP随时随地查看车辆派遣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追溯、限时整改。二是严格公示制度,接受内部监督。定期在单位公示栏公示车辆派遣使用情况、车辆运行里程数、能耗数,以及保险、维修、加油(电)、过路过桥、停车费用等数据,主动接受内部监督。三是借助群众力量,实施社会监督。除涉及特殊工作的车辆外,全部按规定喷涂标识,向社会公开公务用车管理政策规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和处理群众举报。四是多方通力协作,开展联合监督。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产权登记、使用处置、派遣使用、经费预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规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