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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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三章概述第一节一、概念和特征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以违反某种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多数为结果犯,少数为危险犯、行为犯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二、分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特征客体——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14条主体——自然人、单位主观方面——故意认定法条竞合犯罪既遂的认定处罚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1-148条规定的各个特别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个人单位主体法条竞合重罪优先一般法条特殊法条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行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结果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法条竞合如何处理符合特殊法条规定全部要件的,优先适应特殊法条当具体行为不具备特殊法条规定全部要件,但完全具备了一般法条规定的全部要件时,按照一般法条论处若同时符合特殊法条和一般法条的全部要件,则优先适应重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某化妆品厂系私营企业,所生产的婴儿护肤产品供不应求。为增加产量,厂长童某决定改变配方,增加添加剂,结果生产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产品,销售金额达30万元。消费者使用后程度不同的引起过敏、脱皮等不良反应。在如何确定犯罪主体以及定罪罪名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C、单位犯罪D、自然人犯罪个体商品批发店老板秦某为贪便宜,长期自己开办地下加工厂,生产原乡牌火腿肠,一年以来获利近6万元。经检验,该火腿肠虽不符合卫生标准,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问:对秦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走私罪第三节一、概述概念特征客体——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如:《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关走私•绕关走私主体——自然人、单位主观方面——故意,有些走私行为还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海关法》第82、83条,《刑法》第154、155条,《刑法修正案(四)》)走私行为有以下几种形式: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的,或者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念特征客体——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及关税征管制度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几种特殊行为•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刑法修正案(四)》认定与一般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界限罪数形态走私废物罪概念特征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走私废物运输入境的行为•犯罪对象: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处罚案例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对审理走私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各类废物案件中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参照《解释》规定的有关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定罪数量标准和处罚原则处理。•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走私固体废物犯罪的规定不再执行。关于走私犯罪的几个特别规定第156条——走私罪共犯的认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具体罪名根据其走私物品的性质来确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走私罪+妨害公务罪造成重伤或死亡——故意伤害罪走私罪+故意杀人罪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A、走私假币罪B、运输假币罪C、故意伤害罪D、妨害公务罪下列哪种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贾某所办服装厂从香港进口免税来料加工亚麻80万码,擅自出售给境内某企业,偷逃应缴税额100万元。B、贾某从国外回国时,偷偷携带8张内容不同的淫秽光盘,打算自己观看,在海关被查获。C、贾某将金属锡加工成“鱼坠”等锡铸件,蒙骗海关出口,总共80万吨,偷逃应缴税额150万元。D、贾某偷偷从海上运进大量管制刀具、仿真枪支、警用械具等物品,偷逃应缴税额4500元。被告人刘某,男,30岁。被告人陈某,男,23岁。被告人赵某,男,31岁。2007年间,刘某在香港打工,因为工作辛苦,觉得总是给别人打工,什么时候才能发大财,还不如从香港搞点毛片去卖。后来刘某买了淫秽光碟1000张,同年12月31日夜,刘某雇了一条船将这些东西运回内地。陈某听说刘某那里有新版淫秽光碟,便主动跑到刘某那里,花钱买了800张,陈某将这800张中的200张分送给了其亲友,另外600张又转手加价卖给了赵某,赵某将这些光碟放在其音像店里偷偷出卖,至案发时,赵某卖出400多张。问: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走私淫秽物品罪主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行为方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邮寄、携带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主观:以牟利为目的行为方式:贩卖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第152条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主观:以牟利为目的行为方式:传播传播淫秽物品罪主观: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方式:传播第364条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概念特征客体•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方式:索贿、他人主动送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主体——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故意认定罪与非罪第163条第2款•关键词–回扣手续费–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归个人所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明示入账,收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三个判断1、“非公”性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的根本属性•所有制•该主体是否“从事公务”2、民办非企业人员只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非公亦非私”•“国”字头的单位人员受贿,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私”性质的单位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这就导致了“非公亦非私”的单位的人员受贿,没有了处罚的依据。权宜之计,只能利用修正案的方式扩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将“非公亦非私”的主体包含其内。3、非国有公司、企业不存在单位受贿形态•刑法第163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的是公司、企业中索取或收受贿赂的个人,而不处罚其所在的单位。实践中,公司、企业人员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作为单位的非国有公司、企业等,不可能存在受贿的情形。在经济往来中,非国有单位的性质决定只有折扣(或明扣)的可能,没有回扣的存在空间。非国有单位为追求同种类而价格低廉的商品,会在交易过程中尽量压低商品进价,因此折扣是通常被采纳的方法。而账外暗中方式索取或收受的回扣在非国有单位作为买方的情况下,是根本没有必要存在的。非国有单位的性质排除了小集团存在的可能,只有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冲突。因此,在经济往来中,收受贿赂的只能是个人。个人为了谋求个人经济利益,非法收受回扣、手续费,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的,只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非国有单位自身不可能收受贿赂。这也是非国有单位与国有单位在商业受贿主体方面的差异。我们还可以引用作为美国法人刑事责任理论基础的“仆人过错主人负责”的原则对此加以说明。根据这一原则,法人作为整体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法人代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这一犯罪是在法人名义下实施;二是法人代理人的行为是在该代理人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三是该代理人的犯罪活动得到法人最高决策机构的批准或者默许,意图为法人谋取利益。对照以上三个条件,可以说明非国有单位不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首先,作为收受贿赂的采购员(以采购员为例说明)收受回扣、手续费等,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而并非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其次,采购员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人代理人的职权范围。采购员代理企业购买商品,是建立在代理法律关系基础上的。也就是说,企业是被代理人,采购员是代理人,采购员在企业的授权范围内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市场交易,法律责任理应由被代理人企业承担。但是采购员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事实上已经超出了代理法律关系的范畴,其行为触犯了法律,为法律所禁止。最后,采购员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不会得到法人最高决策机构的批准或者默许,因其是为获得个人私利。实践中,采购员受贿行为违背了雇员对雇主的忠实义务,违反了企业内部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的要求。因此,采购员商业受贿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构成商业受贿犯罪的主体也是其个人,而不是单位。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概念特征客观方面——向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送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主体——自然人、单位主观方面•故意•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案例2009年10月13日,玉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内蒙古阜丰公司报案,称与公司长期合作的山东青岛源甲德商贸有限公司以次质量煤炭冒充优质煤炭出售给该公司,套取高额利润,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接到报案后,经侦大队迅速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从2010年5月开始,山东青岛源甲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曹某某指使内蒙古阜丰公司职工刘某某对内蒙古阜丰公司热电厂煤检取样员王某某、万某某、庄某某3人行贿7万余元,使得他们在卸煤、用煤、检验等各环节中,相互勾结、造假隐瞒实情,以次质量煤充优质煤套取高额利润,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刘某某也从中获利3万余元,之后,3名取样员采取偷换优质煤样的方式,提高所送煤炭的化验热值,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经侦人员迅速出击,一举将以上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伪造货币罪概念特征客体——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仿照真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制造假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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