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八大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动依法治区战略实施,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速、率先突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全面完成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2021〕*号)确定的工作任务为目标,以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原则,以解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短板弱项为切入点,以全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质增效为落脚点,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八大提升行动”,让依法行政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二、目标任务(一)实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提升行动。1.积极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示范项目。力争到2025年,全区有2个市、县(区),3个项目获得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示范项目命名。2.开展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自2023年起,每年评估认定一批自治区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达标地区(单位),到2025年,90%以上的市、县(区)和自治区政府部门(单位)达到全区法治政府建设达标要求,50%以上成为示范地区或者单位。3.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完成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考核的重要依据,完成90%以上指标任务的,命名为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或者单位;完成60%以上指标任务的,确定为达标地区或者单位;未完成60%指标任务的,确定为不达标地区或者单位,并予以通报,已取得示范命名的,撤销命名。4.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公众参与度。对拟命名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单位)、项目,主动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5.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报告,按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二)实施政府立法质量提升行动。6.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工作及时按程序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7.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规定,规范立法程序,完善立法机制,增强立法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8.推进立法项目落实。严格执行自治区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实行项目化管理、清单式落实。9.丰富民主立法形式。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作用。除依法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10.完善立法协商机制。加强立法工作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问题的论证咨询,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全面收集分析执法机构立法需求,推进立法与执法有机贯通。11.有序开展立法评估工作。健全立法过程中的风险评估机制。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及时开展立改废释。12.广泛开展立法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解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建立全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三)实施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13.全面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扎实推进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14.强化涉营商环境立法。重点推动社会信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和修改工作,逐步构建系统完备、务实管用、具有宁夏特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15.落实清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布率达到100%,坚决杜绝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和实施行政许可。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16.加大审查力度和动态清理。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公平竞争审查率达到100%。及时清理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不利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17.扎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在重点领域推行“一业一册”“一业一单”“一业一查”“一业一评”场景化监管模式。18.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完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政务服务全流程提速。深化“好差评”结果应用,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100%。(四)实施合法性审查能力提升行动。19.明确审查范围。编制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推进全流程合法性审查,审查率达到100%。20.规范审查行为。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的全面审查,规范审查意见反馈,开展审查质效评查,提高审查工作质量。21.强化审查责任。合法性审查机构对审查事项严格把关,对审查意见负责。起草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22.严格备案审查监督。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充分发挥备案协审专家作用。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加大纠错力度。23.充实审查人员力量。配齐配强合法性审查队伍,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到审查岗位,确保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24.加强审查科技保障。建设备案审查平台,探索运用信息化方式开展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监督,实现备案审查智能化、规范化。(五)实施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2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权责关系,完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加强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与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协同配合。26.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推动裁量基准和裁量权适用规则统一,同类事项同标准处罚。27.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28.创新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制度。29.加强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持有执法证。加强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辅助人员管理。30.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快建设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健全日常检查监督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办结率达到90%以上。31.推进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大力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基本实现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信息自动采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情况网上查询。(六)实施行政争议化解质效提升行动。32.健全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作用,推动化解更多行政纠纷。严格落实行政机关主体责任,对时间跨度长、成因复杂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纠纷,成立专班,推动化解。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化解容错免责机制。33.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修订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统一操作规范和法律适用标准,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调裁结合机制,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率达到100%。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推动设立行政复议咨询宣传点,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平台建设。34.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制定、公布行政调解职责清单。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做到应调尽调。35.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并公布事项清单,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有效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36.巩固行政应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持续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率,降低行政案件败诉率。加大败诉案件通报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37.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38.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健全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反馈机制,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主动报备重大行政违法案件。充分尊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提起公益诉讼权利。39.认真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完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办理机制,按期办复率达到100%。(七)实施乡镇(街道)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动。40.完善乡镇(街道)法治政府建设体制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专题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1次。司法所具体负责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推进、督促检查工作,司法所长应当全程列席乡镇(街道)行政会议。41.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下放给乡镇(街道),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同步予以支持。强化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中的统一指挥、统筹协调职责,确保权力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42.强化上级执法部门指导职责。全面加强职权下放部门业务培训指导职能,健全乡镇(街道)执法一线巡回指导机制。43.加强乡镇(街道)法治工作力量保障。明确乡镇(街道)承担法治建设的工作机构,逐步提升乡镇(街道)法治部门工作人员准入标准,一般应具有法学(法律)专业背景或者法治工作背景。44.优化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制定完善适应基层实际的办事指南和工作规程,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在乡镇(街道)办理。(八)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素养提升行动。45.带头执行宪法法律。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决定。46.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政府常务会、政府各部门会前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专题法治讲座不少于2期。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讲法不少于1次,逐步推动部门负责人在政府常务会会前讲法。定期组织旁听庭审活动。47.不断加强领导干部述法工作。细化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健全述法制度,理顺述法流程,丰富述法形式,确保“应述尽述”。48.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政府工作队伍。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强化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履职能力。49.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晋升培训必修内容,每年至少开展2次法治讲座、论坛、研讨等学习辅导活动,建立法律法规应知应会清单,组织学法用法考试,成绩在一定范围内通报。50.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调查研究。立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加强调查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撑。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督促、牵头抓总作用,确保“八大提升行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二)完善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纳入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逐步提高赋分权重,作为衡量各地各部门及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要将法治政府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对获得全国及自治区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项目,给予经费支持。(三)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活动,及时发现、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做法,着力打造有特色、有影响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品牌,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四)加大督察力度。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开展1次以上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健全完善督察协同联动机制、通报机制和整改落实反馈机制,综合运用约谈、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