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燃气安装协议书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燃气安装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燃气安装协议书【第一篇】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气化站及管道供气项目。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街。工程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气化站:_________________个街厨房管道、调压器、流量等材料表内容。工程造价为:_________________元整。(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合同工期:_________________依据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商定本合同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双方约定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2/20_____________日竣工。一、本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材料,由乙方按工程预算表所列供应。二、乙方所提供的安装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一、甲、乙双方正式签约后,甲方需在_____________日之内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_____________%给乙方。如甲方未按合同付款,则工期自然推后。二、当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_____________日内正式进入安装工地。三、当竣工后,甲方需在_____________日将其余的_____________%支付给乙方,余下_____________%款项在工程使用后_____________个月内一次付清。工程若有未曾预见项目或变更,工程造价结算则按实际计算并一次付清。四、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采用银行转帐、汇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一、乙方在工程竣工后,由乙方负责整个工程系统的检测调试,试用期为_____________天,并由甲方、乙方将工程试用检测的结果进行验收。二、工程交付使用后,甲方正常使用_____________天,视甲方验收认可。乙方提供本供气系统的维护和保养服务工作,保修期限:_________________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_________________二年内设备、3/20材料非人为损坏的维护,乙方提供无偿免费服务;二年后为有偿服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图纸、工程材料表、预(概)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简单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一、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一、甲方须按期支付各款项。若超过期限,甲方须支付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进行终止系统操作。二、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须赔偿甲方已付款项一倍的罚款。三、因甲方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4/20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便于本工程竣工后的维护保养,本工程竣工后乙方将成为优先考虑的供气商。一、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二、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燃气安装协议书【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5/20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6/20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一)停止安装、维修业务一年以上的;(二)违反标准、规范进行安装、维修的;(三)欺诈用户,乱收费的。第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第十三条《资质证书》和《岗位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7/20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第三章安装维修第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持有《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进行。第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第十七条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材料和配件。第十八条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拒绝安装。第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在家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第二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完毕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当包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出具时间等内容,并盖有企业公章,检验人员应当在合格证书上签名。第二十一条未通气的管道燃气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后,8/20还应当向燃气供应企业申请通气验收。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通气验收不合格,确属安装质量问题的,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免费重新安装。第二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当设定保修期,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第二十三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维修的企业,应当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设立的,或者是经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应当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签订维修委托协议。第二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或者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第二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对本企业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责任。第二十六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第二十七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第二十八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应当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防火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9/20门应当按照《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属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10/20(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第三十五条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原因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和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烘烤器、空调器、取暖器等器具,以及家用燃气报警器等产品。第三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及相关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器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及相关的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1/20的规定,由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审查验收,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第六条生产、经销燃气器具的单位经销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