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关联交易: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不规范的关联交易使专业投资机构和中小股东的投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使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明显增加,市场投机性进一步上升;从长远看,它必将逐渐削弱整个资本市场的基础,增加市场的不安定因素。即使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关联交易可以带来明显的成效,但从根本上它不利于建立公平原则下的市场经济,更不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因此,如何建立一套监督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业务流程有没有分开、是否形成了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体系的制度,从而考核上市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监管机制,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同时,如何使资产重组在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原则下进行,也是规范证券市场的一项长期任务。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会长期存在,因而彻底杜绝关联交易,至少在短期内难以做到。但这并不排除将其逐步进行规范起来。1、制定有关法规,从制度上确立将各种关联交易限制在最小程度,并加以规范化。99年以来,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严格分开的规范措施,对于避免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过多而缺乏独立性,以及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操纵上市公司利润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现象的制约起了重要作用。从该项措施出台之后上市的几十家上市公司的情况看,绝大多数都能够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运作,但由于主、客观原因,不完全规范的情况仍有存在。因此,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须更加明确和严格。如在资产占用方面,应收帐款算不算资金占用之列,现有规定还不够明确。从目前部分配股上市公司的情况看,似乎并没有将之视作占用。由于目前母公司以这种方式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对上市公司的潜在经营风险造成影响,这就需要加以说明、规范。在项目表决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董事回避制度。因为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在上市公司与母公司担任董事,如果没有更为严格的回避制度,在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双重董事就不可能完全公正地代表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行使职责,这样,三分开的原则也就不能完全落实。2.对关联方的范围界定应更明确、更广泛。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给出的“关联方”的定义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就可视为“关联方”,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关联方定义基本相同。有区别的是:一、我国的准则中未将受主要投资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重大影响的其它企业作为关联方,而国际准则则视其为关联方;二、我们仅将同受某一个企业或同受某一个人直接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而国际准则中将受一个人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的关系就视为关联方。这种看似微小的差距,却使得关联交易的范围伸缩性很大,并使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公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等方面存在漏洞。近期津国商完成的资产重组,实际过程都有同一个大股东参与,资产转让明显地带有关联交易的痕迹,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准则难以界定其是否属关联方,因而交易过程中并没有作出相应的信息披露,使得上述交易过程缺乏应有透明度,广大中小股东也无法了解真相。为此,进一步扩大关联方的范围和更明确的界定关联方的定义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完善关联交易监管的重要内容。3、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应更全面、更明晰。目前,许多公司在年报中对关联购销价格披露往往是含糊的一句话:价格按照协议价格执行”、“价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但是价格到底是多少呢?缺乏明确的说明,投资者对此还是不清楚。一旦这部分交易在总业务量中的所占比例较大,那么这一交易价格对于投资者来说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根据99年证监会发出的《通知》精神,今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如果与交易对象的帐面价值或其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时,不仅公司董事会要对其定价依据作出充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而且其注册会计师也要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等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也就是说,今后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内要有公司董事会的自家解释,外要有注册会计师的独立评语,这样内外双重控制,使上市公司不能随心所欲地调高或调低关联交易的价格,使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有了保障。中国证监会最近向各上市公司下发了最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其中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对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这一举措很容易使人联想到近期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未及时披露有关重大事项的猴王A予以公开谴责的案例。猴王A长期以来与大股东你我不分,包括借款给大股东使用的金额达8.91亿元,超过了其自身的资产总值,并为大股东提供2.44亿元的巨额担保,由此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共32项,金额达3.5亿元,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但是,公司董事会一直未对上述事项进行及时的披露,严重损害了股东的权益。因而规范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实际上已成为证券市场的当务之急。此次《修订稿》要求,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若对于某一关联方,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或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修订稿》还对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和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披露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要求加强上市公司“三分开的披露力度,上市公司应披露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三分开情况,明确说明上市公司相对于其控股股东是否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如存在问题,公司董事会还应说明整改措施和预计所需时间。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但笔者认为,如果能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加大查处力度和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特别是对于关联交易的行为哪些应当避免,哪些应采取担保的方式以保证全体股东的利益等,目前许多还是空白。此外,如何将上述信息在年报和中报摘要中披露出来,也是需研究解决的,因为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一般只能看到年报或中报的摘要部分,而上市公司往往在摘要中避实就虚。因而应当要求上市公司除了按格式披露必要的信息之外,对当期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或对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必须披露。4、受益方担保,以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2000年5月,香港上市公司长江实业与该公司的主席李嘉诚达成了一项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是由长江实业发行总值14.8亿港元的新股,募集资金用以收购李嘉诚的一间公司EquisiteTaste的所有权,这家公司拥有新加坡地产公司的股权。很显然,在此次关联交易中,李嘉诚是作为现金得到方,而长江实业得到的是一间在香港以外注册与经营的公司。虽然李嘉诚表示,由于新加坡地产市道已由98年起出现复苏,这项收购可望带来回报,同时也将给长江实业带来一个投资新加坡房地产市场的机会。但在此项交易中,李嘉诚还是提供了担保,即如果该项目在一定时期内因投资的物业价值下跌而导致EquisiteTaste出现实质有形资产价值下跌,李嘉诚将向长江实业补偿有关的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在关联交易中受益方担保应当成为该项交易的前提条件,更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方式。※文/高利《上市公司》(2000年第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