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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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规制研究作者:唐满荣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张永辉证券操纵行为认定及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证券操纵行为的认定及监管是个世界性的难题,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空前火爆,市场上不乏很多操纵行为的存在,操纵行为人人为地控制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扭曲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影响资本的自由流动,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对证券操纵行为的认定及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当前我国对于证券操纵行为认定的法律法规很不具有操作性,《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禁止的三种操纵行为,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市场操纵行为违反法定义务的规范性构成,尤其是对当前市场典型的操纵行为的认定缺乏细节性的规定,存在很多的缺陷,操纵行为认定的困难也带来了监管的一系列问题,同时我国目前也缺乏事前预防市场操作的制度和措施。正是基于这些问题,笔者才下决心写这篇文章。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梳理我国证券操纵行为认定及监管的各种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当前证券市场一些新型的操纵行为,通过借鉴国外证券操纵行为认定及监管的经验,从行政责任认定的角度提出一些关于证券操纵规范性构成的认定建议,以及相关监管的建议,构建实用科学的证券操纵认定及监管法律制度,为实务界提供更加有益的借鉴。本文运用金融法学理论、经济学理论以及比较法学方法对证券操纵行为的认定及监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第一章主要是对证券操纵行为认定及监管的基础理论做深入介绍,并且对一些新型的证券操纵行为做出详细介绍。通过对我国证券操纵行为认定及监管的立法回顾,对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做出介绍与评述。第二章主要是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发达国家关于证券操纵行为认定及监管做详细的介绍。毕竟发达国家在这些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掺杂着成功的喜悦与失败的痛楚,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国家,借鉴意义可谓重大。第三章主要是分析我国证券操纵行认定及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指出在证券操纵行为认定上缺乏严密的立法体系,尤其是缺乏对具体行为认定的规范性构成标准,监管上指出我国监管层目前的监管取向非市场化,监管机制不畅,监管体制欠缺等等这些目前存在的问题,为研习我国证券操纵认定及监管存在的问题寻找突破口。第四章在上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关于我国证券操纵认定及监管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相关立法体系、明确具体行为认定的规范性构成标准以及明确市场化监管取向、加强行业自律及社会监管、构建事前预防的监管制度与措施等等。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是:第一,切入点很新。证券操纵行为认定及监管并不是个新问题,前人对证券操纵行为认定的基本理论问题,诸如主体、主观构成等等已经介绍的很多了,但是有创新的文章却不多见,尤其是对具体的操纵行为认定的研究更多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本文以具体操纵行为认定的规范性构成着手,结合目前市场上新型的操纵现象,分析其问题并且借鉴国外的认定及监管经验,提出一些意见。第二,本文系统地梳理了关于证券操纵认定及监管的国内外现行立法,尤其对新《证券法》的兜底条款关于证券操纵行为认定预留的法律空间作了详细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问题和构想,针对新型的操纵行为结合国外经验给出规范性构成认定的具体建议,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第三、本文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层的监管取向做出深入分析,通过国外的比较研究,结合时代的发展,提出监管上要以投资者利益为本和谐发展证券市场的构想。第四、本文建议应建立预防证券操纵的制度和措施,创新的提出要在A股市场引入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做空机制以及做市商制度的构想,以平衡目前A股市场单边做多的压力。2.期刊论文朱振荣证券市场主要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探析-中国科技产业2004,(10)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多样,颇具隐蔽性和直接社会危害性.无论是买方操纵还是卖方操纵,包括虚伪交易、实际交易、散布谣言等.其中虚伪交易包括虚买虚卖、相对委托,实际交易分为扎空、连续交易、安定操作、联合操纵.我国证券法明确禁止的操纵行为主要有虚买虚卖、相对委托、连续交易、联合操纵、散布谣言等,而对扎空、安定操作没有具体规定,只用其他操纵行为的兜底规定拾遗补缺.本文将就我国证券法明确禁止的主要操纵行为的构成进行探析.3.学位论文宋之文试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及其监管2007在亚太国家,股价操纵现象普遍、危害严重,市场操纵行为最早发生在16世纪的安特卫普金融市场,从那个时期开始算起,市场操纵行为已经有450多年的历史了。到17世纪初期,闻名世界的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中已经普遍存在市场操纵行为,当时的主要操纵技术是制造虚假交易现象,操纵的对象主要是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荷兰西印度公司的股票。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新的市场操纵行为方式不断出现,操纵手法也越来越隐蔽。由于股价操纵现象,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扭曲了股票的市场价格,破坏了政府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情节严重的甚至会造成资金、资本及外汇市场的系统风险,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惨重损失,进而影响了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新中国境内证券市场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目前一些专家学者对我国股市所做的“大赌场”、“老鼠仓”等评价,虽有失偏颇,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股价操纵的严重程度。令人尤为担忧的是,在股价操纵行为比较猖撅,庄家控股比较普遍的背景下,我国股价操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比重还很低,处罚力度还不大,并出现时紧时松的现象。国内对股价操纵及其监管的理论研究宣传还相对滞后和薄弱,社会各界对股价操纵行为的危害性认识还不足,对于是否需要加大和如何加大股价操纵行为监管力度,还存在许多模糊的思想和观点:而且曝露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等问题,使得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和惩罚。世界许多国家一直高度重视该问题的研究,并通过不断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来提高对股价操纵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股价操纵现象还十分严重,对股价操纵及其监管的理论研究还相对滞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还难以适应股价操纵监管的客观需要。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主要分四章来探讨这一问题:首先,第一部分是关于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本文从法律的角度、经济学的角度、监管部门的角度分别加以描述,在法律的角度来看,欧盟近年来在这一问题有非常明显的突破;在经济学界来看,Allen和Gale对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具有代表性意义;从监管的角度来看,目前世界上最完善的监管部门——美国证监会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第二部分,主要探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根源问题,分别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客体——证券,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主体——人,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制度安排这三个方面来阐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产生的原因,从客体的角度,证券属于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本身的特性决定了证券具有天然的被操纵的条件;从主体的角度,投资者由于并不完全符合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假设,比如投资者具有“过度自信”等特征,其中涉及到行为金融学的一些知识;从制度安排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者与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为操纵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第三部分,本文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分为三类:交易型市场操纵行为(trade-basedmanipulation)、行动型市场操纵行为:(action-basedmanipulation)、信息披露型的操纵行为(information-basedmanipulation),对其中每一类市场操纵行为进行详细描述并列举证券市场所发生的典型案例加以说明,对于交易型市场操纵行为,本文的亮点在于比较我国与美国在这个操纵行为方式上的不同;对于行动型市场操纵行为,这是本文最重点的部分,通过经济学中单期、跨期决策理论以及简单的博弈论知识对行动型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其中运用长虹公司、安然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的案例来对行动性市场操纵行为的三个类别作具体阐述;对于信息披露型的操纵行为,本文主要讨论一个在香港资本市场上出现的案例,QFII进入我国内地资本市场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它将成为更厉害的庄家。最后,就如何对操纵行为主体进行监管展开阐述,本文将被监管的主体分为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金融中介机构、券商等四类,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本文主要强调对公司高管的监管,这直接关系到对内幕交易的杜绝,近期市场上的“杭萧钢构”事件就是典型的内幕交易行为;对于机构投资者的监管,本文着重强调对QFII的监管,本文尖锐的指出:QFII在我国资本市场的表现可能与当初我国监管部门将其引进的初衷有所违背,当初我国监管部门的计划很有可能无法实现,如果我国内地的监管氛围没有很大程度上的改善,QFII在我国内地资本市场上的表现将会让投资者对其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对于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券商,本文主要从存在的问题入手,分别对其阐述。本文的主要观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我国证券市场突出的问题,这一问题长期的困扰着我国的监管部分。本文通过具体案例比较发现,由于美国、香港、我国内地在对待市场操纵行为的态度上的不一致,导致各地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发生率明显不同。美国“藏富于民”与“严刑峻法”的思想造就了目前最有效的市场,平均每一个美国公民都会将其收入的65%投资于证券市场,把资金投资于最有效率的公司,让公司去创造利润,从而让股动获得收益,社会资源得到最有效率配置,经济会得到发展。但如何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是投资到那些最能创造财富的公司?这就需要监管部门的努力,如何确保上述的机制得到有效运行,美国证监会在经过1929-1933年的大崩溃后,建立了以“严刑峻法”、“保护投资者”为核心的思想,对市场操纵行为严厉打击,提高了市场操纵者的成本。近年来,美国尽管也出现了“安然事件”这样严重的市场操纵行为,但总体是很健康的,安然公司的倒闭说明了美国证监会对欺诈行为惩处的决心和力度。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证监会在处理市场操纵行为时需要向国外学习,只要建立“藏富于民这一思想得到保证的机制,我国的证券市场才能得到长期健康的运行,经济才能持续发展,社会财富才能不断增加。本文的主要创新:一个创新点是关于QFII。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刚成立的时间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说很短,投资者主要以短线投机为主,为了尽快的与国际保持一致,监管部门希望通过QFII的引进,改变目前我国国内投机的现状,监管部门认为;QFII在投资的过程中,他们是遵循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原则,这样会影响到国内投资者的行为。本文的创新点就在于QFII在国外是长期投资者,而到了我国国内就不一定按照原先的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其原因在于国外证券市场的法制环境与我国的法制环境明显的有所不同,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预见在我国内地的证券市场上,如果我国国内的监管部门不能强力的对其进行监管,QFII将会成为更凶猛的庄家。2004年,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市场普遍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予以了肯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原先无法上市流通的股票获得了流动性,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宽松的现状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改善,“大非”、“小非”的解禁必然会造成交易型市场操纵行为。这一问题将会在未来几年困扰我国监管部门,这是本文的一个主要创新点,本文对此初步进行探讨。4.期刊论文林敏.干胜道.LINMin.GANSheng-dao股票回购中内幕交易与股价操纵行为规制——由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引发的思考-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5(4)新公司法增加了股票回购事由的条款,放宽了对股票回购的限制.但在股票回购的立法方面,总体上仍较为简单、粗略,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没有形成完整、严密的规制体系.由于立法模式的差异,各国对股票回购过程中内幕交易及股价操纵行为的管制形式也有所不同.对欧美等国对股票回购过程中的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的监管进行比较分析,可以为我国股票回购实施过程中如何抑制股价操纵行为提供启示.5.学位论文李利敏操纵证券市场罪研究2007随着我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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