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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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3篇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下面和网友一起来看,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希望有所帮助!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为集团改革发展服务,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干部,是指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科级管理人员和在管理部门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第二章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三)坚持任人唯贤、以德为先、德才兼备原则;(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第五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和选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及时发现、选拔任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优秀人才。第六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对适合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空缺职位,应积极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二节选拔任用程序第七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党委研究决定是否补缺;(二)成立考察组,制定工作方案;(三)采取公司班子集体推荐、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四)考察组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情况,提出重点考察人选建议,向公司党委汇报;(五)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确定重点考察人选;(六)发布考察预告;(七)组织考察;(八)考察组提出拟任用人选意见,向公司党委汇报,公司党委酝酿;参考资料,少熬夜!(九)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任用人选;(十)任前公示;(十一)组织谈话,下发任命或聘任文件,履行有关法律和规定手续。第八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平级调动的可以不经过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程序。第三节公告、资格审查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推荐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时间安排等。第十一条根据职位需要,合理确定推荐人员的范围。被推荐人员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应符合岗位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第十二条特别优秀的青年人才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第四节组织考察第十三条实行考察预告制,根据公司党委决定,将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第十四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做出评价。考察工作注重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程度、心理素质、身体素质、沟通能力等。第十五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第五节决定任用第十六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公司党委汇报。第十七条在确定初步人选后、讨论决定任用前,应听取纪委意见和充分酝酿。酝酿在公司规定的适当范围内进行。第十八条公司党委会讨论做出任用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第十九条在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职人员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六节纪律和监督第二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二)抓好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三个关键环节,严格按照工作方案中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参考资料,少熬夜!(三)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四)参与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五)考察组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六)应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第二十一条纪委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报告第二十三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第二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超职数配备干部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附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表”。第二十五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做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提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得票较低的;(三)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外,一次提拔调整干部五人以上的;(四)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其所在单位内提拔任用的;(五)随领导干部从原工作单位调入直接提拔的;(六)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七)重要岗位提拔任用干部的;(八)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事项。本条第四项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集团公司权属各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本条第七项所称重要岗位,是指与人、财、物有直接或密切关系的岗位。参考资料,少熬夜!征求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并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第二十六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的,应当与报告单位进行沟通,说明有关情况,并明确要求暂不要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研究。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接收报告。(二)审核。提出审核建议意见。(三)决定。将提出的审核建议意见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作出审核意见。(四)答复。按照公司领导批示将审核意见批复报告单位。第二十八条报告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扩大)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本制度做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条凡应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报告和受理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干部调配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三十一条干部调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按需调配。干部调配工作要在科学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根据集团总体发展规划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合理调配人员。(二)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干部调配要在保证重点管理岗位需要的同时,统筹考虑集团整体发展需求。同时应确保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三)注重结构、优化队伍。干部调配要本着发挥人才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根据调配人员专业特长、能力特点合理调配。第三十二条调配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树立全局意识,坚持按原则办事,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第二节调配的主要方式第三十三条干部调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因工作需要调动;一种是个人申请调动。第三节调配的程序第三十四条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公司决定下达调令;(二)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令开具干部人事关系介绍信;(三)调配人员持干部人事关系介绍信到集团公司组织人参考资料,少熬夜!事部门报到;(四)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介绍调配人员到相应单位报到。集团公司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动的,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公司决定直接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五条个人申请调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同意调出后,开具“干部商调函”,签署同意调出意见并加盖公章;(二)拟调入单位同意接收后,签署同意调入意见并加盖公章;(三)将签署同意调出、调入意见的“干部商调函”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经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对拟调动人员进行相关情况了解后,提出调动意见或建议;(四)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第三十六条调配人员要按调令或干部人事关系介绍信所限日期报到。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2为了不断完善和加强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公司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XX号文件精神和单位实际,现将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干部和公司部室负责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如下:一、离任交接制度1、因工作岗位变动、分工调整等组织原因或其他因素导致领导干部不再履行现岗位职责时要进行离任交接。2、交接工作要本着服务于公司改革、发展和本单位、部门工作需要的原则,体现及时、准确、全面、细致、重点突出的原则。3、交接工作的内容为本岗位职责要求的工作和分管的其他工作及离任人或继任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工作。4、交接工作要履行文字手续,经双方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各存一份备查。5、交接工作要条款清晰,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应具体交待,对可能导致工作交接后责任不明的重要事项,要另做详细说明。6、交接工作需在离开岗位前一周内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接须向上级组织报告并取得同意。7、如本岗位暂时无继任人,需同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代理本岗人员交接。8、对交接不认真,不负责任者,上级组织有权责令重新交接或组成工作组监督交接。9、对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交接的(如突发疾病等),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组织专人成立调查小组进行了解、调查,出据书面材料,以备接收。10、领导干部离任后没有履行交接手续,或交接时有意隐参考资料,少熬夜!瞒问题,影响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渎职追究责任。二、述职制度1、每年年终,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干部和公司部室负责人要撰写述职报告(公司领导报XX组织部,分公司和公司部室负责人交公司党委组织部),述职报告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年来思想、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分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不得由他人代笔。2、述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要全面、客观,既要有工作成绩说明,又要有存在问题的剖析;既要客观地说明本人在领导班子集体中发挥的作用,又要分析成绩取得的主、客观因素,不能以工作中的成绩掩盖存在的不足或问题。3、两级领导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其他人员述职要按照组织部门要求进行。三、公示制度1、凡拟任公司所属单位(含公司机关部门)领导干部职务和相应后备干部人选,经公司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后,均应公示。2、公示形式一般为布告、召开会议、报刊、网络公布等形式,期限一般为7天。3、公示内容主要为拟提任人选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政治面貌、主要工作学习经历、拟任职务以及公示受理部门联系方式、联系人员等内容。4、反映问题者应具署真实姓名、身份及所在单位,反映问题应具体、明确,有据可查。对反映出问题的人员和问题要严格保密,对违纪人员,要追究责任,保护反映问题的人员不受打击报复。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影响公司干部工作正常进行的,经查实,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5、公司组干部门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进行汇总分析,对有问题反映但经认定不影响选拔任用的,不予调查;需要调查的,组成调查组专门进行了解;对反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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