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导语:为奖励杰出青年作出的贡献,湖南省设立了杰出青年基金。下面是网友分享的“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我省科技人才战略,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特设立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第二条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专门用于资助湖南省内的优秀青年学者及其带领的学术团队进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三条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湖南省财政拨款,也接受海内外捐赠。第四条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的资助工作,应符合国家或湖南省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同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培养学术(学科)带头人的工作相协调。第五条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的实施与管理。第二章申请第六条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每年受理一次。第七条申请者应符合《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二)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创新性业绩,或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创造性科研成果,或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三)具有从事研究所必需的实验平台,必须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四)拥有一个结构合理、技术力量雄厚的自然形成的研究团队。(五)项目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①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40周岁;②获博士学位;③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④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第八条申请者须按《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指南》规定认真撰写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第九条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省基金办。第三章评审与批准第十条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议、学科组评审、异议期公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第十一条省基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不属于资助范围;(三)不按规定要求编写申请书;(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第十二条形式审查合格后,省基金办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同行通讯评议。每位申请者的申请书至少要有三位专家有效评议的意见。同行通讯评议择优选取候选人提交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提交评审的候选人与年度资助人数之比不低于120%。第十三条学科评审组评审采用被评审者到会答辩制。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必须获评审组到会专家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省基金委根据建议资助的情况并结合学科合理布局综合确定备选资助人。第十四条省杰出青年基金采用异议期制度,学科评审组将备选资助人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为异议期。省基金办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第十五条省基金办对评审组推荐资助的项目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审定。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必须获到会委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通过。第十六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的各个环节,须严格执行《规定》中关于回避和保密的各项规定。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七条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根据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安排和部署,认真撰写《资助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经依托单位审查后报省基金办。第十八条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应认真撰写研究工作进展报告。逾期不报或经审核发现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缓拨或中止拨款。邮寄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第十九条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第二十条在资助期内,由省基金办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检查。检查以学术活动方式进行。邀请学科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同行专家对获资助者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进行滚动支持,拨付后续经费。第二十一条凡获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按《管理规定》的要求结题。第二十二条在资助结束后的三年内,省基金办和获资助者依托单位每年对获资助者进行跟踪管理。第二十三条因患病、灾祸,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科研岗位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及时向省基金办提出中止资助的报告。省基金办审查后核准,并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第二十四条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省基金办调查核实后,以撤消对其资助,并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和予以公布。第二十五条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和团队主要成员(前三位)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第二十六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获资助者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项基金资助的经费单独建账进行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