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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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摘要:监狱人民警察是多种身份的综合体,他们既是人民警察、公务员,同时也是普通公民。因此,监狱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既有作为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又有作为普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二者的结合才是监狱人民警察完整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作为监狱机关执法主体的监狱人民警察,其合法权益却很难得到保障,不仅执法权容易受到侵害,有时候还会危及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再加上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本身就有着一定的风险,如果不能很好的保障监狱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不仅会损害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还会导致监狱人民警察的权责失衡,甚至还会有损国家法律的权威。而造成监狱人民警察的权益受到侵害原因,主要是立法方面的缺失、法律的实际操作性较差、缺少相应的维权途径和监狱人民警察自身薄弱的维权意识,这些原因的综合,使得监狱人民警察的权益保障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想要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完善法律,加强立法保护;开展培训,提高干警素质;提高待遇,增强干警工作积极性;完善维权机制,让监狱人民警察有维权的渠道。当然,监狱人民警察警察的权益保障是一个长远的任务,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监狱人民警察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将会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关键词: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制化的不断推进,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提高,对监狱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监狱的特殊性,公众对监狱的认识大多数来自社会媒体的报道。但是现如今的一些社会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故意放大监狱的负面新闻,加剧了社会公众对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的错误认识,一旦发生监管事故,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监狱人民警察工作上的错漏,使得监狱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承担着过高的压力。另一方面,在监狱内部中,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经验而不是法律规定,当缺乏经验的干警处理不当时,可能会被社会舆论所绑架,造成不好的影响。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之一,理应受到社会的正确认识,只有正确认识到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的重要性,才能有助于监狱人民警察更好的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因此,本文将从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的基本问题入手,强调保障监狱人民警察权益的意义,通过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监狱人民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情况,从立法保护、自身素质、提高待遇、机制建设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一、引言(一)研究背景监狱是国家治安管理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维护监狱安全秩序的重要力量,在执行职责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难和风险,例如日常工作压力大、经济待遇较低、安全保障不足等。因此,如何保障监狱人民警察的权益,是当前亟待研究的一个问题。(二)研究意义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决定了他们需要面临高度压力和严峻的工作环境,高强度的工作对其身心健康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保障监狱人民警察的权益,不仅关系到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力,同时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本文旨在探讨当前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二、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现状(一)执法权遭到侵害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监狱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程度也逐渐提升,加上我国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罪犯维权的方式和渠道也在逐渐增加,这样虽然可以更好的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在一些方面也使得监狱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受到一定的阻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总是平衡的,二者在数量上也是相等的。[3]然而监狱中过度的强调对罪犯的权益的保障,可能就会使得监狱人民警察的部分权益受到侵害,其中最易受到侵害的就是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现阶段罪犯分子早已不同以往,随着国家普法工作的推进,罪犯也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但是有的罪犯却利用法律和制度的漏洞,来阻碍监狱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稍有过错,可能就会被罪犯抓住把柄,以此来对抗监狱的正常管理,扰乱正常的监管秩序,在一定的程度上也侵害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权。一些重刑犯在感到自己出狱无望后,可能就会破罐子破摔,故意给监狱干警找麻烦,恶意举报、中伤干警,给正常执法活动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让监狱干警承受着本不该有的心理压力。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权长期受到侵犯,而侵犯执法权的罪犯却只会受到一些不痛不痒的处罚,长期以往也会使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受挫。因为罪犯被囚禁在监狱中,人们就理所应当的认为他们是弱者,应当给予保护,当监狱中出现任何事件,监狱人民警察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这样不仅打击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热情,也不利于监狱执行改造罪犯的任务。(二)人身权利遭到侵害监狱内关押着形形色色的罪犯,其中不乏有一些罪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监狱人民警察在改造这部分罪犯时,生命权也受到一定的威胁甚至是侵害。比如一些罪犯为了脱逃或者报复监狱干警,就可能会暴力袭击监狱人民警察,威胁或者侵害监狱人民警察的生命权,例如呼和浩特越狱事件。然而这种对监狱人民警察生命权的直接侵害,只是监狱人民警察生命权受到侵害的一部分,并且这一部分还可以通过加强管理予以避免,但是另一部分却很难避免,这一部分便来源于监狱的工作。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强度大,需要一直处于紧张的状态,稍有松懈可能就会造成重大事故,长时间的超负荷的工作使得一些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出现各种疾病,因过度劳累而导致过劳死、猝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监狱的生产活动已经不再是以往的农场工作,早已陆续转为室内的工业加工,虽然说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环境较之前相比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是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仍然辛苦。在监狱的生产车间中,由于防止罪犯脱逃,车间中可能较为封闭,空气不流通,再加上车间的粉尘、噪音的影响,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健康权有着极大的侵害。并且监狱中一直存在着警力不足的问题,使得监狱人民警察经常会超时上班、执勤,严重危害着他们的身体健康。一些监狱干警由于工作繁重,选择带病上岗,坚守在执勤一线,最后可能会因为疾病突发,倒在了自己的岗位上。对监狱人民警察健康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身体上,也体现在心理上。在工作过程中,监狱人民警察需要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不能有一丝的懈怠,需要时刻注意罪犯的动向,防止罪犯出现伤残、逃脱的情况,长期处于这种精神紧绷的状态,监狱人民警察需要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再加上监狱干警进入工作岗位后,与外界几乎处于失联的状态,有时候监狱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可能会担心家人的状况,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监狱人民警察取消休假,全员到岗,并且实行封闭式管理,很多干警既需要认认真真的做好监狱内的工作,防止疫情在监狱中蔓延,同时又可能会担心自己家人的身体健康。除了这些精神压力侵害着干警的心理健康,监狱人民警察还有着焦虑、抑郁、人际关系敏感等方面的问题,这些心理问题如果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不仅会影响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也有可能会产生其他方面的疾病。三、监狱人民警察权益受侵害原因(一)要重视理论学习,树立理想信念目前,针对监狱人民警察权益方面的法律制度相对较少,相关法规存在滞后、空缺和不足之处。例如,有些法规对于监狱人民警察权益的保障有所涉及,但是具体规定并不明确,让监狱人民警察难以做到依法权益保障。监狱人民警察权益的立法和执行不够统一。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和实施有时出现矛盾和不协调,存在立法和执行之间的差异和冲突。监狱人民警察在工作中面对的问题和情况也比较复杂,但受限于立法法规不统一;执行难度大;实施力度不够等问题,监狱人民警察不一定能够获得合法的权益保障。监狱人民警察权益的保护管理不严格。在监狱人民警察工作中,有时因权益保护不足,感觉不到国家和社会的权利法益保障。监狱管理机构和法律监管机构在法规制定和执行层面上没有做好规范,监狱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不能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保障,导致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受到影响。(二)法律的可操作性差监狱人民警察权益的法律标准不具体而具象。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权益保障问题,但是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并没有找到具体标准和实际操作模式。在实际操作时,通过单一的指导和文件规定上涵盖的内容不充分,细节不清晰等问题,导致监狱人民警察难以准确了解和把握自己在法律保护下的行动方向。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法律规定过于繁琐而难以执行。现行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法规过于复杂、繁琐,应用实际过程中难以完全掌握和遵守,给监狱人民警察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影响。治安和刑事司法等方面的监管部门对监狱人民警察工作执法的法制教育不全面。有些治安和刑事司法机构在法律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进行理解和传达方面存在不完善的情况。监狱人民警察们难以完全体认他们的工作环境,权柄机关在案件审理和处罚实施之前,对监狱人民警察在行动中存在的相关权益欠缺注意和关注。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机构的管理效率低下。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机构管理效率低下,人手缺少和管理规范等多种因素导致监狱人民警察的利益保护存在被忽视和滞后等问题。对于权利保障工作中的如实了解和反映方面,监狱人民警察机构并没有参考健全的法律权利保护的做法。(三)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监狱机关过于强调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和责任,缺少对监狱人民警察权益问题的规定和保障,同时也没有相应的维权途径。首先,缺少专门的维权组织。当前我国监狱还没有设立专门的警察权益保障的组织,而驻监的司法部门,如检察院,他们在工作上更加侧重于罪犯权益的保障,很少关注监狱干警权益保障的问题。因此,监狱人民警察的维权途径和普通公民一样,只能民事救济,但是监狱人民警察由于自己的特殊身份往往会放弃通过民事途径维权,甚至会产生民警维权是作秀的错误观念。其次,由于监狱机关封闭性的特点,罪犯对监狱人民警察的侵权行为很少为外界所知悉,外界也很少了解监狱的工作,也就使得监狱人民警察的权益在受到侵害的时候无法像公安干警那样,借助公众的力量进行维权。同时监狱机关的相关部门可能会害怕监狱干警的过多维权会给自身带来麻烦,对于一些成功维权的案例不加以宣传,使得监狱人民警察对于本就不多的正确维权途径更加不了解,久而久之,不仅会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权益造成较大程度的侵害,同时也打击了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在今后的执法活动中,可能会变得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不利于监狱开展教育改造工作。四、加强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的对策(一)加强立法保护公民的权利来自法律的赋予,其权利的保障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的权益保障问题自然也需要法律方面的保护,而现如今关于保障监狱人民警察的权益的立法存在缺失,所以首当其冲的当然是健全立法。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对罪犯的权益保障体制和法律法规的建设也逐渐完善,自然也需要完善对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的立法保护。(二)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自身素质自身能力的不足是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监狱人民警察不善于学习钻研,对于监狱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到位,在处置一些事件时,不能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有效的处理,既让自己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同时自己在事后还会遭到处罚。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狱人民警察只有提高自身的素质,在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充实自己、完善自己,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处理,才能让罪犯在执法过程中挑不出毛病。监狱机关也需要重视教育培训工作,保障监狱人民警察的培训和学习的时间,可以通过与相关警察学校的合作,让警校老师给监狱人民警察传授理论知识;监狱人民警察给警校学员传授实践经验,这样既可以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理论素养,也可以使警校学员把理论与实践进一步结合,为监狱事业培养新生力量。此外,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监狱中的执法者,自然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和法律素养,对于自身遭到的侵权行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现实中,监狱人民警察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大部分都是高素质、高学历的人才,但是其中不乏有很多并非法学专业毕业,对于法律知识了解不多。这时候监狱机关可以通过开展相关的法律讲座、培训,并加以考核,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学习热情,让他们可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三)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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