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藤区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农村干部管理,提高农村干部综合素质,建立富有生机活力的农村干部用人机制,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绿藤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民主集中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依法选举原则;(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五)注重实绩、奖优罚劣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行政村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下简称村“两委”干部,下同)以及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干部(指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下同)和经镇(街道)党工委考察确定的村后备干部。第四条村干部实行“两级管理、三项规范、一级考核”。两级管理即村“两委”主要干部由镇(街道)党工委主管,区委组织部协管,村“两委”其他成员和村后备干部由镇(街道)党工委管理。三项规范即规范任用管理、规范民主监督、规范待遇奖惩。一级考核即镇(街道)党工委对村干部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第二章任用管理第五条选拔村干部的主要标准:(一)政治素质好。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事业心、责任心强。(二)发展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能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农村。(三)群众威信高。公道正派,勤政廉洁,办事公正,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四)工作作风正。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作风民主,依法依规、按章办事。第六条村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文化程度一般应达到相当于初中以上水平,其中,新任村主要干部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二)年龄一般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其中,新任村主要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适当放宽。村“两委”班子应优化结构,实现梯次配备,一般应有女干部和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第七条村“两委”干部以村为单位,严格按干部编制管理。特殊情况需暂时超职数配备的,由镇(街道)党工委报区委组织部审批。第八条村党支部换届由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村委会换届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镇(街道)党工委具体指导。村党支部换届人事调配方案事前应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选举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备案;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村委会成员任用前应报区委组织部审核。第九条村“两委”任期届中需调整村“两委”主要干部的,由镇(街道)党工委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依法予以调整,其中村委会主任变动后应抄送区民政局备案。村“两委”其他干部缺额需要补充的,由镇(街道)党工委报区委组织部审批,按规定进行补选。根据工作需要,镇(街道)党工委可任命村党支部负责人和村委会主任助理。第十条提倡村“两委”成员特别是主要成员实行交叉任职,村党支部书记通过选举兼任村委会主任,努力提高交叉任职比例。提倡村“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小组长。第十一条选拔渠道和范围。坚持依法公正、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内选、外引、下派、公开选拔等多种方式,注重从科技示范户、专业户、企业骨干、复退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村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对确实没有合适党支部书记人选的,可从机关、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村中选派。第十二条村“两委”主要干部一般应从村后备干部中选拨产生。村两委后备干部原则上正职一职两备,副职一职一备。第十三条村级配套组织组成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征得主管部门原则同意的基础上,由村党支部集体研究报镇(街道)党委审查,配套组织负责人由镇(街道)党工委批准。第十四条村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两委”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直接姻亲关系。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宜提名为村干部候选人或村后备干部:(一)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三年的。(二)被处管制以上刑罚(包括缓期执行),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三)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受处理未满五年的。(五)搞封建迷信、宗派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村级集体经济款不还的。(七)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八)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第三章民主监督第十六条实行村干部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工作由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按绿委[2021]1号、2号文执行。考核结果作为对村干部实行奖惩、调整的主要依据。第十七条建立村干部民意测评制度。结合绩效考核民主测评工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成员要对一年来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进行总结,分别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由党员和村民代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无记名投票,接受党员和村民代表的监督。第十八条建立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期内的财务收支、专用款项管理、执行财经纪律以及重大经济活动等情况,原则上届满和干部离任必须审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审计。被审计人员应主动配合,无条件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审计工作由区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审计结果分别抄送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局、相关镇(街道)党工委。第十九条建立村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干部在购建房屋、婚丧嫁娶、计划生育等方面可能会引起干部群众误解的,村主要干部向镇(街道)党工委报告,其他干部向村党支部报告。第二十条建立村干部诫勉制度。对缺乏事业心和责任心,政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在廉洁自律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村干部,由镇(街道)党工委进行诫勉,限期整改;对诫勉后仍不符合村干部素质标准的村“两委”成员依法罢免。对不符合素质标准的会计、出纳及配套组织负责人,由村党组织依法予以调整。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由镇(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一年改正,第二年考核结果仍为基本称职的,由镇(街道)党工委劝其辞职,或者延长一年诫勉期。连续三年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的,当年度确定为不称职,由镇(街道)党工委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处理,是党员的免去其党内职务,是村委会成员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第二十二条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委会工作的村“两委”干部,是村党支部成员的,由镇(街道)党工委征求区委组织部意见后按规定免职;是村委会成员的,由镇(街道)党工委征求区委组织部意见后提出罢免建议,村委会依法罢免。第四章待遇奖惩第二十三条村“两委”干部待遇坚持公平合理、绩酬挂钩的原则。村“两委”成员一般实行结构薪酬制,主要由生活补贴、届龄补贴、效益补贴、年度奖金四部分组成。(一)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0000元,由区财政直接划入干部个人帐户。(二)届龄补贴从连续担任村“两委”成员的第三届开始发放。村主要干部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连续届龄-2)×10元,其他成员为村主要干部的60%。连续届龄≤2时,届龄补贴额为零。届龄补贴由区财政直接划入干部个人帐户。现任村级“两委”的届龄为1,以后村“两委”换届每连续当选一届,届龄依序增加。(三)村集体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发给效益补贴。具体按下列方法计算:(1)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不含上级补助资金,下同)总额在35万元以上、比增达10%(前一年的比增为正数,下同),当年收、支相抵有节余,经审计没有重大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每年一次性由区财政按村集体经济收入总额的1%发给效益补贴,其中50%发给村“两委”主要干部,其他成员50%;比增在10%以上,每提高5%,增加效益补贴400元。(2)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总额在35万元以下、比增达20%,当年收、支相抵有节余,经审计没有重大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每年一次性由区财政发给效益补贴4000元,其中50%发给村“两委”主要干部,其他成员50%。集体经济年纯收入比增在20%以上的,每提高10%,增加效益补贴2000元。(四)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由区财政发给年度奖金。按照规定,对村党支部书记、村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兑现奖惩。1、村党支部书记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由镇(街道)党工委报区委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状,发给奖金10000元。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优秀的,月增发生活补贴300元;再次连续三年优秀的,在原基础上月增发生活补贴100元,依次类推。2、村委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由镇(街道)党工委报区委予以通报表彰,村委会主任发给奖金8000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发给奖金6000元。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优秀的,月增发生活补贴200元;再次连续三年优秀的,在原基础上月增发生活补贴100元,依次类推。第二十四条村“两委”干部在绩效考核中连续二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当年只发给生活补贴,不能享受其它三项待遇。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连续二年出现超支,或者集体经济收入连续二年出现下降的,村干部当年度不能评先受奖,第三年只发给生活补贴,直至整改取得成效。第二十六条为保持农村干部队伍的稳定性和农村工作的连续性,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区委鼓励村干部长期安心工作,对连续担任村主要干部二届以上的,正常离任时由区财政发给一定任职补偿金。(一)连续担任村“两委”主要干部满二届或“两委”班子其他成员满五届的,每人一次性发给补偿金2000元;(二)连续担任村“两委”主要干部满三届或连续担任村“两委”班子其他成员满六届的,每人一次性发给补偿金4500元;(三)连续担任村“两委”主要干部满四届的,每人一次性发给补偿金8000元。连续担任村“两委”班子其他成员满七届的,每人一次性发给补偿金8000元;(四)连续担任村“两委”主要干部满五届以上,或者连续担任村“两委”主要干部满三届,之前还连续担任“两委”其他成员四届以上的,如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每人一次性发给补偿金12000元,区财政为其购买8年的养老保险,其余年度的养老保险由村干部本人负责;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一次性发给补偿金28000元。连续担任村“两委”班子其他成员八届以上的,每人一次性发给补偿金1200元;第二十七条积极推行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村参照本规定,对村“两委”其他成员购买养老保险实施村集体补助,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具体做法由村“两委”班子依据有关规定拟定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社区“两委”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但不执行现职村干部的效益补贴和年度奖金二项。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从202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