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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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HJ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03-2006代替HBC22-200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具TechnicalrequirementforenvironmentallabelingproductsFurnitures2006–11–22发布2007–02–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HJ/T303-2006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家具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提高家具材料的可回收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家具》(HBC22-2004)进行了全面修改。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22-2004。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BC22-2004。HJ/T303-2006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具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家具与配件,包括可移动的、手提式或固定到墙壁上的家具与配件产品,用于布置房间的产品以及室内用的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昀新版本。GB/T3324-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3325-1995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13452.1-92色漆和清漆铅含量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ISO11469:2000塑料制品的标识和标志HJ/T201-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T220-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307-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生态纺织品HBC17-2003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根据危险性和分类指南而确定的杀虫剂分类建议2000-2002》,世界卫生组织3基本要求3.1产品质量应符合GB/T3324-1995和GB/T3325-1995等标准的要求。3.2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4技术内容4.1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说明——家具组成材料的类型与重量;——木材、塑料和金属表面涂料(油漆)的类型与重量;——家具中使用的胶粘剂的类型与重量。提供的所有数据必须以克(g)为单位。必须给出各种材料占家具总重量的百分比,且至少为3HJ/T303-20064套产品的平均值。4.2对家具和配件的要求4.2.1对木材的要求杀虫剂:不得使用经过灭真菌剂处理的木材,不得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危险性和分类指南而确定的杀虫剂分类建议2000-2002》中规定的IA类和IB类中的杀虫剂对木材进行处理。如果木材占总质量的10%以上,则产品中所用的木材不得来自受保护的天然林,不得使用珍贵树种(通过FSC——可持续管理森林认证——认证的木材除外)。零件如球形捏手和把手不包括在限制中。4.2.2对木质板材的要求木质板材必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HBC17-2003)的相关要求。4.2.3对金属的要求1)含量:金属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家具总质量的80%。2)可回收性:90%以上的金属必须可回收。4.2.4对塑料的要求1)含量:塑料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家具总质量的40%。2)材料:家具中不得使用含氯塑料;不得在塑料中添加含铅、铬、镉、汞及其化合物、卤代有机化合物或邻苯二甲酸酯的任何物质。3)可回收性:超过50g的所有塑料部件必须有可回收标志,且不得加入妨碍塑料回收的其它材料(如木材、金属)。4.2.5对填料的要求1)在天然纤维的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不得使用氯酚类(二氯酚、三氯酚、四氯酚、五氯酚)防腐剂。2)婴儿(2岁以下)用床垫填料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30mg/kg,其它床垫填料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100mg/kg。3)填料中不得使用卤代阻燃剂。4)在填料的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有机氯漂白剂。5)染料只可用于区别相同范围内不同密度的填充材料(如硬泡沫或软泡沫)。6)不得使用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可致癌染料,含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其化合物的染料。7)填料生产过程中90%以上的废物必须回收使用。8)如需要聚氨酯发泡材料的发泡剂,则只允许使用二氧化碳。4.2.6对纺织品的要求HJ/T303-200651)如果纺织品占家具总质量的1%以上,则家具中的纺织品必须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生态纺织品》(HJ/T307-2006)的要求。2)坐椅用纺织品的耐磨性,家庭材料昀少20000转,商务材料昀少40000转。3)坐椅用纺织品的色牢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未经漂白或染色的天然纤维无此项要求):耐水:≥4级耐干摩擦:≥5级耐湿摩擦:≥3级耐光:≥5级4)坐椅用纺织品耐起球性应大于等于4级。5)天然纤维制成的可洗布料洗涤后的尺寸变化必须小于0.5%。6)纺织品部分必须可水洗。使用和保养说明书中必须包括洗涤说明。4.2.7对玻璃的要求家具中使用的玻璃必须易于更换。4.2.8对材料表面处理的要求1)木质材料使用的水性木器漆必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T201-2005)的要求。2)产品中不得添加含有以下物质的颜料、胶粘剂或添加剂:卤代有机物,邻苯二甲酸酯,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类化合物,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其化合物。3)溶剂型涂料应满足表1要求。表1溶剂性涂料有害物限制要求项目限值VOC①光泽(60º)≥80,550g/L光泽(60º)<80,650g/L苯②不得人为添加,由原材料中带入的苯的含量应小于2000mg/kg。甲苯、二甲苯②、卤代烃不得人为添加,由原材料中带入的甲苯和二甲苯的总含量应小于200000mg/kg,原料带入的卤代烃的总含量应小于20000mg/kg。重金属不得人为添加铅、镉、六价铬、汞、砷及其化合物,由原材料中带入的重金属总含量应小于500mg/kg。游离异氰酸酯(TDI或HDI)含量③聚氨酯漆中游离异氰酸酯(TDI或HDI)含量应小于5000mg/kg。注:①按产品规定的配比稀释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昀大稀释量稀释后测定。②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有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昀大稀释量稀释后测定。③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有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昀大稀释量稀释后测定。HJ/T303-200664)对质量分数占家具总质量1%以上的金属的表面处理的要求(小型金属部件如螺丝钉、铰链和插销等不在此项规定范围):——对组成物质的要求:不得使用致癌、致突变、致敏、有毒性和对生殖系统有害的涂料作为表面处理剂。——金属表面前处理剂或涂料中不得添加含有以下物质的颜料、胶粘剂或添加剂:卤代有机物,邻苯二甲酸酯,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偶氮类化合物,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其化合物。——对涂层的要求:金属不得使用铬、镍、锡以及其化合物进行电镀(气体电镀除外)。——不得使用卤代有机物去除油污或进行金属表面处理。5)对塑料表面处理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塑料表面不用处理。然而,由废塑料再生的塑料制成品,其暴露部分可能需要进行表面处理。表面处理的药剂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不得使用致癌、致敏、有毒性和对生殖系统或遗传系统有害的药剂作为塑料表面处理的药剂。使用的塑料涂料或稀释剂不得含有卤代有机物,邻苯二甲酸酯,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偶氮化合物,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其化合物。4.2.9对胶粘剂的要求1)家具中用量在50g以上的液体胶粘剂必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220-2005)中的相关要求。2)用于连接填料的胶粘剂不得含有有机溶剂。4.3对废物昀小化的要求必须尽可能地减少在家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量,并对产生的废物进行回收利用。4.4包装包装材料禁止使用含氯塑料。企业应使用可再循环材料,并进行回收。4.5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不同材料的产品进行清洁和维护的说明。——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所依据的检测标准。——如果家具或配件需要组装时,应有图示的组装说明。——产品中所用材料的信息及对环境有益的回收、处置方式的信息。5检验5.1技术内容中对人造板材的规定采用HBC17-2003中的方法检验。5.2技术内容中对水性木器漆的规定采用HJ/T201-2005中的方法检验。5.3填料和纺织品中氯酚类、重金属、甲醛释放量的规定按HJ/T307-2006中确定的方法检验。5.4技术内容中对胶粘剂的规定采用HJ/T220-2005中的方法检验。HJ/T303-200675.5溶剂型涂料的检测:1)产品中卤代烃、苯、甲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检测按附录A进行;2)产品中重金属含量的检测按GB/T13452.1的方法进行;3)产品中游离VOC、聚氨酯漆中游离异氰酸酯(TDI或HDI)的检测按GB18581的方法进行。5.6对木质板材中的胶粘剂、木质板材的涂料、家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其它胶粘剂、金属及塑料的表面处理剂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化学信息清单。5.7坐椅和床垫生产商应填写附录C的声明。HJ/T303-20068附录A(规范性附录)卤代烃、苯、甲苯、二甲苯的测定A.1试验材料及设备A.1.1试剂载气:高纯氮燃气:氢气,纯度>99.8%助燃气:空气二氯甲烷,分析纯1,1-二氯乙烷,分析纯1,2-二氯乙烷,分析纯1,1,1-三氯乙烷,分析纯1,1,2-三氯乙烷,分析纯四氯化碳,分析纯苯,分析纯甲苯,分析纯二甲苯(间、邻、对二甲苯混合物),分析纯乙酸丁酯,分析纯。A.1.2仪器气相色谱仪:能满足分析条件A.1.3要求的任何型号的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色谱仪,对苯的检出限D≤1×10-9g/s;色谱柱:非极性毛细管色谱柱,0.25mm×30m×0.25μm膜厚(如:HP-1,DB-1);进样器:能满足分析条件A.1.3要求的任何型号的顶空进样装置;顶空用样品瓶:20ml;一次性注射器:5ml。A.1.3色谱操作条件顶空进样器浴温:60℃;平衡时间:60min;定量管体积:10μl,温度:65℃;气体传输线温度:65℃。A.1.4气相色谱仪条件HJ/T303-20069进样方式:分流进样;分流比:80:1(不带顶空进样器时分流比20:1,带顶空进样器时分流比80:1);载气流速:1.0ml/min;氢气流速:30ml/min;空气流速:380ml/min;柱温:程序升温,40℃保持4min,然后以10℃/min升至150℃保持5min;进样口温度:150℃;检测器温度:280℃;尾吹:10ml/min。A.1.5色谱柱老化280℃下,老化过夜(约16h)。A.2测定步骤A.2.1被测物保留时间的测定在样品瓶中加入被测组分的标准物,置于顶空进样器中,按色谱条件,待仪器稳定后,由顶空进样器向色谱仪自动进样,记录各组份的保留时间。各组份的保留时间顺序如下:测量值/mV[4][5]时间/min[1]—二氯甲烷,[2]—二氯乙烷,[3]—三氯乙烷,[4]—苯,[5]—四氯化碳,[6]—甲苯,[7]—乙酸丁酯,[8]—对二甲苯,[9]—间二甲苯,[10]—邻二甲苯图1色谱图A.2.2定性检验样品种的组份在样品瓶中加入1g样品,按A.2.1进行检测,从色谱图中确定是否存在被测物。如果检测出被测物,记录下被测物的峰面积。A.2.3混合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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