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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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四年七月-2-目录一、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1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补充规定………………………………………………7三、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13四、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式…………………………………………………………18五、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审核关系…………………………………………………68六、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填表规定和主要指标解释…………………………………87七、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部门实施办法……………………………………………164八、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采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173-3-一、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各级政府决策水平与管理水平,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奠定基础。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三条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表,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第五条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经济普查。第六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第七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4-年度。第八条经济普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2004年12月底前为准备阶段;2005年1月至5月为填报阶段;2005年2月至8月为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2005年9月至2005年底为数据评估和发布阶段;2005年9月至2006年上半年为资料开发应用、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第二章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第九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第十条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第十一条经济普查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个体经营户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第三章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第十二条经济普查按普查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第十三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第十四条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5-第四章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经济普查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普查方案和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当地的普查工作。第十七条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普查任务。铁道部负责系统内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所属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的普查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按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向国家及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邮政业活动的法人单位的财务资料,其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大中型企业应设立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第十九条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要聘用或抽调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聘用人员应当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6-后,颁发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条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做好整理有关资料、健全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第二十一条经济普查的准备阶段必须进行单位清查。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做好单位清查工作。基层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第二十二条基层普查机构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普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第五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第二十三条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省、地、县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普查数据。第二十四条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做好数据备份和-7-数据入库工作,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基本单位名录库。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根据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第二十六条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将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对经济普查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第六章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及开发应用第二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外发布本级经济普查公报,须经上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第二十八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第二十九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第三十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纳税征管的依据。第七章表彰和处罚第三十一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经济普查资料-8-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若干特殊情况的处理(一)企业集团或大型联合企业等法人单位下属的多级法人单位,应分别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本级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二)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通信卫星等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法人单位普查表;地(市)、县(市)级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系统的省、地(市)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向国家及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财务资料并填报当地普查机构布置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县(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当地普查机构布置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下属的原为法人企业但重组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仍视为法人企业,在其所在地填报法人企业普查表;公司总部作为法人填报普查表时,不应包括下属视同法人的企业的有关数据。(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厂、省级电力(供电)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法人单位普查表,地(市)级、县(市)级供电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10-(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城镇街道办事处应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七)县级行政机关下属的各类站所、中心小学、卫生院等,凡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作为单独的法人单位;不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作为县级行政机关的产业活动单位。(八)单位内部食堂、幼儿园、浴室等,如主要为本单位提供服务,即使有部分对外经营活动,也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二、关于普查登记的地域原则普查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三、关于按法人类别填报普查表的问题(一)企业法人按主要业务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确定应填报的普查表种类。(二)机关法人、社团法人、社区及居委会和村委会,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普查表。(三)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普查表,其余单位填报相应的企业普查表。四、关于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问题(一)单产业法人单位(无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免填《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二)多产业法人单位(具有多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填报的各项指标应包括其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包括跨县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法人单位本部及下属产业活动单位还要分别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其中:批发零售及住宿餐饮业以外的法人单位附-11-营的批发零售或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要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批发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中的住宿餐饮业部分;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中的批发零售业部分。五、关于跨地区(县、市、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问题跨地区(县、市、区)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一方面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另一方面,按产业活动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当地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地方普查机构对本地法人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应分别进行汇总,以满足地方统计的需要。六、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的填报问题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负责向法人单位所在地普查机构报送《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下属的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七、关于个体经营户普查的有关问题个体经营户主要指标的调查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定。八、关于单位清查工作(一)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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