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招标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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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招标投标管理1.引言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2.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问题简述2.1招投标的概念招投标即招标和投标。招标是“投标”的对称。它是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买卖,建设方或者业主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程序一般为:招标者刊登广告或有选择地邀请有关厂商,并发给招标文件,或附上图纸和样品;投标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然后在公证人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以全面符合条件者为中标人;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投标是与招标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2.2招投标的特点2.2.1组织性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商业交易活动,它的进行过程,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地点、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规则、办法和程序进行,有着高度的组织性。2.2.2公开性招投标的公开性主要表现在: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公开;开标的程序公开;评标的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的结果公开。12.2.3公平性和公正性招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主要表现在:对待各方投标者一视同仁,招标方不得有任何歧视某一个投标者的行为;开标过程实行公开公证方式;严格的保密原则和科学的评标办法,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的组织性与公开性则是招标过程中公平、公正竞争的又一重要保证。2.2.4一次性招标与投标的交易行为,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换,也不同于公开询价与谈判交易。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是招标投标的又一个显著特征。投标人参加投标,只能应邀进行一次性秘密报价,是一口价。投标文件递交后,不得撤回或进行实质性条款的修改。2.2.5规范性按照目前通用做法,招标投标程序已相对成熟与规范,不论是工程施工招标,还是有关货物或服务采购招标,都要按照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签订合同这一相对规范和成熟的程序进行。2.3施工招投标的特点施工招标与设计招标和监理招标比较,其特点是发包的工作内容明确、具体、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在评标时易于进行横向对比。虽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既定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编标报价,但价格的高低并非确定中标人的唯一条件,投标过程实际上是各投标人完成该项任务的技术、经济、管理等综合能力的竞争。2.4施工招投标的发包工作范围为了规范建筑市场有关各方的行为,《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允许采取肢解工程的方式进行招标。一个独立合同发包的工作范围可以是:(1)全部工程招标。将项目建设的所有土建、安装施工工作内容一次性发包;(2)单位工程招标;(3)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不允许将单位工程肢解成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2.5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改革开放以来,建设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市场参加竞标。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设工程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设工程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2.6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起因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设工程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设工程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设工程依然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区,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2社会大背景及建设工程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建设工程经过多次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设工程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广西招标投标管理》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虽然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并在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内外学者对招投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丰富成果,但对于招投标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应对方案,尚有欠缺。本文着重于对招投标管理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充分论证杜绝这些问题出现的可行性与实用性,以及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对于现实中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有现实的借鉴意义。3.当前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3.1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瑞安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瑞祥新区院士路一期工程在公开招投标时存在串标现象。在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该工程于2015年7月举行公开招投标,有12家单位通过资格审查入围参与招投标,其中瑞安市家畜良种推广站原站长王某一人就挂靠了3家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王某拿出135万元支付给另外9家竞标单位,每家分到15万元陪标费。同年10月份,王某指使其他9家竞标单位按预定的报价进行封标,最后以2120万元竞得标的,取得工程承包权。根据2015年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委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统计结果,在2015年,全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出现陪标的违法违纪现象有1632例!3.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一级企业资质,二级企业投标,三级企业施工”建设工程市场造成了严重的混乱。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近年来最明显的案例有: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綦江彩虹大桥突然整体垮塌,过往于桥上的32名群众和22名列队训练的武警战士顿时坠入河中,其中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损失600万余元。据调查,綦江县个别领导干部明显存在玩忽职守的问题,该项工程未经主管部门立项,无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系个人行为,工程施工者是挂靠在重庆市桥梁工程总公司川东南分公司名下的个体业主,组织的施工队伍不具备进行市政工程建设技术和设备力量,不具有合法的市政工程施工资质。根据2015年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委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统计结果,在2015年,全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出现承包单位中标后又进行转包的违法违纪现象有537例!3.3发包单位肢解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法》规定了下面三种情况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的相关法律,施工总承包方式已成法定形式,总承包后进行分包的大格局也被认可推行。然而在实际的施工招投标中,建设方常常进行工程肢解,段划分越来越小,通过肢解工程来规避招标,如隐瞒工程量,采取直接发包将工程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小项目立项报批或分期报批以及申报项目只报主体,不报配套附属及其他专业项目等标。根据2015年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委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统计结果,在2015年,全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出现肢解招标的违法违纪现象有398例!3.4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特别是有些单位采取“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办法,它的评标价是是由参考工程造价与各投标单位评价报价按一定的权数组合,再以摸球的方式确定下浮比率,这就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表明看起来公平公正,但实际上容易造成串标、台标或恶意竞价。《广西招标投标管理》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3.5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根据2015年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委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统计结果,在2015年,全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出现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的违法违纪现象有349例!4.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4.1加强投标方的资格预审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过程中,为了彻底杜绝违规违法现象,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资格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土木工程合同招标评标程序》中明确指出:“对于大型的和涉及国际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可以确保实际参与投标的公司具有相应的财力、技术能力和施工经验,以便减少业主和投标人双方可能发生的不必要开支,避免签约后无理索赔的发生,防止项目增加额外费用或最终出现不可收拾的残局;其次,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可以淘汰那些不合格和资质不符的投标人,筛选出确有实力和信誉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因而可以减少业主的评标工作量,缩短签约前的工作周期,减少评审费用。4.2建立以履约保函和工程监理为核心的建设市场目前建设工程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发包方承包方履约意识不强造成的,还有就是施工单位众多,良莠不齐,相比之下工程较少,僧多粥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地位不平等。为了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大力引进履约保函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制已经在我国得到了普遍的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这是搞好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的前提。履约保函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文件中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和承包商参与国际竞争的日益增多,也已经渐渐为我们所熟悉,但不是十分普及。履约保函是由第三方出具的保证当事人一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书面文件,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损失的责任。按照FIDICT条款,承包商在中标后应向业主提供专用条件中规定的履约保函,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承包商能够正确地履行合同;当承包商未能圆满实施合同时,业主有权凭保函得到某种形式的资金赔偿。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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