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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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导语:《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业经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0日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网友分享的“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正当竞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工程。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本条例所称业主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建设工程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建设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章招标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国有、集体等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在省人民政府作出规定之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勘察招标:已经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和建设用地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二)设计招标:已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并取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三)监理招标:全过程监理招标的,已经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已经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四)施工招标: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证、工程类别鉴定书,有满足施工和组织招标需要的技术资料;(五)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程设计已经完成,技术参数已经确定。第十一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分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范围承揽代理业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项。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施工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三)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四)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招标人可以来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六个的;(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的;(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四)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四)递交投标申请;(五)审查投标人资格并确定投标人;(六)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七)踏勘项目现场,招标文件答疑;(八)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九)编制并审定标底;(十)组建评标委员会;(十一)开标、评标、定标;(十二)签发中标通知书;(十三)签订发承包合同。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递交、修改及撤回,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原则和办法等;(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三)招标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五)按照工程类别确定收费标准;(六)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除前款规定外,属于勘察、设计招标的,招标文件还应当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经济指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属于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还应当包括技术规范、有关的图纸或者资料;属于建设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还应当包括工程综合说明和技术资料、特殊工程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第十九条招标人在发出公告或者邀请书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对招标人的资格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其中勘察、设计项目中的特级和一级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少于四十五日,二级以下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机关审核同意,并在投标文件报送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底,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底,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以及招标文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鉴定的工程类别、取费标准,以及市规定的材料预算价格及其调整文件进行编制。一个建设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五条凡依法登记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投标活动。第二十六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或者资格等级证书、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施工项目招标的,投标人还应当提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取费许可证、安全资格证;(二)企业简介;(三)企业信用证书及质量、安全荣誉证书;(四)现有主要工程任务和同类项目工作业绩。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内容齐全,表述清楚,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施工投标报价书须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用章或者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专用章。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截止的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招标人签收保存。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开启。第三十条投标人需对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的文件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招标人签收保存。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开启。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向招际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为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但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相互串通投标;(二)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三)以他人的名义或者资质投标;(四)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五)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六)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七)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一)未密封或者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二)投标文件签章不齐全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四)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或者未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的。第三十六条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专家评委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第三十七条评标定标应当采用评分、投票等方式,并以下列内容为依据:(一)勘察、设计评标定标,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效益好,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工程技术人员、设备能力符合要求,勘察、设计进度和质量能满足工程需要、报价合理、信誊良好等为依据;(二)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经济管理水平和人员配置及素质符合要求,技术方案先进,监理大纲可行,有相当的监理业绩,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等为依据;(三)施工评标定标,以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工程质量、工期有保证,安全措施得力,项目经理业绩突出、企业信誉高等为依据;(四)设备、材料采购评标定标,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合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九条从开始评标至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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