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10第九章循环经济促进法•一、物质循环管理法的概念•(一)物质循环问题的提出•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也称生态经济理论)。–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在市场机能的作用范围内只包括了以物质的流动与收支的构造为分析对象,而没有生态系统和自然体系的位置。这就意味着与财富(商品、财产、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过程相关的各种要素(燃料、能源、材料、成品、半成品)在生产与消费的过程中以排放物和废弃物的各种形态大量留存于环境之中。太平洋上大片被塑料侵占的“未知地域”上堆满了我们文明的残片,面积之大相当于德克萨斯。而将这层层瓶盖和啤酒瓶拉环吃下肚子的,却是世界上最美丽的鸟类之一。•(二)物质循环管理法•1.概述–物质循环管理法,是指以对废弃物实施物质循环管理为中心,以促进循环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在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废物再生利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环境法的分支部门。–对物质循环的管理主要可以分为“物质投入的管理”、“物质排放的管理”、“物质再使用、再利用和再资源化的促进”以及“物质处理的管理”等四大类。为此,有关物质循环管理法律也主要是在污染防治和废弃物处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物质循环管理立法的核心——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1)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概念•生产者延伸责任是通过让生产者承担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责任,尤其是产品在报废后的回收、再利用以及最终处置责任,以实现减少产品的环境影响这一环境保护目标的环境保护政策。([瑞典]托马斯.林赫斯特(ThomasLindhqvist)•从最广泛意义来讲,生产者责任是一种原则,即生产者必须承担其产品对环境所造成全部影响的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五个方面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对已经证实的由产品导致的环境或安全损害负有责任,产品责任不但存在于产品使用阶段,而且存在于产品的最终处置阶段。–经济责任:意味着生产者支付管理产品(使用后)废弃物的全部或部分成本,这包括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和处置等方面。–实体责任:即在产品使用期后(消费后阶段)直接或间接的产品物质管理责任。–信息责任:在产品的不同生命周期,生产者被要求提供产品及其影响的信息,例如,环保标志、能源信息或噪声。–所有权责任: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者保留产品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牵连到产品的环境问题。•(2)生产者延伸责任制的优点–1)受益者负担原则的体现–2)只有生产者才有相应的技术–3)产品废弃后的管理责任会促使产品设计的改善–4)减轻政府的管理成本以及纳税人的负担,更加公平•二、物质循环管理立法(循环经济法)•图表产品的生命周期循环3R原则(therulesof3R)减量化(reducing),再利用(reusing)和再循环(recycling)三种原则的简称。其中减量化是指通过适当的方法和手段尽可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污染排放的过程,它是防止和减少污染最基础的途径;再利用是指尽可能多次以及尽可能多种方式地使用物品,以防止物品过早地成为垃圾;再循环是把废弃物品返回工厂,作为原材料融入到新产品生产之中。3R原则中各原则在循环经济中的重要性并不是并列的,对待废物问题的优先顺序为避免产生(即减量化),反复利用(即再利用),和最终处置(即再循环)。(一)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立法模式:•清洁生产(污染预防),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将以清洁生产为基本实现形式的循环经济立法纳入污染预防的法律范畴•循环经济,如日本和德国•特定领域的立法,比如电子废物、绿色采购•在其他立法中体现循环经济思想德国主要法律:1972年,废弃物管理法(要求关闭垃圾堆放场,建立垃圾中心处理站(焚烧和填埋))1986年,垃圾预防与管理法1991年,包装管理条例1996年,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其他法律法规:农业和自然保护法,污水污泥管理条例,废旧汽车处理条例,废电池处理条例,有机物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废木材处理条例,废物管理技术指南,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技术指南。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法律层次法律名称制定时间基本法《环境基本法》1993年《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2000年综合法《废弃物处理法》1970年《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1年专项法《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5年《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1998年《建筑材料循环法》2000年《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2000年《绿色采购法》2000年《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2001年《车辆再生法》2002年《绿色采购法》该法于2001年4月实施。政府等单位负有优先购入环保型产品的义务,2001年的对象为文具、OA机器和汽车等14类共101种产品。为了促进国家机构和地方当局积极购买对环境友好的再循环产品,该法指定的环境友好产品的类型有再生打印纸、低污染办公车、节能型复印机等。《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于2000年6月颁布并于2001年1月生效。该法旨在建立循环型社会。循环型社会理念基于当代和后代的可持续发展考虑。基本法定义“循环型社会”为(1)防止污染物产生(2)促进资源回用(包括再利用,再生产和热量回收)(3)保证适当的废物处置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减少废物产生量(2)回用(3)物质循环(4)热量循环(5)适当处置。(二)我国立法•1、《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加快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2月决定将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补充列入立法计划,此后开展了立法研究工作。•2008年8月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立法原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和能源形势;国际环境压力《循环经济促进法》共分7章59条,分别为:•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国内立法特点:立法时间短,出台快,政策性和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体现在大量配套法规和标准中。重要概念该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该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该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该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在传统的法律领域,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而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生产者还应依法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生产列入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第二款规定委托回收利用和处置。生产者委托销售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第三款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第四款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回收目录和管理办法。•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配套法规、政策与技术支持配套法规规章•发展循环经济涵盖了全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涉及各行各业和众多领域,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更需要相关法规的配套。•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或修订26项有关配套法规、规章,连同已制定正在实施的64项,共有90项法规、规章和规划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保驾护航。•此外,还有300多项相关标准列入了编制计划。19关于管理体制•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章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2、意义•是我国独创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是实现预防为主原则的一条重要途径。•(二)“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1、基本对象•为一切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与自然开发项目。•2、监督管理分工权限•(1)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2)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3)建设单位:•三、环境许可证制度•(一)环境许可证制度的概念及意义•1、环境许可证制度的概念•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2、环境许可证制度的意义•(1)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模式从直接管理逐渐向间接调控过渡•(2)采取灵活性较强的管理办法•(3)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四、排污收费制度•(一)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是指国家以筹集治理污染资金为目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据法定的征收标准,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法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费用的制度。•2、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1)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开展清洁生产•(2)扩大污染治理的资金渠道•(3)加强环境保护部门自身能力建设,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五、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概念•(1)什么是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2)什么是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的总称。•2、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意义•(1)可以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及时掌握污染与破坏事故情况,便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2)可以使受到污染、破坏威胁的单位和居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危害和经济损失。•(三)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1、事故报告•2、事故处理•六、限期治理制度•(一)限期治理的概念•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及对设立有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三)限期治理的基本内容•1、限期治理的对象•2、限期治理的目标•3、限期治理的期限•4、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5、决定限期治理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