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财政总预算会计概述1第一节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概念2一、财政总预算概述(一)财政总预算的概念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编制主体可以由财政总预算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两大类组成。其中,财政总预算是以一级政府作为编制主体来编制的政府预算。3(二)财政总预算的组成体系我国的政府财政总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财政总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五级财政总预算,通常简称为中央、省、市、县、乡等五级财政总预算。4(三)财政总预算的编制形式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总预算分为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个种类。在我国现行政府复式预算的种类中,公共财政预算是最基本的一种预算,它涉及政府活动的各个领域,并且在政府财政资金总额中也占据最大的份额。5(四)财政总预算的收支分类收入科目按照来源渠道设置,分设“类”、“款”、“项”、“目”四级,各级科目在内容上逐级细化、具体。支出科目同时按照功能和经济用途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一般适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一般适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出的功能分类科目分设“类”、“款”、“项”三级,各级科目在内容上逐级细化、具体。61.公共财政预算收支科目以税收收入中的增值税为例,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科目的设置情况可简要如表2-1所示。78以教育支出中的普通教育为例,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科目的设置情况可简要如表2-2所示。9102.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收入科目按照收入来源渠道,分设非税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两个类级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科目按照功能或政府职能,分设教育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城乡社区支出等类级科目。11以铁路建设基金为例,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的设置情况可简要如表2-3所示。1213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科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科目按照收入来源渠道,具体设置有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项级科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科目按照功能或政府职能,分设教育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等类级科目。1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科目的设置情况可简要如表2-4所示。1516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按社会保险基金的种类,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等款级科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按社会保险基金的种类,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款级科目。17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及其特点财政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和监督政府财政总预算执行情况和结果的一门专业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分支。18财政总预算会计在预算会计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主体是一级政府,如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等。(2)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政府财政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3)财政总预算的编制形式和收支分类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组织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19(4)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对象是财政总预算资金的运动,具体包括财政总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由此形成的财政总预算资金的结余等内容。(5)财政总预算会计除了需要核算财政总预算收入和财政总预算支出的内容外,还需要核算有关资产和负债的内容。(6)财政总预算会计的组成体系。财政总预算会计是政府财政总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组成体系与政府财政总预算组成体系相一致。第二节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20一、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岗位设置及其职责分工(1)账户管理岗位。(2)资金调度岗位。(3)审核岗位。(4)支付岗位。(5)会计核算岗位。(6)监督管理岗位。21二、银行账户管理(1)国库单一账户,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未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应当在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开设。国库单一账户为实存财政资金账户。(2)财政专户,在有关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3)零余额账户,在有关商业银行开设。(4)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在有关商业银行开设。22三、财政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流程,将所有财政资金收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的有效制衡。23四、会计核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24五、会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相对独立于具体业务工作,其目的是确保各项具体业务工作规范运行。第三节财政总预算会计科目25一、财政总预算会计科目表根据现行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适用的会计科目表可如表2-5所示。262728293031二、财政总预算会计科目的使用要求(1)应当使用按规定统一设置的会计科目,不需要的可以不用,但不得擅自更改统一设置的会计科目的名称。(2)明细科目的名称,除已有统一规定的外,各级财政总预会计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3)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对于已按规定统一编制的会计科目的编码,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不得随意变更或打乱重编。32(4)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码,但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