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姓名:张宁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指导教师:喻敏20060401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作者:张宁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周濛绘证券法中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2006本文论述了证券法中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人纷纷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不少案件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计算方式最为复杂多变且最为关键,直接关系到因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最终否能得到赔偿,能得到多大数额的赔偿,该种损害赔偿方式的采用能否真正起到补偿受损投资人和遏止违法行为的目的。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在这方面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践,完善相关的制度,才能更好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介绍了美国证券法中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体结合于2003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损失认定方面的内容,在比对美国证券法中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方式的基础上,对我国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计算方式、平均价格确定和基准日等问题进一步加以了论述。最后,提出未来在确立我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应充分对本国国情予以考虑,可分两步走确立符合国情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以进一步健全我国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制度。2.学位论文潘燕峰证券法中虚假陈述问题研究2000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直违反了强制性信息披露这一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是对公开理念的背离.虚假陈述制度在西方各国证券法上已较为成熟,中国证券法对虚假陈述的规定不甚完备,主要规定了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尚不完善.该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的框架下,对与证券有关的不实、误导或遗漏等虚假陈述进行深入系统的论述,主要探讨虚假陈述的性质、基本形态、责任主体、以及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等问题.3.期刊论文试论证券法上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大众商务(下半月)2009,(9)随着证券业的发展,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灰色行为十分严重.这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了证券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使得很过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完善证券法上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4.学位论文许玉祥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研究2004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直接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这一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是对公开理念的背离.世界各国规范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目的和作用就是保证市场的稳定、有序和高效,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这就要求发行人向投资者披露其经营状况、财务状态等重要情况,以便投资者获得充分的信息资料,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是信息披露得以实现的法律标准,对其中任何一个的违反就构成不实、误导性或者遗漏的虚假陈述.投资者因为信赖这些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文即在证券法的框架下研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研究,着力探讨了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以及赔偿责任的实际承担等问题,并对中国相关立法规定进行了分析.5.期刊论文李晓春.林瑞青.LIXiao-chun.LINRui-qing证券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归责原则-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28(1)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司法依据,这将对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起到重大作用.结合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归责原则予以探讨.6.学位论文牛楷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2007上市公司报告中虚假现象屡禁不止.《证券法》有关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规定太抽象,缺乏操作性.本文对虚假陈述产生的原因、危害性及重大性的认定、民事责任法理基础、责任主体、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及规制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深入研究,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虚假陈述行为及其重大性的认定.此部分为概念、虚假陈述产生的原因分析即:一是为了骗取上市资格和配股资格;二是为了操纵股票价格;三是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四是证券市场制衡机制的缺乏,虚假陈述的危害性表现在导致道德危险和逆向选择、损害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违反信息披露的实质性标准等方面.对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之确定标准有二:一是理性之人的选取标准,二是足以促使的程度.第二部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分析.对民事责任的性质认定有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独立责任说三种理论,本文认为应界定为侵权责任,并对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论述,分析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功能有四:一是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二是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三是协助执行法律和管理市场的效益功能,四是完善监管体系的功能.第三部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国外有关主体的立法例及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四类:发行人与发起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证券承销商及其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机构.第四部分,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制措施即: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建立民事赔偿实现机制.7.学位论文沈育欣试论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5号规则中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2005制定于1942年的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5号规则虽然仅一百一十八字,但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与变革,已经成为美国证券法中反证券欺诈行为的核心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对第10b-5号规则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探讨,为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更广阔的国际视角。 本文第一章概述美国证券法律制度。由于美国属于普通法国家,而美国证券法在美国法律制度中又自成一格,因此在行文之初特别简介其要点,作为以下各章对第10b-5号规则讨论的铺垫。 第二章简略回顾第10b-5号规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并分析其文本结构。 第三章是本文的重心所在,通过对美国成文法、规则和判例等最新的第一手材料的研究,详细分析第10b-5号规则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状态、“对任何人”、“与……有关”、“购买或销售”、“任何证券”、重大性、信赖、因果关系、损害、诉讼时效等等。 第四章讨论第10b-5号规则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适当谨慎、对等过错、弃权和合同无效。第五章则讨论第10b-5号规则中虚假陈述的次级民事责任,包括控制人责任和教唆责任,以及经过修正的连带责任规定。 最后一章回到写作本文的出发点,对我国证券法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作一简要评论。在回顾发展历史和总结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第10b-5号规则的讨论,着重对因果关系以及若干诉讼程序问题进行初步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8.期刊论文卢伟论证券法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广西社会科学2006,(9)证券法中对公众的虚假陈述其基本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当披露四种.应对证券法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界定,明确证券发行、交易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以进一步完善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与解释.9.学位论文张辛欣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构想2007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直接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这一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是对“公开”理念的背离。本文旨在提出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构想和方法。第一章是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律上的认识做了一个完整的介绍,通过与契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独立责任的比较,着重指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形态是一种侵权责任,并建议我国应尽早采侵权责任来规制虚假陈述行为。第二章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请主体和责任主体做了评述,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法律相关规定,与我国比较之后指出在我国证券法律在这两者规定上存在的缺陷并阐述完善意见。第三章分析了发行人、发起人,证券承销商、保荐人,董事等高管人员,专业中介机构与实际控制人等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以及各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免责事由。第四章论证了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倒置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一个特点,主要从事实和法律因果关系这两个点切入,指出在我国应采用什么样的立法模式。第五章是关于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制度悬而未决问题的几点构想,也是本文创新的重点所在,主要从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制度前置程序、诉讼形式是否应采“集团诉讼”的模式、推行“风险诉讼”制度、虚假陈述纠纷的非讼解决方式以及建立证券市场赔偿基金等五个方面进行系统阐述。10.学位论文王华颖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董事民事责任研究2008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危害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基础,需要通过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予以遏制。但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会波及众多无辜的利益相关者,有违公平原则。众所周知,上市公司自身并不能做出虚假陈述的意思表示,董事作为公司业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仍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负有难以推卸的责任。但是,囿于现有法律制度的安排,对董事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我国法学界始终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因此,无论从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补偿投资者损失的角度着想,还是从健全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目标考虑,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借鉴国外公司和证券法律学说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董事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就如何完善这类责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希望能够对促使董事勤勉尽责、依法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有所裨益。主要从四个方面对董事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的民事责任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在分析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主要论述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探讨了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三个主要功能。第二部分阐述了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以及董事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在回顾与借鉴国内外有关董事法律地位主要观点后,笔者提出,为明确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可将董事分成作为公司机关的董事与作为机关任职人的董事两个不同的类型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具体论述了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第三部分在前两个部分的论述基础上,提出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应定为侵权责任,探讨了董事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的民事责任,认为董事的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本文对该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逐一进行了具体分析。第四部分在对新《公司法》、《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有关董事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民事责任的条款进行评述后,对我国董事民事责任的实现以及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fa003f6c-39c4-4cc2-8072-9de0009aab47下载时间:201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