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自治区关于女职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为了全面了解在二孩政策下我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20某某年某—某月,自治区总工会联合自治区人社厅组成专项调查组进行调研督查。本次调研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听取企业工会女职工权益维护等相关工作汇报,深入企业车间察看,查阅资料,与企业女职工及部分男职工座谈的方式进行。调查单位涉及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某家企事业单位,其中国有企业某家,民营企业某家,合资企业某家,事业单位某家。本次调查发放问卷某份,回收问卷某份,经过计算机统计处理,有效填答问卷为某份,有效率为某%。样本以中青年女职工为主(某%),大多数为已婚(某%),并且普通职工为多数(某%)。一、女职工劳动保护基本状况(一)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益得到较好维护。各级工会组织以维护女职工权益为己任,以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为抓手,确保女职工劳动权益得到维护。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某%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或长或短的劳动合同;其中,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占比最高为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占某%;没签合同的仅占某%。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某%的女职工同等条件下合同期限和男职工一样长;某%的女职工能够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半数多女职工(某%)表示了解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近半数女职工(某%)认为本单位履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效果很好。(二)女职工生育权益得到较好维护。调查发现,多数调研单位能够执行生育保障制度,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保证生育或流产女职工享受法定产假,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并按规定报销各项费用。调查数据显示,本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占某%;某%的生育女职工能够享受规定的某天产假;某%的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女职工能够享受规定的某天产假;某%的怀孕满4个月的女职工能够享受规定的40天产假。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方面,某%的女职工选择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前工资,某%的女职工选择生育津贴等于产假前工资,二者合计占某%;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能够报销的占女职工总数的某%;其中全额报销的占某%,报销某%-某%的占某%,报销某%-某%的占某%。某%的女职工认为没有发生因怀孕、生育而限制其职业培训、选拔晋升机会的现象;某%的职工认为所在单位不存在限制女职工怀孕(或排队生育)的情况。某%的女职工认为本单位没有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遭遇到调整岗位、降低工资或被解聘的情况。(三)女职工“四期”保护规定得到较好执行。调查发现,大部分企业能够关爱女职工健康,执行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规定。数据显示,某%多的企业能够为女职工进行定期妇科健康检查;55%女职工所在企事业单位对女职工进行了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49%的女职工认为本单位未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劳动;某%的女职工认为本单位未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哺乳期禁忌劳动;46%的女职工认为所在企业未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夜班劳动;40%的女职工认为所在企业未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夜班劳动;某%的女职工认为所在企业能将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某%的女职工所在企业为女职工开办了女职工卫生室(妈咪小屋)。(四)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不断加强。调查发现,多数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了女职工健康档案,工会针对大病女职工开展心理抚慰和疏导,争取救助金。通过工会开展的金秋助学、大病救助、两节慰问、困难帮扶“姐妹献爱心”、“一助一结对子”等多种活动,及时对困难、单亲、失独、“两癌”女职工进行慰问和帮助,为特殊困难家庭解决燃眉之急,温暖之灯照亮家庭希望。二、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执行不到位。调查发现,少数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女职工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数据显示,某%的女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做到男女职工同工同酬;某%的女职工与所在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等条件下合同期限短于男职工。还有个别企业与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属口头约定,有些约定试用期满后看表现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根本就不打算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缺乏法律上的保障。还有少数女职工在求职或招用时遇到过生育歧视,如某%的女职工招聘时被问及结婚或生育情况;某%女职工认为单位倾向于招用已生育两孩的女性;某%的女职工认为单位倾向于招用近几年无生育打算的女性。(二)女职工工资待遇偏低,社会保障权益落实不充分。20某某年,我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某万元。从此次调查情况看,部分企业女职工月平均收入在某元左右;即便在学历、技术要求较高的生物制品、机械制造等企业月平均收入也仅在某多元;还有一些企业女职工工资收入较低,月平均收入与自治区平均工资标准相差比较大。除此之外,个别企业不能做到全员缴纳“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还有某%的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有某%的女职工表示不清楚。还存在少数女职(某%)被限制怀孕(或排队生育)的情况;还有少数女职工(4%)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遭遇到调整岗位、降低工资或被解聘(1.5%)的情况。(三)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仍存在欠缺。调查数据显示,还有10%左右女职工没有享受够规定的158天产假;10%左右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未能享受规定的15天产假;30%左右的怀孕满4个月流产女职工未能享受规定的42天流产假;还有20%左右的女职工产假期间不能享受到百分之百的工资待遇。(四)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仍有待加强。首先,一些企业在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方面做得还不够。数据还显示,还有个别企业仍然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夜班劳动;还有少数企业对女职工产前检查未按出勤对待。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不尽如人意,调查发现,仍有一些企业没有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规定,只是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权益维护的相关内容挂在墙上,形同虚设。36.5%的女职工回答所在企业没有进行过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53%的女职工所在企业没有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某%左右的女职工所在企业仍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经期禁忌劳动;仍有30%左右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哺乳期禁忌劳动。其次,在女职工保健工作方面,有些用人单位无视女职工保健的法律法规,把女职工保健视为负担,在实施中被打了折扣。调查数据显示,某%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从未组织过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半年到一年检查一次的仅占某%,两年检查一次的占某%,三年及以上检查一次的占某%。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调查数据显示,单位有女职工卫生室的仅为某%,有孕妇休息室的为某%,有哺乳室的为某%;以上三项都没有的占58.4%。再次,女职工劳动保护隐患依然存在,个别企业劳动场所通风、防尘、防噪音等防护设备配置不齐全、不合格,工作场所高温闷热、空气污染、噪音大等问题还特别突出。三、改善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的对策建议(一)要加大在“二孩政策”下维护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益的力度。首先,工会组织要积极应对“全面二孩政策”对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益带来的新挑战、新问题,加大维权力度。当前,“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在带来女性生育价值凸显的同时,使其经济价值下降,劳动用工成本增加,导致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招录女性,使得女性的劳动就业权益受到冲击。而只有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女性的工资收入和职业发展。为此,工会组织和劳动就业部门应当加大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力度,注重发挥法律监督约束职能,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妥善处理涉及女性平等就业权和职业保障的各类司法案件,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加强与劳动仲裁机构沟通交流,共同研究此类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实现信息共享,从而为“全面二孩”政策下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其次,政府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育保险制度,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尽快督促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依托生育保险的兜底功能,解决城镇女职工因分娩而减少个人收入或职业中断问题。(二)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法律法规落实成效。建议各级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督促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落实,形成支持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联动机制及合力。对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经常性重点抽查,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加大违规违法的惩罚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进行劳动合同备案时,要及时纠正合同期限、劳动权益、解除条件等方面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约定和条款;同时在审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要重点审核有关企业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卫生保健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规定等内容,发现有损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三)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作用。首先,工会组织要继续加强源头参与的力度,继续完善维权机制,更好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约工作。第二,维护女职工的权益不仅仅是工会一家的职责,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努力,形成多方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此,各级工会组织在履职的同时,要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联系与配合,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协调内外关系,积极探索社会化维权的新格局,使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维权力量不断加强、领域不断拓展,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第三,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保障、生产、安全、卫生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行使监督权;向女职工宣传学法懂法的重要性,增强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最大限度地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第四,开展多层次全方位培训,提高女职工综合素质。注重提高女职工的法律素养和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注重理念引领,以树立自尊意识、增强自信精神、培养自立能力、磨练自强品格;拓宽教育培训渠道,充分利用业务专题研讨、女职工技能培训、网络课堂等载体,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开放式的教育培训平台,打造学习型、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女职工队伍。(四)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共识。首先,要继续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尊重和关心女职工、自觉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定期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新建企业的经营者进行《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切实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其次,培养典型,推广经验,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加以宣传;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对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及时大胆曝光。通过多层面、多方位的宣传活动,增强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主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