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着力构建家庭、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关爱服务体系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关爱救助体系,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二、工作任务(一)加强分类保障,建立儿童保障服务体系。1.明确困境儿童类型。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重残儿童、重病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贫困家庭儿童、受监护人侵害儿童、流浪儿童以及遭遇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儿童。(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2.保障基本生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残儿童、重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因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受监护人侵害导致儿童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3.保障医疗康复。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对孤儿和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救助范围。发挥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作用,提升重残儿童康复、教育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4.保障教育就学。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随班就读保障体系,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要求,依法保障困境儿童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困境儿童优先享受免住宿费,对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困境儿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5.保障兜底监护。对于因无人监护、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等情形而需被紧急带离的儿童,短期内无法找到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代为照料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长期监护的儿童中符合送养条件的,应按照收养能力评估办法,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及时规范开展收养登记工作。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教育和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6.保障成长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定期走访制度,每季度核实困境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按照一人一档采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一旦发现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缺失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其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制报告主体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关工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妇联)(二)加强关爱保护,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7.强化家庭尽责。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因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照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照护,并向农村留守儿童实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告知委托照护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通过上门走访、重点评估等方式核实委托照护情况,监督委托照护的执行情况,发现受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由其要求受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或者委托其他有照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照护。(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8.强化社会关爱。依托中小学校和村(居)卫生健康服务场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优先向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提供家庭教育帮助和指导服务,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提供心理咨询、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加强精神关爱。积极倡导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对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帮扶。加快培育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在场地提供、水电优惠、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未成年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免费提供场所、开展项目合作等方式孵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妇联、市税务局)9.强化救助保护。不断夯实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位一体”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寒暑假等重点时段巡查制度,加强对监护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重残重病等重点对象随访。公安机关接到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侵害行为的报警和求助,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迅速进行调查。对侵害行为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对侵害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实施加害行为监护人教育训诫并出具告诫书,同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评估帮扶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妇联)(三)优化服务功能,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10.加强儿童机构建设管理。打造市本级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院),承担我市民政部门担任监护责任的孤弃儿童集中养育、治疗、教育、康复、安置等工作,并作为我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承担民政部门委托的儿童福利相关工作;规范儿童之家、儿童活动室、老少儿童活动家园等村(居)儿童关爱服务场所管理,开展政策宣传、家庭教育、社会融入等服务;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打造“乡村温馨校园”,满足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市残联)11.增强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功能。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应积极传达贯彻落实孤弃儿童保障政策,指导和跟进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儿童福利业务工作,定期组织相关业务培训,设立专职社会工作岗位;应当开展孤弃儿童、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养、治、教、康、安”等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孤弃儿童养育状况评估制度和困境儿童评估体系,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应当探索开展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和指导,并支持为社会散居孤儿及社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鼓励区域儿童福利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设置医务室或门诊部,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引进医疗康复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联定点康复机构,探索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12.推动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未被列入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的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儿童福利院,将其在院的孤弃儿童移送至区域儿童福利机构,按照规定向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转型。各县应建立健全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明确职责和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人员配置,承担受民政部门委托的儿童福利相关工作,要积极主动引入专业社工、社会组织,支持和规范其围绕孤弃儿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关爱等需求,在机构或社区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实施项目。(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三、保障措施(一)健全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人员担任“儿童督导员”,村(居)民委员会明确人员担任“儿童主任”,负责包括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地应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培训、考核和奖惩机制。(二)明确分工,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兜底监护职责。教育部门要强化适龄儿童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送教上门、心理健康、教育安置等工作措施。公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按政策为无户籍儿童办理入户手续。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财政部门要将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重病儿童医疗救治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妇儿工委办公室要推动落实儿童发展纲要要求。共青团组织应当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会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通12355未成年人保护专线,探索“一门受理、协同处置”个案帮扶模式。妇联组织要倡导家庭文明,引导家长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残联组织要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和教育服务。其他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三)加大投入,强化队伍建设。坚持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