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与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姓名:吴蔚捷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企业管理指导教师:沈维涛20060501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与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作者:吴蔚捷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丁辉论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对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保护2007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令人瞩目的现象就是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而其中又以美国为最。美国的基金业发展之所以如此成功,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一个良好的基金治理结构。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各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核心课题,保护投资者权益是投资基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的投资基金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全球基金迅速发展时期,也经历过波折,特别是2000年10月《财经》杂志刊出的“基金黑幕”,揭露了基金管理人种种严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充分暴露了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中所存在的严重问题。近两年来,我国的基金市场十分繁荣,基金业发展迅速,但只有从根本上保护基金投资者即基金持有人的权益,证券市场才能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探讨对投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以期对我国投资基金持有人权益保障的研究和实践有所裨益。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和本文的投资基金概念界定,阐述了投资基金类型和特征以及基金持有人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第二章分析了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信托法律关系,论述了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和客体。第三章介绍了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及其模式和独立董事制度,讨论了公司型基金治理模式和契约型治理模式,以及美国的投资基金独立董事制度和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第四章论述了投资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义务。持有人又是受益人,享有受益权,是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权利核心。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对受益人(持有人)履行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基金管理人是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义务核心。基金托管人应履行保管投资基金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义务。第五章研究了损害投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法律责任。论述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法律规定,损害投资基金和基金持有人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六章提出完善我国投资基金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建议和设想。探讨了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和设立契约型基金的独立董事以解决基金持有人代表缺位问题:强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受托义务以制约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道德风险;提出完善民事救济制度,予基金持有人更好的司法保障,并建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赔偿基金和保险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指出引入公司型基金是投资基金的研究方向。2.学位论文刘岩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法律研究2004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中最活跃的投资主体,它是健康发展对于稳定市场,推动产业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中国的投资基金发展仅有十年的时间,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还不很完善,如何充分利用立法和制度的手段完善投资基金的治理,使其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该文为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为研究对象,从基金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方面入手,在考察各国对于投资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中国的投资基金立法和相关制度设计提出建议和设想.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主要讨论了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托管人制度和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和基金持有人诉讼的制度.在基金管理人义务方面,主要分析了英美法对于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规定,并据此提出具体规范关联交易和以善良管理人义务规范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建议.对于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的规定,作者建议应具体规定基金托管人未能履行其监督义务时的责任,使其真正具有义务的内容.在基金持有人权益规定方面,作者建议具体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和基金持有人诉讼制度.投资基金的外部治理中主要讨论了基金的监管.对于中国基金监管的问题,作者建议建立以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和基金自我监管为内容的三层监管体系.3.期刊论文欧阳瑞.OuyangRui中国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探讨-科技广场2007,(2)本文首先介绍了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历史和国际通行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治理机构,在比较国际和台湾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和现状、并结合我国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国内目前私人投资基金的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4.学位论文林莎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2007投资基金自诞生至今已逾百年。近一百年来,这种大众化的投资工具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并且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相比而言,我国投资基金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金治理结构,基金管理人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屡有发生,引起了人们对基金业公信力的怀疑。基金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信用和信心正面临挑战,严重阻碍了我国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只有通过对基金治理结构进行针对性的改革,才能平衡基金各相关方的权利制衡关系,切实、有效的保障投资者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深入系统的研究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更具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是指对基金相关利益方之间进行权力安排和利益分配的法律制度。它是对利益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是架构利益制衡机制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两个最基本的问题:第一,协调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第二,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利益保护。根据投资基金的分类,它分为两种类型的治理结构,包括信托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以及公司型投资基金。信托契约型投资基金采取的治理结构是实际投资者和名义投资者(即投资人、托管人、管理人)处于相互分离的构架,其实质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导致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监护权相分离的结果。公司型基金的管理构架里,持有人大会和独立董事的则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由于我国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主要是采取契约型治理结构,经过数年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到由于其存在着严重的内部缺陷,以及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从而阻碍了我国基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通过对两种不同类型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我国投资基金应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恰当的制度模型、内部制度以及监督机制。5.学位论文许莹姣美国公司型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法律研究及借鉴2006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既有投资上专业化管理、分散风险的优点,同时又有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滥用权力的危险。因此,要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完善基金治理结构。美国的公司型投资基金发展迅猛,就得益于其法律对基金治理结构的规定,其法律制度也被各国所引进和效仿。我国的投资基金也正处于发展过程中,治理结构上同样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公司型基金治理的相关理论以及美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的立法规定,对我国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了公司型基金的定义、特征和内部结构,介绍了公司型基金的历史发展,并对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经济学、法学基础理论进行了探讨。第二章主要论述了美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中对其外部机构——投资顾问的立法规定,重点分析了其中的不正当关联交易、基金经理个人交易和基金管理费的法律规制。第三章主要对美国公司型治理结构的内部组成——独立董事和股东权利的法律发展和法律设置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主要针对我国基金立法和基金治理的现实状况,分析了我国设立公司型投资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完善现有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6.期刊论文许海燕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与借鉴-经济师2005,(10)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是基金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与公司治理结构一样,有效的基金治理结构能在最低的成本下实现投资者利益.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的基金治理结构的经验,根据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结构与现状,建立以独立董事为基本特征的基金治理结构是规范基金业发展的有效途径.7.学位论文许越洪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2004作为我国现代金融产业创新的产物,作为我国唯一合法的基金组织形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构建了一个以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合作的基金投资体系,在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充分发挥出基金持有人的资本优势、基金管理人的决策优势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优势,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人的参与,对我国金融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全面关注,如2000年10月《财经》杂志惊爆的“基金黑幕”研究报告。该报道跟踪记录了国内10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22只证券投资基金在一年期间内在上海证券市场上大宗股票交易的数据,客观详尽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的违法操作行为,证实诸多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大量“对倒”、“倒仓”等违规、违法的操作行为,炒作之风盛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难以保障。究其问题根源,在于我国的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相关内容尚未完善。因此必须以完善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为突破口,健全我国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基金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的行为,运用制度规范的手段建立起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互相合作、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和谐关系。为了达到完善健全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目的,就必须对我国基金产业现状加以把握,结合基金运作模式中的三方关系人特点,对基金治理结构中的现存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基于此种思路,研究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1)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3)投资基金管理人权力制衡问题,(4)投资基金托管人独立性问题,(6)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优化途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产业的飞速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基金立法迅速完善的历史,在短短十余年的时间,我国已经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法》为核心的基金法律规范体系,规范了基金法律当事人的行为,促进了基金产业的发展。但是目前基金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造成了基金治理结构上的缺陷,具体来说包括:“基金持有人的权利空泛,欠缺自我保护的能力;基金管理人权力缺乏制衡机制,存在权力滥用的危险;基金托管人独立性不足,欠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动力”三个问题,需要独立予以分析解决。基金持有人作为基金财产的最终拥有人,其意志必须得到尊重,其权益必须得到保护,为此我国基金立法设立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担任基金持有人的意志机关和权利机关,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不合理,如持有人大会法定有效人数的规定和基金创新的规定,事实上造成持有人权利空泛,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的情况。文中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借鉴比较英国和香港的相关立法经验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后提出了相应解决办法。基金管理人的权力制衡问题是基金治理结构中的难点。笔者认为根源在于目前基金立法中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制度和关联交易问题。在市场准入方面,现行制度制定了过高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条件,造成基金管理市场隐性垄断,管理入的权力难以制衡。必须对相关立法进行修改,降低相应准入条件,同时引入外部投资者,使基金管理市场形成良性竞争,用外部竞争机制控制管理人的权力滥用。在关联交易方面,现有法律规定较为宽泛,监控效果不佳,应当对从关联交易的主体和种类界定及控制关联交易总额三个方面进行法律控制,以利于更好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同时具有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两项职能,应而保持其独立性尤为重要。针对我国基金托管人独立性不强的问题,笔者认为关键在于管理人对托管人利益具有实际控制权,应该从三方面进行变革:首先对托管人选聘程序进行调整,由基金持有人大会代替基金发起人行使权利,其次,将“基金受托义务”赋予基金托管人以增强其监督管理人的积极性,最后,可以借鉴印度受托人制度,将托管人的保管和监督职能分离,将监督职能由受托人行使,以便更好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完善不仅需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