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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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会计财务司2005-12-1516:19:00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总行负责制订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订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上级行的会计部门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各级会计部门是本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总行会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各级行的行长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接受内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各级行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部门。第八条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第九条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设置营业网点办理柜台业务;成立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全辖会计核算事项;成立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监督营业网点、核算中心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结果。第十条会计机构裁撤、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时,须全面核对账务和清查资产,办理业务交接手续。第十一条会计、营业、事后监督及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业务负责人是本部门的会计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第十二条各级行会计部门主管人员任职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通过上级行会计部门对其进行的任职资格审核。第十三条会计岗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岗位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分工协作;有利于相互制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第十四条会计人员上岗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接受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会计人员上岗、调离需经部门会计主管同意。第十五条各级行应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对重要会计岗位人员要实行强制休假制度。第十六条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二)坚持诚信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三)依据岗位职责,办理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管理。(四)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具有以下权利:(一)有权要求开户单位或本行其他业务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二)有权拒绝办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的事项,并向本行行长反映。行长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避免重大资金损失或工作长期无差错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会计人员工作失职、违反制度,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普通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会计主管监交;部门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行长或经行长授权的分管行长监交。会计人员因培训、休假等原因短期离岗,须办妥业务移交手续。第三章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第二十条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坚持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按期结转账目和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期间按公历起讫日期,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2月31日为年终决算日,如遇该日为节假日,仍作为决算日。第二十二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当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按当期实际发生的收支金额确认。第二十三条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在存续期间不对财产价值进行调整;特殊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表内业务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凡资产或支出增加、负债或所有者权益减少时记借方,凡负债、所有者权益或收入增加、资产减少时记贷方。表外业务根据单式记账原理,采用收付记账法,凡表外事项增加时记收入,减少时记付出。第二十五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汇业务采用外币分账制。人民币业务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外汇业务以原币记账,以其货币基本单位的个位为记账单位,个位以下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计至小数点后两位,个位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第二十六条凭证、账簿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以“0/0”表示,月利率以“0/00”表示,日利率以“0/000”表示,外币符号从国际惯例。第二十七条会计核算必须坚持:钱账分管,及时记账;凭证账表,须经复核;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支出,先记账后付款;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务处理,日清月结;内外账务,定期核对。核算质量达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和内外账八相符。第四章会计科目第二十八条会计科目依据资金性质、业务特点和核算管理的要求设置。第二十九条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表外科目核算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需要记载实物库存数量变化和备忘登记的事项。第三十条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科目下设置账户。一级会计科目、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二级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的设置由总行统一制订。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设置辖内使用的二级科目。第三十一条会计科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代号和核算内容进行使用。总行专用科目及账户,未经授权,分支行不得使用;已停用的会计科目,不得再有发生额;已撤销的会计科目,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开始时删除该科目。第三十二条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在年度中间时,编制会计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对照表方式办理结转。第三十三条各类会计科目的余额性质及平衡关系(一)资产类、损益类的支出科目余额在借方,上期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余额。(二)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收入科目的余额在贷方,上期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余额。(三)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余额借贷双方反映或轧差反映在借方(贷方),上期借方余额-上期贷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余额-本期贷方余额。(四)表外科目余额在收入方,上期收入余额+本期收入发生额-本期付出发生额=本期收入余额。第五章会计凭证及账簿第三十四条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第三十五条会计凭证按来源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由电子信息输出后打印或根据原始凭证信息填制生成。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根据原始凭证生成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作附件。第三十六条会计凭证按用途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一)基本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有关信息填制或生成的凭以记账的证明,包括:现金凭证(附式1)、转账凭证(附式2)和表外科目凭证(附式3)。(二)特定凭证是根据某些业务的特殊需要而设计的专用凭证,用以代替记账凭证。特定凭证应按照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使用。第三十七条会计凭证按形式分为复式凭证和单式凭证。表内业务使用复式凭证,单讫记账时可使用单式凭证;表外业务使用单式凭证。第三十八条会计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填写规范。第三十九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填制或产生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的户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货币符号及金额,会计分录,业务摘要,附件张数,凭证编号,业务印章和有关人员的签章等。记账凭证基本要素不得因纸凭证与电子信息之间的相互转换而改变内容。第四十条会计凭证按照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安全可靠、先外后内、先急后缓的原则传递,并建立严格的凭证签收制度。内部凭证不得通过客户传递。第四十一条会计凭证每日按固定顺序整理,装订时要将凭证、附件整理整齐,并加具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凭证过多可分若干册装订,每册凭证应在封面上编列号码,对每日分册装订的凭证,在凭证封面上应注明共几册、第几册。会计凭证每日经缩微扫描存储于光盘等介质后,能满足保管、查阅需要的,可不经装订,直接装入专用袋塑封保管,在袋上注明日期、凭证和附件张数等。第四十二条会计账簿是账务处理的载体。会计账簿分为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第四十三条基本账簿。(一)分户账:是分账户连续记载各类会计事项的明细记录,是与开户单位对账的依据。分户账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分户账(附式4)和销账分户账(附式5)。1、一般分户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收入、付出)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余额表计息科目账户、不计息科目账户、表外科目账户、银行内部资金和损益类科目账户。2、销账分户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四栏,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二)流水账(附式6):是每日按会计事项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的明细记录。(三)现金日记簿(附式7):是逐笔、序时记载现金收入、付出及结存情况的明细记录。(四)总账(附式8):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总账按科目设置,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科目下各账户的发生额合计数记载,并结出余额。总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第四十四条辅助账簿。(一)登记簿:是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设置的,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的辅助性账簿。(二)余额表(附式9):是反映每日营业终了各账户最后余额的账簿。第四十五条账簿装订。(一)基本账簿、余额表按月装订。(二)各种登记簿、销讫的卡片账,可根据数量多少按月、季或年装订,特殊情况下可按实际需要装订。(三)账页装订成册,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并另加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第六章会计签章第四十六条会计签章是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真实身份及业务合法性的特定标识,包括印章、签名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签名。编押机(编押方案)、密押卡、密码视同会计签章管理。第四十七条会计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一)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及柜台受理业务的回单。(二)现金收、付讫章:用于现金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现金交款单、现金支票以及发行基金出入库凭证。(三)转讫章:用于已转账的凭证。(四)个人名章:用于会计人员经办和记载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以上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并带有年、月、日。其他业务专用章按照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使用。第四十八条对已经处理或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名,计算机输出的操作员姓名可代替会计经办人员的签章;计算机自动处理的账务,会计凭证和账表打印输出后可不加盖个人名章。第四十九条需要加编或核定密押、密码的会计凭证或账务数据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编制或核定密押、密码。第五十条会计印章、编押机(编押方案)、密押卡、密码的保管和使用。(一)会计印章(除个人名章外)、编押机(编押方案)、密码由专人妥善保管使用,建立保管、使用、交接登记簿。在领用和收回时,使用人员必须在登记簿上签署个人名章;人员调换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个人名章由本人保管,不得随意交由他人使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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