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第十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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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业从业考试辅导证券投资基金第1页第十章基金监管大纲要求:了解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熟悉基金监管的目标,掌握基金监管的原则,了解我国基金行业监管的法规体系。熟悉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监管,了解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对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掌握对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监管的内容;了解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掌握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了解对基金登记机构的监管。掌握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掌握基金销售活动监管的内容;熟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掌握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的内容。了解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的重要性;了解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掌握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掌握对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了解对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的监督管理。第一节基金监管概述第二节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第三节基金服务机构监管第四节基金运作监管第五节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监管第一节基金监管概述一、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基金监管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监管体系由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等组成。二、基金监管的目标基金监管的目标是一切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证券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风险。这三个目标同样适用于基金监管。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包括:(一)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基金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资者是市场的支撑者,保护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二)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降低系统风险监管者应当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满足资本充足率和一定的运营条件以及其他谨慎要求。监管者应当做的是:要求投资者将承担的风险限制在能力范围之内,并且监控过度的风险行为。(四)推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2010年证券业从业考试辅导证券投资基金第2页三、基金监管的原则(一)依法监管原则基金监管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监管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其成立由法律规定,其职权也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因此,基金监管部门必须树立依法监管观念。(二)“三公”原则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基金市场。(三)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国家对于基金市场的监管是市场的保证,而基金从业者的自律是市场基础。(四)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基金监管应遵循连续性的原则,以避免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形,影响基金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在基金监管中应坚持有效监管的原则。处理好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益之间的关系,应做到市场能自身调节的,不监管;必须监管的,应当在保证监管效益的前提下做到监管成本最小。(五)审慎监管原则四、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基金监管的法规体系是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形成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自律规则为补充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第二节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中国证监会是我国基金市场上的监管主体。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我国证券业的自律组织,对基金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则对基金的上市交易、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一)基金监管部的职能及对基金市场的监管基金监管部主要通过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持续监管两种方式实现基金监管。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指对基金从业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整个行业运作风险,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日常持续监管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二)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对基金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主要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并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200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2007年更名为证券投资基金业专业委员会。同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了基金公司会员部,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特别会员的自律管理。2010年证券业从业考试辅导证券投资基金第3页(一)自律管理的方式与内容(二)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职责三、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管理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均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其他类型基金的业务指引,通过制定这些规则,对基金当事人实行自律管理。(二)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监控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二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第三节基金服务机构监管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都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监管。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一)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1.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采取的审查方式包括:(1)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2)采取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3)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2.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3.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需自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批准:(1)变更经营范围。(2)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3)变更名称、住所。(4)修改章程。4.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自2008年4月起,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2010年证券业从业考试辅导证券投资基金第4页5.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现行法规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作出如下规定:(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2)在持股主体的规范方面,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在10个工作日内容报告中国证监会。(3)在具体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申请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可能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征询独立董事意见,或者根据审慎鉴定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做出承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的持续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基金公司的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1.公司治理监管(1)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股权比例方面。监管法规要求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股东;一家机构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及权益,与其他股东不得同属一实际控制人;限制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内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为49%等。(2)在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方面,监管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经理层的职责权限明确,即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第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在审议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报和年报等事项时,是否经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第七,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公司基本制度执行和监督。第八,建立有效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2.内部控制监管目前,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每年聘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基金主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核查,出具年度评价报告中国证监会。3.经营运作中国证监会从2006年开始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按现行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处罚措施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整改,暂停业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二、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2010年证券业从业考试辅导证券投资基金第5页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主要也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一)市场准入监管基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QDII基金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能进行托管业务。目前,我国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有17家银行。(二)日常监管商业银行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其日常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管;二是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1.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督。主要包括:(1)在监督基金投资运作中。(2)在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中。(3)在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时。(4)在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中。2.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一样,中国证监会主要通过审阅托管银行定期报送的报告以及对托管银行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等方式,实现对托管银行的日常监管。三、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监管(一)基金销售机构市场准入监管机构拟开办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首先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和批准,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公司。(二)基金登记机构准入监管由于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进行竞价交易,因此其登记业务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由中国结算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从开放式基金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具备办理开放式基金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是目前大多数开放式基金采用的模式。基金管理公司的该项业务资格无须另外批准。(三)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监管1.内部控制监管2.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第四节基金运作监管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各国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一)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1.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否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2010年证券业从业考试辅导证券投资基金第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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